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一些工種較特殊的職業,職務可能涉及公司的機密資料,或較高級別的職位,公司需要花時間做招聘,工作交接亦需時,通知期可以是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千萬不要覺得驚訝。 而有關辭職的指引,在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上有清楚列明,所以不能單方面反口。 所以,以加拿大為例,在我進入德商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當中清楚列出每年加薪百分比,員工要同意勞動契約的內容才可以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當下與企業商談。 這樣就可以避免進入公司之後,員工意識到薪資雖然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但是,卻發現與同業的工資相比,感覺薪資太低。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資遣。
初入職場有很多地方需要學習,你可能會因為不熟悉工作,需要花較多時間處理而加班。 目前《勞基法》中針對加班費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員工也適用,因此如果有加班需求,別忘了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2023 對此,網友紛紛呈上意見:大部分人都建議事主應盡早離職,而工作時間只得三個月就不用寫上CV了。 此外,有人表示這是公司「搵人笨」的手段,有藉口不給雙糧及加人工,也有人指公司其實在「溫和的勸退」事主,因試用期會延長通常是源自於工作態度問題,亦有人認為事主主應該反省自己的工作表現。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辭職常見問題丨通知期、代通知金、年假、雙糧/花紅計法
筆者也建議你可以觀察老闆、同事對你的評價,以及公司這段期間是否針對你的問題給予積極輔導和協助,否則很有可能公司只是暫時用你,並同時在觀望、面試其他合適的人選。 目前法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雇主要和你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算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但因為有許多老闆錯誤地認為試用期並非正式員工,而將試用期員工的薪水、勞健保、年資計算跟正職人員不同。 因此,筆者建議試用期間可以請雇主用白紙黑字寫下來,以免未來有爭議而無法證明。 内部福利可能大部分與試用期相關,包括薪金調整、醫療及年終酬金等。 不少公司需要員工通過試用期後才能享受福利,亦有人在入職時,公司口頭承諾通過試用期後加薪,而一般通過試用期後,離職通知期或相對的代通知金會較長。
公司給你正式簽約,是公司認可你的能力,所以應在這時提出自己的要求,但加薪百分比要符合自己的實際能力,不可盲目提出價碼。 但老闆娘拿出面試時給新人妹簽的勞動契約,指著其中一條規定寫到「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乙方願意自動離職」。 當你通過試用期了,雇主卻表示不如面試預期表現,要求降薪繼續雇用你,這樣有問題嗎? 因為這會影響到勞動契約的變更(薪資調整),必須獲得你的同意才能實施。 特休、事假、病假等假別都是勞工的權利,只要請假原因合理且符合公司請假程序,雇主應沒有理由拒絕你的假單申請。 另外,請假的天數並不會因為試用期間減少,和一般員工一樣享有法定的休假天數。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試用期的長度
僱員需要出示醫生證明,醫生證明上要指出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子及導致僱員不宜工作的原因。 現時香港主要有兩種法定假期制度,一種是「銀行假」,即代表公眾假期。 根據《公眾假期條例》規定,享有「銀行假」的僱員每年會享17日的假日,法例同時規定每個星期日也是公眾假期。 另外一種是「勞工假」,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享有每年12天法定假日。 政府統計處曾公布香港全職的僱員每星期工時中位數為45小時,若大家一星期工作5天,每日大約工作9小時。 然而,現時香港只制定了最低工資條款,在《僱傭條例》內並沒有制定任何有關加班費、標準工時等條例。
《僱傭條例》並無對試用期長短規定,員工需要自行衡量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規定是否合理。 按照以上論述,除休息日沒有訂明有薪無薪之外,另外兩種假期都是在指定條件內享有薪酬的。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如果是做滿三個月離職,那試用期離職薪水當然也是到三個月;但如果是在這之前就離開,薪資就必須要依天數比例發放,這些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基本上是相同的,不會因為試用期離職就不一樣。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企業受規定還是需要比照《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本質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試用期薪資是可以由雇主勞工雙方來協調約定的,但要經過勞工同意且絕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當然,如果是員工自己在試用期間內提出離職,公司自然不必給予資遣費,但若是公司單方面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而要求他離職,最保險的做法就是依前項規定給付資遣費,並且善盡蒐集證據的義務以備萬一,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一、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試用期」規定,所以到底還有沒有「試用期」?
