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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不成立5大好處2023!(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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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其實兩者指的都是一樣的事情,意指債務請求權的保存期限,也就是說債權人能夠追討回債務的時間,只要超過法定的時間後即會失效,權利部分就不能再行使了,而債務人也可以拒絕支付。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擔任保證人(包含連帶保證人)的條件,但在跟銀行借貸時提供的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還是會有條件限制,在申請之前大家可以先確認條件是否合格,以下是參考條件,實際狀況還是以各銀行為主。 從效力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債權人會喜歡連帶保證人多過於一般保證人,原因在於,當今天債務人有任何變故時,連帶保證人就必須直接代替主債務人履行責任,效力遠遠高過於一般保證人。 民法第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保證人:債務人在申請貸款時,債權方為保障自身權益,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位「保證人」(以下簡稱保人),為這筆交易提供擔保,保人也需與債權方簽合約。

不管是擔任本票連帶保證人,還是不動產買賣、融資保證人,只要牽扯上保證人都盡量避免,連帶保證人更是必須拒絕,有時迫於人情壓力,我們寧可以個人名義,小額借款給對方,換來不當保證人的條件,也算是自救、解套的辦法。 迫於無奈下當了保證人,遇到不對勁也要趕快詢問律師,可以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讓金貝殼幫助你進行免費諮詢。 正因如此,若非不得已,應盡可能避免擔任保證人,若真的不得以擔任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務必特別留意保證債務的金額、有無上限、期間等細節,這攸關保證人未來可能需負擔的債務,有關連帶保證解除的方式,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當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額度,會影響到自己可以貸款的額度,銀行也會因為你當保人而以較嚴格的方式審核你的貸款申請。 白話文翻譯就是:你朋友跟銀行借錢、由你當保人,就是「你幫你朋友作保」,如果你朋友不還錢,你就要負責幫你朋友還錢。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法律知識庫

「一般保證人」:銀行要向一般保證人追討其保證的債務時,必須確定借款人已無法履行債務,並且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強制、拍賣其財產等),如還有剩餘未償還之的債務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所謂「先訴」,就是要求銀行先起訴借款人,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保證契約中,白紙黑字紀載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將來主債務人不還錢,銀行就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或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求還款。

  • 一般而言,保證人所負擔的保證責任具有「補充性」。
  •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先訴抗辯權」,契約內容中,有「連帶保證人」等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 「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例如:銀行)間的一種契約行為,與債務人(例如:你朋友)無關,本質上來說,「債權契約」與「保證契約」視為2個契約。
  • 辯方指出控方須有證據證明全部3項「非法手段」,才達至表證成立。
  • 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當保人,就算要自掏腰包借錢出去也不要答應當保人,如果已經簽下去當保人了,記得要注意是「一般保證人」,且要爭取「先訴抗辯權」。
  • 因此今天如果陳董事已經辭職、撤資,記得要和公司確認,請其他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才不會殃及池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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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何謂「保證」債務?何謂「連帶保證」債務?

根據民法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和主債務人相同,舉例如借款,根據民法125條,債務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15年後就算找上連帶保證人,也會因超過連帶保證人期限而無法行使債務。 陳董事是公司的股東,也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當公司倒閉時,銀行(債權方)可以同時找公司、陳董事還錢,且陳董事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銀行不需等公司拍賣財產,也不需要和連帶保證人協商,可以直接向陳董事要求還錢! 因此今天如果陳董事已經辭職、撤資,記得要和公司確認,請其他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才不會殃及池魚。

其實黃姓男子是錯怪了承審的法官,因為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在民法的債編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保證契約中的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一般債權人覺得這法條的規定對他們求償債權非常不利,通常都會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契約中表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就不必等待對主債務人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 由於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在民法中還是擁有一些保證人的權利,執行起來縛手縛腳。 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在書面契約的保證人之上,冠上「連帶」兩個字,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連帶保證人」,在契約自由與當事人都同意之下,把「連帶」二字明示在「保證人」之上,這是法之所許。 但是「保證人」之上有了「連帶」兩字以後,保證人的地位在所訂的契約中就消失於無形,取代的是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身分。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看,第一.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人可以換嗎

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雖然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有連帶責任,但並不表示保證人有義務要分擔債務金額,因此當保證人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即可依法律規定成為新的債權人,並對主債務人行使權利。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這邊要留意的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關係,因此在簽契約時,就等同已放棄這項權利,所以連帶保證人也是有可能遭到債權人發起強制執行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說連帶保證人責任很重的原因。 保證合同中一般都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但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法》生效之前即1995年10月1日前,被認定為一般保證責任)。

現在的銀行不能主動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金融機構已經取得足夠的貸款擔保品,也不可以再向申貸民眾徵取一般保證人,除非是民眾自己想加強信用條件,而主動提岀保證人。 如果你是公司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為金融機構要求而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而有相關疑問的,或是其他簽署連帶保證人契約有疑問的,都可以攜帶借款契約、保證契約、保證函、公司登記資料等與我諮詢討論解決方案。 根據法律條文,保證人的責任沒有明確範圍限定,完全跟隨主債務人,主債務人要付什麼責任,保證人也要負相同的責任;主債務人將債務還清,保證人的責任也跟著清空。 原則上保證人所需負擔的責任,不能超過主債務人。 另一種情況是,當申請貸款的人本身條件不是那麼好的時候,或是借款人想要提高借款額度、降低借款利率時,為了強化自己的信用條件,而主動向銀行提供的「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何謂「保證人」?

