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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3詳細資料!內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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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3 第一項情形,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投保單位限期返還保險人支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醫療費用之相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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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十一) 以前年度之執行成果(如非首次申請或為第2年以上之延續性計畫者,應再增加本項)。 八、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案之計畫內容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之公告事項者,優先補助。 九、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目前職業災害保險依附在勞工保險條例底下,因此職災保險最低及最高投保薪資級距皆和勞保一致,最低為 11,000 元、最高為 45,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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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 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保薪資下限為基本工資(目前為新台幣2萬4000元),並隨基本工資調整;依據分級表,投保薪資上限為7萬2800元。 營造業工頭之點工、外送員、受自然人僱用的童工(例如廣告童星),均適用《災保法》的「特別加保」制度。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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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法狀況來說,勞工如果有失能的情況時,也必須是被醫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失能年金,並再按上表的規定計算每月給付的金額,但如果是部分失能的情況,在現行的規範下是無法請領失能年金的。 無論是新舊法,失蹤給付發放標準同樣都是自勞工(被保險人)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給付期限至該勞工確認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在新法上路後,會將職災保險的投保級距與勞保脫鉤,最高級距目前規劃為7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或多或少將減輕一些有給予員工較高薪資的企業的潛在職災風險。 那當然還是可能會有舊法時期一樣的問題,這時候企業可能就得要另外透過商業保險(團體意外險、雇主意外責任補償險等)規劃來降低風險了。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1﹞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醫療給付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3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 ■ 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納入強制加保對象,且到職即受保障,即使雇主漏未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仍然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 依據《職保法》第7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之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勞工,應由所屬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職保法》完成立法前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
  •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專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

而雇主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或者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9條)。 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雇主也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7條)。 第62條即規定,職災保險年度保險費2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和「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事服務機構、醫師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各該受洽請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陳述。 仍然像原來的規定一樣,由雇主全額負擔,不會增加受僱勞工保費負擔,費率依照原本的產業費率,但每三年會精算調整一次;而雇主負擔保費的好處是,如果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可以就勞工所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抵充其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穩定企業營運。 (簡稱勞保)中,由於兩者之性質目的不同,如果規範在同一部法律中,基於兩保險間衡平性考量,很難僅針對職災保障作有效提升;此外,外界也建議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相關措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七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一項職業傷病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審查認定基準、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所負擔之保險費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過去未有勞保職災保障的勞工:包含4人以下微型企業、65歲以上和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受僱勞工,以及家事移工等,5月1日後將強制納保。 但受僱於非屬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如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幫傭、受僱於政府補助之專案研究助理、實際從事勞動雇主、外僱船員等,可採自願加保。 對勞工而言,災保法擴大了納保對象,發生職災時有給付保證及津貼補助,災前災後亦有相關預防與重建措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而對雇主來說,也能透過少許保費給予勞工保障,能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之外,亦能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讓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整。 新法除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外,並訂有若干落實職業災害預防措施,包含擴大辦理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提供健康追蹤檢查等。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表示,設置並確實執行完善的勞動法令遵循制度及與員工約定合法勞動條件,是近年各公司企業及主管機關特別關注的議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五款 死亡給付

另外,針對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之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失能及死亡津貼;未加保之職災勞工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針對住院需人照護,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之職災勞工,提供照護補助。 在職災預防方面,提供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針對曾從事特別危害作業的被保險人,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 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3 主管機關也會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影響名譽之處分。 若勞工不幸在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事故並申請給付,罰鍰將提高為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並且追繳勞工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

  • ﹝1﹞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 新制上路後,勞工的職災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沒來得及在員工上班第一天申報加保,勞工在這段期間發生職災意外,同樣可以請領照護、失能或死亡補助,且雇主會因此受罰。
  • 此外,也將擴大加保勞工對象,企業不論雇用人數都需強制加保,且不僅限於正式員工,將讓勞工獲得更好的職場保障。
  • 但並未限制參加保險勞工之年齡上限(限65歲以下),較之目前勞保及就保為優,尤其《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後,也能適用。
  •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 ﹝3﹞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現行的遺屬年金計算與上面提到的失能年金有些類似,都是以勞保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如果計算後的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的話,則會以3,000元發給。 領取遺屬年金的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 25%,最多加計50%。 此外,因為職災致死的話,除了該年金外,另外還會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因此,新法除了有上述的強制納保規範外,也參考先進國家作法,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 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起算而與雇主是否申報加保無關。 所以就算事業單位沒依法幫勞工加保,但若勞工未來發生職災時,仍可依規定請領相關的職災給付,但雇主將因此而被處以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三款  傷病給付

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所定津貼或補助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萬2,800元,涵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9 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原定規範傷病給付「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新法為「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大幅提升給付的金額。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雇主與HR請注意適用對象極度放寬

依最新職災費率計算,家庭看護工的職業災害費率是0.18%,因此1季約繳交100餘元。 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除於原本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失蹤及醫療給付之基礎上提升給付水準外,並新增給付項目、擴大適用對象,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之勞工亦可請領。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實地訪查。 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 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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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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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提供被保險人之醫療不屬於本保險給付範圍時,其醫療費用應由醫院、診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1﹞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服務總覽

但並未限制參加保險勞工之年齡上限(限65歲以下),較之目前勞保及就保為優,尤其《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後,也能適用。 2.新法上路擴大保障,對勞工而言有4重點:擴大納保範圍、投保薪資地板與天花板雙雙提高、職災給付額全面提高、勞工的職災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 依現行勞保條例規範,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勞保條例第39條),其中住院治療相關費用,是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勞保條例第51條)。 以上有關職災預防重建措施的變革,主要是依據勞動部整理的內容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由於有不少細節需要等未來勞動部提供相關的行政規則或配套措施後才能知道會如何執行,因此這部分大家就暫且先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②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以年資計(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依據《職保法》第16條規定,僱用員工達50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制,按其最近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計算調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2022年5月1日此專法施行之前,應辦理而未替員工辦理勞工保險之雇主,其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經準用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中央社99年社慶 雙100計畫包括員工送國外進修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自請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4﹞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核付遺屬一次金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3﹞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3﹞第一項所定提供機關(構)已建置前項資料電腦化作業者,保險人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職災給付包含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現行制度的傷病給付為第一年給付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為投保薪資的50%,未來新制度將改為,前兩個月給付投保薪資的100%,第三個月起為70%。 失能年金新規定則按照失能程度與投保薪資發給70%或50%或20%,遺屬年金也將保障提升,如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之50%發給,兩者皆不再以年資作為標準,以保障年資較短之勞工。 再者,新制也擴大津貼補助,例如住院無法生活自理者,可以申請照護補助,更能反映勞工實際需求並給予協助。 原本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四人以下微型企業,則強制投保災保法,雇主將單獨以職災保險費率為員工投保;目前適用的職災保險費率○. 二%,是依據「行業別災害費率」加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七%(每三年精算一次)」而得,「行業別災害費率」二○二二至二○二四年的平均費率為○. 依據《職保法》第79條規定,為了讓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或退保後確認診斷罹患職業病者,除了醫療協助外,如有輔具需求,也可以獲得保障,渠等得依《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3條附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申請相關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一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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