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聽起來不合理,但《僱傭條例》中有「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一項,列明4大合理解僱的情況: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 所以,當僱主明確表示反對罷工,而僱員沒有服從該要求,僱主的確可以頭兩項為解僱原因來終止合約。 暑假將至,不少大學生與中學生都會找兼職或暑期工賺點工作經驗及外快,但以Part Time形式工作能否獲勞工法例保障呢? 這就要看閣下獲聘的條件是否合符《僱傭條例》所指的「418」要求。 按《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換言之,不符合裁員的定義,員工即使「受按連續性合約僱期不少於24個月」亦不能享有遣散費。 當然,一般而言員工是被「裁員」解僱,除非僱主能提出相反舉證證明僱員並非「裁員」。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連續性合約定義 眾所周知,香港的平均工時一向都在國際排名中名列前茅,我們無從稽考香港人是否比其他國家的人更勤力,卻可以肯定幾乎每一位僱主都想付出的一分一毫用得其所,甚至「物超所值」。
連續性合約定義: 連續性僱傭合約 (418 規則)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例子一的條件,就算是連續性合約,不論是否兼職員工,僱主都需要按勞工法例給予該員工在僱傭條例下列明可以享有的福利。 所以,紀錄員工的出勤時數在「418」的計算中至為重要。 連續性合約定義 連續性合約定義 而如何有效地編排兼職員工的工作,避免突然發生某一日出現人手短缺的情況亦是中小企業運作的重要一環。
另外,《僱傭條例》中也有其他合理解僱的理由,例如「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簡簡單單幾個字,條文沒有詳細解釋,想像和發揮空間頗大唷! 非全職員工包括以下數大類:合約兼職員工、臨時工,以及實習生或學徒。 如僱傭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連續性合約定義: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人力資源攻略會持續更新,助你掌握最新最全面的 HR 法規。 假如某公司老闆將其生意賣給他人,在該公司易手時,有關現職僱員之僱用年期(或稱工作年期)將不受影響,即是他們的僱用年期不會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斷。 如欲刊登於其他網站或刊物,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與我們聯絡。
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 ,如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此僱員便會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因此若一名兼職僱員符合上述要求的話,亦將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受僱於同一個僱主4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便符合連續性合約,以及可獲得法定權益,坊間俗稱為「418」。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受僱的首12個月內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即第1 連續性合約定義 年最多可累積24天有薪病假;而第13個月起更可以增加至每月有病假4天。 有薪病假在受僱期間可一直累積,總數累積不得超過120天。
連續性合約定義: 【為甚麼中小企需要HR】「418」條例 / 「連續性合約」定義
當簽署僱傭合約或者口頭協議工作內容時,千萬別唔好意思,要問清問楚工作時間,別因小失大。 換言之,假如僱主以長工或兼職工來分辨僱員是否有福利,而非按418來劃分,那僱員就有權到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應有的補償。 對打工仔與企業而言,工作當然可分全職、兼職、短期工、臨時工及散工等形式,但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所指,其實法例是沒有這些類別的分野的。 即是說,凡是按「連續性合約」規定而受僱的人士,無論是任何職位及工作時數,均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待遇。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 ,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等。 可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會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等。
由於課題複雜,涉及的行業與工種繁多,有關統計預計於今年年底完成。 待調查完成後,勞工處會將搜集所得的數據作為檢討之用。 (二)正如第一部份的回覆中提到,我們現正進行有關連續性僱傭的檢討。 由於對「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的修訂會對勞工市場和整體社會有深遠的影響,政府須首先作出深入和詳細的研究。 上述141,200名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包括約66,300名女性僱員,佔非「連續性合約」僱員整體數目的47%。 (四)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一般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連續性合約定義: 有關連續性合約
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如果僱員連續為你工作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 18 小時(這也是「418」的由來),那麼他的合約便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以筆者所知,有些公司長期都需要兼職員工,但又沒有足夠預算,所以情願多請幾位兼職員工替換,同時控制每位他們每星期工作時數不多於17.5小時,當中目的,除了可應付兼職員工不穩定的上班時間外,亦能減省因「418」所產生的僱員聘用成本。 時局緊張,近來不時有罷工活動,想要響應參與,但僱主態度大不同。
如有發現侵犯版權,原作者及jobsDB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連續性合約定義2023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我們呼籲在網上須保持警覺,如發現可疑的社交媒體專頁或可疑人士,切勿上當,提防受騙。
連續性合約定義: 病假的魔鬼細節 少過4日的確可以扣錢
現時,在外有很多私人的人力資源公司都提供勞動力外判、人手編排,以及薪酬計算的方案,僱主們不妨可以參考參考。 眾所周知,當僱員受聘於一間公司時,不論其工作時數,都會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例如公司要支付工資、扣薪限制等等,但原來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會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臨近年底,聖誕節、農曆新年陸續有來,萬一你遇上被迫放年假的情況,不要驚訝,這是合法的! 在《僱傭條例》中,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 當然,坊間部分公司提供的年假超過7日,多至10、12、14日⋯⋯但是,年假在哪一天放呢? 好的話,僱員擁有較大的自由度,只要同事之間互相協調,在不影響工作且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可自己決定在哪天放假!