這樣的約定並不違法,但記得最低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標準。 先說結論,試用期不能不支薪,只要你有實際去上班,老闆都是要給薪水的,因此無論做幾小時或一到兩天,雇主都還是要照發薪水,況且訓練員工算是雇主的責任,當然不能以訓練費名義來發給薪水。 萬一三個月過去了,還是難以確定新人是否適任,而情況又沒有糟糕到必須馬上請他離開,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你可以嘗試問問老闆能否讓你以有薪年假取代上班日,變相提早Last day;如你身負重任,或公司同事希望你能完成更好的工作交接,那公司便要將這些有薪年假換成錢讓它隨尾糧跟你走。 曾有案例,僱傭合約無定明通知期幾多日,而又沒有試用期,因此是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 但僱員做了5天後便想辭工,他以為「在第1個月內」是不用通知期,於是放工後通知僱主明天不再上班,更要求僱主盡快發回那5天工資。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員工受僱滿一年,並且連續12個月沒有放取過年假,在新的一个假期年年中辭職,應該如何支付年假薪酬?
好多人常常有個誤解,以為通知期一般都是7日,但原來,首先,要睇清楚你有無試用期,若果唔係需要給予較長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導致自己有損失。 第二,法例並無規定休息日必須有薪,休息日是否有薪由僱傭雙方協定。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當你收到新工offer或者有別的計劃,決定要向公司道別時,除了準備辭職信,更重要的就是要了解辭職的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小編知道大家有很多疑問,故特意準備以下七條公式,教你如何計算通知期和代通知金,學懂這些數學題,就不怕計錯數。 根據人力銀行網站問卷調查,每十位上班族就有七位在職場上處於咬牙苦撐的狀態。
根據《僱傭條例》, 合約不一定需要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算是約定俗成的條款。 試用期前後員工的福利待遇差異,亦是由公司決定;事後會否有任何面談或評估、是否會在試用期後收到正式通知此等問題,員工宜向HR查詢清楚。 如果在離職時,還有未放的有薪年假在手,你可跟僱主商量看看如何處理。 對於有薪年假的處理方法,沒有明文規定,取決於員工和老闆的協商結果。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試用期辭職或解僱,需要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嗎?
而僱主告訴他,按法例是當1個月通知期,因此先扣起那5天的人工抵銷代通知金,並要求他補回餘下的代通知金。 這案例表明,大家需要小心留意合約有無寫明的通知期及試用期。 問3.如僱員以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否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
- 因此,筆者建議試用期間可以請雇主用白紙黑字寫下來,以免未來有爭議而無法證明。
- 假若你是在2月14日遞信辭職,你的Last Day便會是3月13日。
- 萬一人事部講到明不會再聘用你,顯見公司已做了最終決策。
- 簡單點來說,如果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僱主必須給予比「疾病津貼」更多的金額予該僱員,不然就是違法,所以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對僱主更不化算,所以一般沒有公司會這樣做。
- 如果你是到公司上班,公司多半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薪水較低,等通過後才會調薪。
- 如果是做滿三個月離職,那試用期離職薪水當然也是到三個月;但如果是在這之前就離開,薪資就必須要依天數比例發放,這些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基本上是相同的,不會因為試用期離職就不一樣。
- 根據《僱傭條例》,原來病假要達成某個條件,法例上才會迫使公司去為僱員提供有薪病假,而這個基本條件就是病假要連續 4 天或以上,再加上醫生紙,這就是《僱傭條例》內的「疾病津貼」條件。
Uwants.com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但阿文若想趁新工作開始前好好休息,他決定提早一點離職。 他2月12日作出離職通知,本來4月11日會是最後上班日期,他決定提早一個月,最後上班日為3月11日。 假如阿芯在10月18日決定辭職,試用期已過,公司規定僱員辭職的通知期為兩個月。 阿芯在3月15日遞信辭職,由於是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她無須給予公司任何通知期和代通知金,基本上即日交完辭職信就可以,第二天無須上班。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破除10個「試用期」迷思:先講好試做不支薪,公司為什麼仍被罰? 1年前
一般而言,這條款只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專門技術或與客戶有來往的僱員,一般員工都不會接觸此條款。 雖然公司在準備合約時會檢查一切資料,確保沒有出錯,但假如他們不小心出了錯,合約上的姓名或身份證號碼不乎,所列明的受僱人士便不等於你自己,所以簽約時必須確保合約上的個人資料正確。 若通知期是以日計算,可由通知當日計起,照數日子,包括假期及休息日。 但有時為免爭議(例如臨放工時通知,未足1天),可以通知後第2天開始計算。 問番上手走是因公司試用期後唔加人工(冇花红冇双糧;如現一萬元-星期番6日,固定8小時工作,冇人工加大 ...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2018年1月2日入職,試用期為三個月,即4月1日或之後閣下才是受僱滿三個月。
