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之特別要求:混凝土澆置次序,預力大小、施力位置與程序,及預鑄構件吊裝等。 第二百六十九條 採用合成構材時應視需要設計剪力連接物,對於容許應力之計算,應將混凝土之受壓面積轉化為相當的鋼材面積。 並檢核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凝固前鋼梁單獨承受載重之能力。
八、為使建築物各層具有均勻之極限剪力強度,無顯著弱層存在,應檢核各層之極限剪力強度。 九、為使建築物具有抵抗垂直向地震之能力,垂直地震力應做適當的考慮。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二 鋼結構之設計應依左列規定: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一)結構物之桿件、接頭及接合器,其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依左列規定:(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柱設計: 第一章 基本規則 Top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四 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分別檢核牆體在靜態及動態條件下牆體所受之作用力,並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本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相關規定。 第 七十 條 基土之極限支承力與地層性質、基礎面積、深度及形狀等有關者,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淺基礎承載理論計算之。 第六十六條之一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 第 六十 條 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左列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 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
第五百二十四條 冷軋型鋼結構製圖,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冷軋型鋼結構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冷軋型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相關連結物符號,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 應用冷軋型鋼構材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柱設計: 第二章 基礎構造 Top
前項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之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事項。 柱設計2023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一項基本設計風速之方向性分析結果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 但人群聚集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 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十公斤。
七、建築物之耐震分析可採用靜力分析方法或動力分析方法;其適用範圍由規範規定之。 柱設計2023 前項第三款所稱基面,指地震輸入於建築物構造之水平面,或可使其上方之構造視為振動體之水平面。 第五百二十三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柱設計: 第五章 鋼構造 Top
第七十八條 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 基礎板之結構設計,應檢核其剪力強度與彎矩強度等,並應符合本編第六章規定。 第四條 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 第四百九十八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第 四百零八 柱設計2023 條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各種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及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依規範規定。 (六)計算地震總橫力時,建築物之有效重量應考慮建築物全部靜載重。 至於活動隔間之重量,倉庫、書庫之活載重百分比及水箱、水池等容器內容物重量亦應計入;其值依規範規定。 (七)為避免建築物因設計地震力太小,在中小度地震過早降伏,造成使用上及修復上之困擾,其地震力之大小依規範規定。 屋頂外加集中橫力係反應建築物高振態之效應,其值與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有關。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柱設計: 建築物の柱の種類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五百三十七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應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不同類鋼材未特別規定者,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 冷軋型鋼結構採用銲接時,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並以工廠銲接為原則。
第九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第八條 (品質要求)建築物構造施工,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施工品質之需要,除設計圖及詳細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施工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 第六條 (計算書)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 以下20種不同屋型、屋況的突兀大樑,設計師分別透過四大類破解手法,並搭配每間住宅設計風格及屋主個人需求,客製出專屬的修飾大樑提案。 第五百三十六條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第五百二十九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長細比為其有效長與其迴轉半徑之比,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柱設計: 建築結構=樑、柱、板、牆
六、為考慮質量分布之不確定性,各層質心之位置應考慮由計算所得之位置偏移。 質量偏移量及造成之動態意外扭矩放大的作用依規範規定。 七、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以保障非結構體之安全。 檢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所使用的地震力、容許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及為避免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建築物應留設適當間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
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 第四十八條之一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 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 第三條 (橫力作用)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
柱設計: 施工图预算
五、風速壓:各種不同用途係數之建築物在不同地況下,不同高度之風速壓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柱設計 六、地形對風速壓之影響:對獨立山丘、山脊或懸崖等特殊地形,風速壓應予修正,其修正方式依規範規定。 七、陣風反應因子: (一)陣風反應因子係考慮風速具有隨時間變動之特性,及其對建築物之影響。 (二)不同高度之陣風反應因子與地況關係,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三)對風較敏感之柔性建築物,其陣風反應因子應考慮建築物之動力特性,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
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設計。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
柱設計: 第六章 混凝土構造 Top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 柱設計2023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板、屋面板、牆板,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第九十七條 基樁支承力應以樁載重或其他方式之試驗確認基樁之支承力及品質符合設計要求。 基樁施工後樁材品質及施工精度未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檢核該樁基礎之支承功能及安全性。 二、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中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力計算式以及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
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其調查報告之內容應與前項規定相同。 第六十五條之一 地下探勘及試驗之方法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實施。 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未規定前,得依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及方法辦理。 第十一條 (材料重量)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
柱設計: 第六章 混凝土構造 Top
如果你只是想問塑膠鎖緊的有效牙,經驗告訴我至少三牙。 如果你只是要知道實際鎖了幾牙,鎖好後切片最準,記得計算一下螺絲長度的公差,應該也可以用CAD算出來。 對不起,我個人沒有這樣的經驗,不過看你的情形似乎需要做一些嘗試。
- 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維護容易為原則,接合處之設計,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得依被接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
- 第一條 (設計方法)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
- 第 四百零八 條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 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公立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三)抗彎矩構架系統:具承受垂直載重完整立體構架,以抗彎矩構架抵禦地震力者。 (四)二元系統:具有下列特性者:1.完整立體構架以承受垂直載重。 2.以剪力牆、斜撐構架及韌性抗彎矩構架或混凝土部分韌性抗彎矩構架抵禦地震水平力,其中抗彎矩構架應設計能單獨抵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總橫力。 柱設計2023 3.抗彎矩構架與剪力牆或抗彎矩構架與斜撐構架應設計使其能抵禦依相對勁度所分配之地震力。 (五)未定義之結構系統:不屬於前四目之建築結構系統者。 (六)雜項工作物結構體系統: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之結構物系統者。
柱設計: 建築物の柱の種類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二、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 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三、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
此外,其型隨機能的客製化設計,易讓開放展示或獨立門片的規劃成為空間中的個性化亮點,兼顧了美觀、實用、改善缺陷的完美逆轉勝設計。 ▲設計者在柱體、梁體、電視牆收納上運用了同樣的深色木質與LED光帶,成為橫跨空間XYZ軸的氛圍燈,搭配上餐桌上方訂製燈具的造型呼應,銳化了空間的尺度感,同時增加了前衛、趣味的空間性格。 ▲而後在餐廳上方橫梁的處理上,設計者很直覺地以一道木質弧線界定出餐廳段落,修飾梁體的同時畫出了溫潤有趣的空間造型。
柱設計: 第五章 鋼構造 Top
二、於結構牆之端部、L形或T形牆角隅部、開口部之上緣及下緣處配置之撓曲補強筋,其鋼筋總斷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之三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柱設計2023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指以混凝土空心磚疊砌,並以鋼筋補強之結構牆、鋼筋混凝土造過梁、樓板及基礎所構成之建築物,結構牆應在插入鋼筋與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第二百四十二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不同類鋼材如未特別規定,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以銲接為主接合之鋼結構,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性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柱設計202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柱設計: 第二章 基礎構造 Top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第五百二十七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柱設計: 建築結構=樑、柱、板、牆
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需要設置地震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之一 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 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應檢核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第四十五條之一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基本設計風速得依風速統計資料,考慮不同風向產生之效應。 其分析結果,應檢附申請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