「連帶保證[6]」與上面介紹的「一般保證」主要區別在於: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保證人的地位搖身一變,與債務人一起成為連帶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有清償所有債務的責任[7]。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3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就是保證責任[2]。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3 至於保證人代替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範圍,除非當初簽訂保證契約時對清償範圍有另外作約定,否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本身、其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都有清償責任[3]。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不管是債務人還是連帶保證人想要透過脫產方式來躲避債務的問題時,債權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行為,再對此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最後不僅脫產不成,還可能會再另受處分。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有何區別?

現今許多合約、債權人因擔心債務人還不出錢,為了保障自己借出去的錢能要回來,都會需要債務人提供保證,幫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保證可以是物品或是人,物品可能是車子、房子,人就是我們要討論的保證人了。 連帶保證人比起一般保證人(普通保證人)需要背負更大的責任,因此在簽合約前,務必要確認清楚自己是哪一種保證人。 「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如何廢除連帶保證人責任」,這是許多當了保人的讀者想問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觀念是:會需要保證人作為契約擔保的原因在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因此作為保人可以撤銷的可能幾乎是微乎其微,除非是此契約無效或失效。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四)若是對定有期限的債務為保證,當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時,一般會要求連帶保證人簽署同意書,依照民法第755條規定,若是此時保證人表示不同意即可不負保證責任,請特別留意。 一般保證人的擔保金額不會占用保證人的貸款額度,相對來說需要擔負的責任較輕微,除非你選擇申貸的銀行,跟被保人所申貸的銀行是同一家,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基本上受到的影響較少,主要還是依照自己的個人條件,審核貸款的利率跟額度。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一)如果是受債務人委任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50條規定,當主債務人有財產減少、住居所變更致請求清償債務困難、履行債務遲延等情況,保證人便能請求主債務人除去保證責任(例如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物、連帶保證人更換等)。 (二)如果是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為保證,且未定期間者,依照民法第754條規定,此時保證人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建議可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就通知後發生的債務便不再負保證責任。 所謂保證人,指的是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替債務人清償債務。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Q3. 保人如何自保?

我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支付命令是讓債權人可簡單快速請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程序。 但你真的知道支付命令是什麼、支付命令範本怎麼寫嗎? 支付命令流程及提交支付命令異議又要如何進行?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本文QA一次答,點選強制執行可瞭解更多債務催討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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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人要幾歲?

連帶保證人契約書的範本在網上有各式各樣,大多都來自銀行,但每份合約內容都不同,建議大家若是需要契約書的話,可以參考網上的形式自訂一份,契約內容也可以隨之調整,以下就來告訴大家,契約書最主要記載哪些內容與要注意的事項。 例如:A在民國100年6月22日借了50萬元給B,還款日約定在100年9月1日,那A至少要在115年8月31日前起訴或是發存證信函給B,時效部分是從「約定的還款日」開始算起,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起訴還是發存證信函,都要期限到期前讓債務人收到。 可以把婚姻當作是一個沒有期限的契約,隨時都能做解除,但保證人就不一樣了,無法隨著某種關係的消失就解除約定。 因此在聽到保證人3個字時,大家都要提高警覺心,萬一真的要擔保,也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到底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先讓我們都對保證人有基礎的認知後,再來了解當保證人的要件有哪些。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若客戶經濟條件夠好,信用無狀況,或擔保品價值高,一般並不會被銀行要求提供保人,或者是尋找較小額的貸款方案或擔保品貸款,大多都不需提供保人。 所謂保證就是以「人」作為他人之擔保,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例如欠款未還)時,保證人基於保證責任,亦須為債務人負責,不過保證人的責任程度,仍因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有所不同。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若碰上需要當保人的場合,盡量能避免就避免,尤其是連帶保證人,更是連碰都不要碰,我寧願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申請小額借款借給對方,也不要幫擔任保證人,徒惹一身腥,一不小心還連累家人子女。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貸款知識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先訴抗辯權」,契約內容中,有「連帶保證人」等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因此,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人無法受到先訴抗辯權的保障,其責任地位比起一般保證人更加不利,一定要更加謹慎。 「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 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根據民法第740條的規定,除了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在保證契約有特別約定以外,主債務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也包含在保證人所需要接受的負擔。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3 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保證人就必須依約扛起履行債務的責任。 主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的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麼身為連帶保證人的你,就必須揹負這筆債務。 且根據民法740條規定,除非有另外規定,一般來說除了主債務,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其他金額,都交由連帶保證人負責。 連帶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繼承,只是身為保證人,只有責任沒有權利,因此擔任保證人前一定要三思,避免惹禍上身。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那麼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先代替清償債務後,索取清償證明,否則遲遲不還最後還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信用問題。 因此律師在這邊還是要提醒各位讀者,連帶保證人並不是想像的這麼簡單,只要簽約後這個責任就要一直背在你身上,像一顆未爆彈,倘若真的遇到問題,切記第一時間求助律師協助。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不同申貸機構有不同規定,如果正在當保人也要視保人種類而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因背負同等債務,因授信額度有限所以債務還清前通常很難再當保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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