要記得:當你新進入一家公司,就算是處於「試用期」,你也是等同於擁有「無限期」的勞動契約的「福利」,也就是你在試用期也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以台灣為例,工作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答: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不存在期滿自動終止的問題。 雖然合法的定期契約,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例如半年的定期契約,約定二週的試用期);然而實務常見的試用期約定,多屬於繼續性工作,並無法簽訂合法的定期契約、難以透過定期契約的方式操作試用期。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隨著ChatGPT、MidJourney、DALL·E等人工智慧高速發展,我們將會是「最後一代」
最近,有打工仔疑在見工時與HR有誤會,正式工作時的內容更與面試時所提及的截然不同,最後打工仔想在試用期內辭職,卻被指曠工兼要賠錢補償公司損失。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僱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保險。 在沒有真正進入公司前,誰也不知道這間公司是否真正適合自己。 當在試用期中,發現公司給的條件並非最好時,你應該選擇認真努力的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2023 在試用期結束的時刻,提出自己的要求,這時是與公司雙向選擇的最後一次機會。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保險以及健保。 在這篇文章中,Glints會介紹什麼是試用期、規範以及要注意的事項。 各位打工仔記得搵新工時,在跟新公司簽約前,先了解僱傭合約的所有條款,如發現有任何奇怪或不明白的地方,必須詢問清楚有關條款才好簽署。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留意假期跟「銀行假」或「勞工假」
員工的工作年資從到職當天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分而不計入年資;另外,因為年資會影響到各種假別包含特休假、產假、育嬰假,以及資遣費、退休金請領。 當你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務必確認清楚年資是否正確喔。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假如雇主一開始就要求和你約定半年、甚至一年的試用期間,或是到期後一再延長,很有可能會構成無效的約定。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2023 如果你是到公司上班,公司多半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薪水較低,等通過後才會調薪。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試用期的 5 大迷思,工作者必看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但我想試用期後加啲,同自己有 ,後來她說她忘了在見工時有沒有告訴過我在每年5月的時候會調整人工,後來她說她忘了在見工時有沒有告訴過我在每年5月的時候會調整人工,怎麼知道要給多少薪資? 再來,試用期結束會有考核,若你在客觀上已達成工作標準,但雇主仍要求延長試用期,應該要向你說明合理原因。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合約上的個人資料正確
JobsDB向全港二十個行業包活資訊及通訊科技界、教育及培訓界、廣告、媒體及出版界、互聯網及創企、飲食界等六千名從業員發出問卷調查,深入發掘他們對工作的期望。 欲知更多香港打工仔的訴求,可參閱jobsDB引才法則 互動網站的按需分析。 Workstem為香港餐飲業、零售業、建築業等提供數碼化人力資源管理解決方案,簡化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流程,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打工仔希望加薪抗通脹,但每當想說:「老細,今年有無人工加?」時,就像初戀告白般難以啓齒,擔心老細回敬一句:「NO!」相當面懞。
參考過去的法院判決前例通常是可以的,但以延長一次為宜,第二段試用期建議最多也不超過三個月,並且要得到員工的同意,簽訂白紙黑字的書面對雙方比較有保障。 實際上,就算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也一樣受《勞基法》的各項規範保障,包括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全都與一般員工無異,不能例外。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如果公司違反了這些法律規定,依照情節不同可能會被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職場中的奧運三項鐵人:跑數、柔度、跨難
