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回歸早期同類案例,後來的綠怡雅苑、洪福邨、祥龍圍邨、安達邨和安泰邨等項目從收地到落成動輒耗時十餘年,箇中原因主要是政府房屋政策及發展方案出現重大變化所致。 土地收回條例2023 我們留意到,土地大辯論的時候,不少意見已要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農地發展,但特區政府一直表示,擔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會有法律訴訟風險,而訴訟程序也比較費時。 然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經表示,政府其實每天都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有公共用途需要的私人土地,只是《收回土地條例》是尚方寶劍,不能夠隨意用。 對此,與會認為,只要政府當局收回土地是作公營房屋用途,將能確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的「公共用途」原則,面對法律訴訟的風險不高。 就算,有業權人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相信獲判勝訴的機會亦不大。 就向城規會遞交申請,修訂青衣分區計劃大綱一事,長和旗下香港聯合船塢集團回應稱,是項計劃佔地共約19.9公頃,當中包括集團現有工業用地及現時欠缺行車通道的毗連政府土地。
-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 劉國強指,今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目標定為5%左右,這個能實現。
-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因此,《收回土地條例》只能應用於個別特殊的非收不可的土地需要上,而不是用來解決一般性的土地需要問題。
- 當一幅用地空置有待發展/重新發展,或者正在發展/重新發展時,便無須評估差餉,但仍須根據《地租條例》第8條和《地租規例》第2和4條評估地租。
- 「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今日召開首次會議,討論未來的工作計劃。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引用條例徵地的速度是否太慢。 土地收回條例2023 她回應說,解決土地問題要為長遠謀劃,開拓新的土地,而非只更改單幅土地的用途,此舉不但會引起享用原有用途的市民反對,而且最終也會面對沒有土地的結果。 根據《長遠房屋策略》2018周年進度報告,當中曾提及2019/20至2028/29年度總房屋供應目標為45萬個單位,其中公營房屋仍欠6.7萬個單位的建屋土地。 因為交通設施要考慮使用者的方便,與如何更節約能源問題,容易找到非在這裡建設不可的理由。
土地收回條例: 徵收土地只能用作「公共用途」
譚惠珠又表示,習近平在中共十八時亦表明,實踐一國兩制是中國作為現代化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制和能力的表現,而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以及有普通法制度的優勢,可以在國家興旺和民族復興過程中,發揮很大作用。 譚惠珠認為,中國人團結奮鬥、一心一意為國家富強努力,香港人亦必然在一國兩制下盡最大力量。 最後一幅就是在洪水橋「芙容園」對面,位於塘坊村的用地,現時為兩座樓齡已有31-44樓工業大廈,其空置率超過15%,由不同業主所持有。 政府看法是該地鄰近「洪水橋新發展區」,交通改善指日可待,在這個前提下,很有機會被收回。 立法會今日恢復舉行實體會議,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撥款條例草案》。 議員普遍支持新一份財政預算案,但關注在疫情後如何恢復經濟和通關,以至醫療、房屋等議題。
向個別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為同一地區內、與收回單位面積相若的七年樓齡單位價值,與收回單位公開市值之間的差額。 (一)土地位於計劃興建集體運輸系統的範圍之內,不徵用這些土地會影響系統的設計、使用者的方便,以及環保的效益。 土地收回條例2023 我們積極應用創新科技管理及維護水務設施,提升水務設施運作效率之餘,亦有助進一步推動「智慧政府」。
土地收回條例: 農地轉換有難度
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 土地收回條例 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ii)「促進私營機構提供行人連接計劃」:在計劃中我們豁免修訂契約土地補價,但同時促進和鼓勵土地業權人自資興建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以提供安全、舒適和便捷的行人網絡。
土地收回條例: 土地房屋問題不能單靠一招半式
土地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類別政府土地(不論是根據政府租契或根據政府承認的其他業權而持有)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並包括在其上建造的建築物。 發展局去年建議條例加快收地程序,立法會相關草案委員會今日(8日)討論相關事宜。 議員對修例意見紛紜,有議員擔心修例容許政府毋須向業主交代收地後的用途,違反程序公義;支持修例的議員則要求政府必須改善內部程序,加快審批土地改劃申請,才能達至預期目標。 從1997年回歸到2017年底,特區政府在憲報上總計刊登過169則關於《收回土地條例》的通告。 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及土地政策小組主席劉振江上月預計,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興建公營房屋由收地、建屋至推出市面平均需時約六至七年,可是這個數字既與回歸以來收地實情略見出入,並且沒有考慮每個公營房屋項目各有不同因素會影響它的落成及入伙時間。
政府建議採取公正、嚴謹、具透明度的審批機制,由跨專業公務員團隊全面審視申請,然後由新成立、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組成顧問小組提供意見,最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 她又提到,發展局稍後會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細節,聽取持份者意見,以期在明年年初正式接受申請。 規劃署會優先檢視其中160 公頃較接近現有基建設施的棕地可否作公營房屋發展,以便於年底展開進一步技術評估。 合法業權擁有人有權獲得的法定補償,會根據收回物業在復歸政府當日的公開市值計算,並以騰空交回管有權或連租約,作為計算基礎。
土地收回條例: 修例加快收地 發展局承諾檢討程序精簡改劃用途審批