- 例如:樓面炒散May在首3星期不停返工,日返12小時,卻在第4星期只獲派2日的工作,工時少於18小時,自然無法滿足418的條件,不能享有相應待遇。
- 在《僱傭條例》中,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
- 當然,一般而言員工是被「裁員」解僱,除非僱主能提出相反舉證證明僱員並非「裁員」。
- 相反而言,僱主也可以指定僱員在哪一天放年假,只需要提早通知即可,和法例沒有任何衝突。
身為打工仔,每簽一份工作合約,等於將自己的能力和時間賣給公司,以換取相同價值的金錢和福利。 合約由僱主撰寫及提供,利益和立場當然是以他們為先啦,至於僱員的權益呢? 但偏偏勞工法不是百分百完美盛典,也有些灰色地帶,以至於條例的初衷很美好,但事實卻不盡人意。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但是,條文往往只限紙本之上,真實職場之中,時常有僱主千方百計避開「連續」這個必然條件,以減少福利的支出,賺取最大的利益。
連續性合約定義: 勞工法灰色條文 睇清睇楚保障自己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連續性合約定義 連續性合約定義 如果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規則的條件,除了基本權益和福利外,他們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的權益。 連續性合約定義 另外,有些僱主也會借意不向兼職及臨時員工提供這些福利及待遇,假設員工對相關條例不理解,或不主動提出要求,便「側側膊」扮作什麼也不清楚。
當然,擁有如此「榨盡員工體力及精神」文化的國家或企業比比皆是,所以很多地方都有相關法例去保障員工的權益,在香港就有所謂的「418」條例去規管。 因為暑假而釋放出來的較為廉價的勞動力,一向受到不少人力資源緊張的企業的青睞,很多中小型企業都會籍此機會聘請非全職員工作提供額外勞動力,既舒解燃眉之急,同時亦可減少因聘請全職員工所花費的各種開支,如有薪假期、疾病津貼等。 而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可協助員工明白僱傭條件,以及提醒僱傭雙方合約上的責任,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更可保障雙方的權益。 連續性合約的立法原意,是要為那些獲穩定僱傭關係聘用的僱員給予適度保障;如僱員在任職甚至是離職後發現公司並沒就相應條例給予適當待遇及福利,他們是有權向僱主作出追討的。 此外,僱主在訂立僱傭合約條款時,應以合理和公平為原則。 連續性合約定義2023 公平合理的條款,例如合理的薪酬福利及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有助僱主吸引人才、提升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以及挽留富經驗及優秀的員工。
連續性合約定義: 連續性合約的條件是甚麼?
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受僱期的長短及其每周工作時數。 因此,僱主按條例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通知時,並不需要列明僱員在遭遇意外時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基於上述原因,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有關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因工受傷而獲補償的數字。 原意是保障每個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的打工仔, 不止是全職僱員,更包括臨時工、暑期工、兼職、替工、長工等。 只要滿足418的條件,便應該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福利。
《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無論那一種方式,僱員的權益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例子一 阿 Bob 每個星期會固定上班兩天共 16 小時。 由於不足 連續性合約定義2023 18 小時,所以仍未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作為中小企,了解這個重要概念,不但可幫助訂立最具成本效益的人力資源計劃,更可減低因不了解條例而未提供足夠權益予員工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