有些公司寫明通知期要3個月或更多,若是這樣,除非你的工作是較難請人,或職責上需要作詳細交接,所以通知期會這麼長;若不然,請慎重考慮是否接受這麼長通知期的工作,因為轉工時的彈性較少。 根據《僱傭條例》,若打工仔與公司簽署的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即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而當你發出辭職通知,就要給予公司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有關資料會列明在你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你可仔細翻閱,若真的不清楚,可向人力資源部查詢。 當你決定要辭職,你要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你的上司,發出通知的那天稱為「辭職通知日」,而由離職通知日開始計起,到實際終止合約中間的時間,就稱為「通知期」。 多數打工仔要在通知期內完成手頭上的工作、進行交接、公司重新招聘等等,這就是通知期的意義。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以台灣為例,「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試用期的員工,都與公司的一般員工有一樣的待遇。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公司
容易被忽略的是工作當中的「休息時間」,台灣《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但是試用期也並不一定只能定為3個月。 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勞工還沒有滿3個月以前開除,資方都不需要提前告知資遣,但還是得依照比例支付資遣費用。 但其實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但這並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只要沒有違反法規給予員工的基本權益,試用期仍可以存在於現代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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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這位老闆很大可能是沒有按照勞工法例給予該員工應有的工資,甚至是矇騙了該員工,讓他以為自己要用應得的待遇(七天年假的工資)去補償被解僱但不用上班的安排(但明明那七天要或不要上班,他還是可獲發工資的)。 順道一題,這個「七減七等於零」的計算方法,其實是適用於僱員辭職並提出提早離職要求,且獲僱主同意的狀況,即坊間所謂的「賠錢辭職」。 根據《僱傭條例》, 在試用期首月,無論僱主或僱員希望終止合約,均不需要給予通知期並可立刻離職;首月過後,僱主或僱員須按僱傭合約内規定或不少於7天(以較多為準)給予通知期或以代通知金替代。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面試優缺點 : 要怎麼回覆?10種回答範例與3大原則,精準掌握人資喜好
處理明快是好事,彼此不拖延,企業節省人事成本,求職者節省時間成本,雙方都有利。 例如在新人進來的第一天,你可以與他設立明確的考核方式,並談定試用期的KPI,好比業績目標是多少、應完成哪些任務,若遲到早退、違反公司規定會如何影響考評結果等,至少每個月都要與該員工面談、考核一次,詳細地記錄你與員工的溝通。 公關經理 Melody 上個月錄取了一位新鮮人擔任公關專員,但一個月過去,Melody 卻發現這名員工並不適任,雖然面試時表現良好,但實際工作時卻意外的過於內向,連打電話聯繫媒體都會結巴。 Melody 只好讓其他員工分擔他的工作,導致辦公室裡出現各種雜音,私下抱怨這名新人不僅沒有減輕大家的負擔,反而成為團隊包袱。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主管在決定新人留用與否時,會向舊人打聽,舊人隨便一句話就可以殺人於無形,而這些話大都和工作態度有關,比如:「請他倒茶就臉拉下來,太驕傲了!」所以大小事都做,不挑工作,不嫌工作,主動幫忙舊人做些有的沒的,很容易可以抓到舊人的心。 至於20幾歲年輕人,由於工作經歷不多,企業考察的重點不會直接擺到績效表現,而是放在工作能力、人格特質上。 倘若是剛畢業的新鮮人,連工作能力都不見得是重點,反倒是基本能力、工作態度躍居最優先觀察,其中工作態度的重要性猶勝一籌。 在試用期,20幾歲年輕人不必急著證明工作能力,而是優先展現良好的工作態度,肯做肯學,虛懷若谷,給舊人一個好印象,真誠讓他們感受到來了一個好幫手,幫他們分攤工作,則過關阻力馬上就會變小,其他都好談。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新工作「試用期」三個月?不合怎辦、有資遣費嗎? 工作者必知 5 件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尾糧。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所以如若不幸地被無良僱主拖尾糧的話,大可引用《僱用條例》中的條文,向僱主查詢他打算怎樣計算利息給你。 你的Last Day一般按辭職日起開始計算,詳情可參考你與老闆所簽訂的合約;一般而言,過了試用期後的辭職通知期需一個月。 假若你是在2月14日遞信辭職,你的Last Day便會是3月13日。 三個月試用期加人工 如果你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工作的第一個月便可以享有2天的有薪病假,將會獲得當日五分之四的工資,其後每月可累積4天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