《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均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政府在決定運用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的精神和制約,亦不能忽略尊重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性。 簡介: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時提出,計畫主要是希望通過公私營合作發展新界私人土地,而原本今年中推出,但直至上月底,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只表示會於短期內公布細節。 (八)地產商手上,在不同時期零散收回來的農地,地產商很樂意把土地交回給政府,換一塊完整一些、方便發展的土地。 土地收回條例2023 政府於2016年收回一幅上水古洞地皮以興建安老院舍,地主,即司法覆核案申請人豪遠有限公司。 擁有涉案土地的一半業權,另一半業權則屬於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的遺產。
最近的新界東北及橫洲發展計劃,甚至連受影響居民所飼養的貓狗寵物能否同獲安置上樓,也引起了一些團體及議員的關注。 此外,即使政府與土地業主已就地價問題達成共識,亦不代表就可以順利收地建屋。 因為有關農地、尤其是位置及交通配套較佳,往往早已改作寮屋、停車場、貨倉或回收場等用途,這樣亦要處理賠償及安置問題。 《收回土地條例》只是政府處理好所有問題與爭議後的最終法定程序,並非用作解決爭議的靈丹妙藥。 簡而言之,法律愈加清晰及明確,則訴訟愈少;反之,法律含糊不清卻會助長訴訟。
土地收回條例: 立即下載 Yahoo 新聞 app
鄭志剛強調,早於去年已跟「要有光」簽署諒解備忘錄,故捐地與《收地例》無關,又稱這三百萬方呎農地附近並無新世界其他用地,避免引起利益輸送的質疑。 (四)土地零散地坐落在已納入新發展區的官地上,因土地面積太細,沒法獨立發展,或這些私人土地所在的位置會妨礙整塊官地的綜合使用,那政府就只能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三)土地已在從事非農業用途,即已變成棕地,若沒有政府參與,小業主根本很難找到新的地方去安置棕地上的不同行業營運者,因循下去,只會妨礙新市鎮的合理發展。 不過,如果土地的業主,既願意且有能力配合城市規劃去發展土地的話,香港一貫的做法,是讓土地的原業主有優先發展權。
馬料水填海–我們亦會重啟馬料水填海計劃,該項計劃連同沙田污水處理廠遷往岩洞的計劃,將可提供約90公頃土地,主要作創科用途。 潘永祥又估計,小漁塘普遍零散而難整合,擁有人會歡迎讓政府收回,「反正都荒廢,如果有收地有賠償,他們也有得益」;正在經營的擁有人亦可向政府要求計算經濟效益損失,相信問題不大。 至於坊間質疑相關做法「保育為名,發展為實」,他則回應指如要改變規劃用途,需安排公聽會並提出理據,並由城規會拍板。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去研究如何加快這種改用途的申請程序,只曉得把矛頭指向地產商,無助於增加可供發展土地的供應。 此外,洪水橋公屋項目本身還是當年政府在該處打造「環保城」大計的內容之一,其樓宇設計甚至於動工前率先獲康樂文化事務署頒發「傑出綠化工程」優異獎,結果該計劃卻在2003年因應政府房屋政策方針改變而遭擱置,收回的土地自然也沒被用來建屋。 土地收回條例 直到2007年重新審視洪水橋新發展區可行性,有關公屋項目才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2012年5月招標、2012年12月開工,最後在距離收地十六年之後終告落成入伙。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要強行收地不容易,要地產商接納收地的賠償條件亦比以前困難。早期,政府收地的對象是原居民;於原居民而言,與其讓土地荒廢,不如賣給政府。但地產商持有土地的目的志在發展,他們的要求會很不一樣。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若換為較低密度的方案,以地積比率僅約0.86倍的房協郊區沙頭角邨為例,其屋邨在3.50公頃土地僅興建802伙,即150公頃農地能建3.4萬伙。
根據當初土地供應專責小組的資料,當時小組曾指出,粗略估計各大型發展商持有不少於1,000公頃的新界農地,料短中期(約10年內)可釋放約150公頃的額外土地;中長期(10至30年內)則為300公頃。 當一幅用地空置有待發展/重新發展,或者正在發展/重新發展時,便無須評估差餉,但仍須根據《地租條例》第8條和《地租規例》第2和4條評估地租。 終審法院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訴 Agrila Limited及其他58家公司 (終院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1及2宗)一案的判詞中,確認了為徵收地租而評估發展及重新發展用地這項安排的合法性。 香港回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不久,政府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制定首項土地政策。 行政會議於1997年7月15日通過各項有關土地契約和相關事宜的條文。
土地收回條例: 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建公屋 爭取3年上樓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的公眾諮詢展開了兩個多月,愈來愈多人認為政府應利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大面積私人農地儲備。 土地收回條例2023 支持者稱,使用收回土地條例將比其他土地供應選項更快捷:收回土地條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只要符合公眾利益,政府肯定百分百贏,因此訴訟風險並不高。 另一邊廂,政府卻堅稱強行收回私人土地只會適得其反,導致土地擁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引致漫長司法程序,影響土地供應。 政府於2016年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一幅上水古洞地皮以興建安老院舍,地主本以為可獲逾3億元特惠賠償金,但地政總署未有計算整片土地面積,最終決定發放6000多萬元特惠賠償金。
另一方面,不少與會者均認同以協商或仲裁方式,解決土地爭議才是上策。 然而,與會者仍是一致認為應將《土地收回條例》視為增加土地供應的最後手段和法律工具。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當行政長官批准市區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請後,政府會在憲報刊登公告。 土地收回條例2023 新世界計畫將該批農地用來興建「創意社會房屋」,其中預留一百萬方呎予「要有光」創立「光村」項目,撥地年期至二○四七年,新世界象徵收取一元費用。 土地收回條例2023 計畫興建一百多個單位,每間約三百方呎,對象為有小孩的基層家庭,料一萬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