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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稅2023詳解!(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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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稅

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香港遺產稅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香港遺產稅: 遺產税

(1)该人并非为须缴税的人士;(2)该人不同意任何财产的估值;或(3)该人不同意征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额。 由於電郵內容可能會被第三者截取,因此詢問函件如載有私人或機密資料,請考慮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傳送。 如你有認可的數碼證書,亦可以考慮利用本局電郵地址的公開密碼匙,把電郵加密。 所有電郵詢問均不會以電郵作答,如查詢人要求以電郵回覆,則屬例外,但必須具備認可的公開密碼匙以供加密。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香港遺產稅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香港遺產稅: 遗产税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 因此,尚存的联名物主必须填报遗产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12 号),表示负责该联名财产的遗产税,然后始可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 条例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
  •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 不过,如死者生前在银行开有保险箱(无论是单独开设或联名开设),则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首先前来或来信遗产税署,安排人员点算保险箱内所存放的物品。

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 $7,500,000,只会被征收 $100 的象征性税款。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會被徵收 100元 的象徵性稅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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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税款或就所征收的税款递交保证金是上诉的一项条件。 遗产税署署长有权延迟缴税日期,而聆讯上诉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诉人的经济困难为理由,豁免缴付遗产税款作为上诉的条件。 香港遺產稅 在本署已确定遗产的总额(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遗产、联名物业、馈赠等),会向申请人或须缴税人士发出评税证明书通知有关遗产税及利息结余。 如遗产执行人不清楚任何财产的价值,可于遗产申报誓章中注明该财产的存在,并承诺于财产的款额或价值确定后立即缴纳遗产税。 (1)死者拥有的一切物品;(2)死者于联名拥有财产中所占的权益;及(3)死者于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时间内所送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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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少于 $150,000 的小额遗产会有不同的处理程序。 申请人应向遗产管理官查询遗产承办处会否非正式管理该份遗产。 不过,该等简化程序不适用于包括任何业务或土地权益的遗产。 如死者并无立下遗嘱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财产,而死后遗下配偶,则该等财产须视为死者逝世后遗下给配偶、或为配偶的利益而遗下的财产。 尽管联名拥有财产的一名联名物主在逝世后,其权益会转往其他尚存物主,该联名拥有财产仍须缴付有关遗产税。

香港遺產稅: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某些价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额遗产可根据简化程序申报。 香港遺產稅 不过,这些简化程序不适用于遗产涉及土地权益、业务权益、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准备进行诉讼。 如引起争议的财产价值不超逾 $200,000 ,上诉须在地方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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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

香港遺產稅: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因此,尚存的联名物主必须填报遗产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12 号),表示负责该联名财产的遗产税,然后始可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香港遺產稅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逐漸增加及日漸成熟與健全的法規制度下,保險種類也變得豐富多樣,且具有支付方便、管理方便及應用彈性靈活等優勢,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之一。 保險除保有原先的風險轉移性質以外,更具備了生活保障、投資理財、資產傳承與保全、預留稅源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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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有關誓詞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文件後,如果找到更多死者的遺產,申請人可連同授予書 (如有) 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 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香港遺產稅: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就过渡期的遗产,擅自处理死者遗产的罚则将仍按现时税率级表(即遗产基本价值的 5% 、 10% 或 15% )计算。 除查詢內容外,請提供你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你在本局的檔案號碼(如適用者),以便本局對未能透過電子郵件解答的查詢,仍能予以回覆。

香港遺產稅: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

香港遺產稅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隨著取消遺產税,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稅: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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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香港遺產稅2023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香港遺產稅: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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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香港遺產稅: 下載《安永家族辦公室 前瞻觀點 — 保險系列:年金、健康與傷害保險等實用稅務議題簡介》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遗产申报誓章及遗产呈报表须交予遗产税署,而有关税款亦须于递交上述文件时或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 6 个月的限期内清缴(以较早者为准)。 如上述文件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超逾 12 个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对逾期提交有合理辩解,否则,本署会就该延误征收双倍遗产税款。 (1)遗产申报誓章( IRED 表格第 1 号) ;(2)遗产简易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63A 号) ;(3)遗产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12 号)。 如在死者去世后超逾 12 个月仍未递交誓章 / 遗产呈报表,本局则会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双倍遗产税。 因该等誓章 / 遗产呈报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电子邮件方式递交。 如果遗产价值不菲,或涉及复杂的问题,则死者亲属宜尽速征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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