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師這些年來的經驗告訴我,最難處理的不是金錢上的分配,而是人類的情感,不管是對原告還是被告來講,都是心靈上最深的傷害。 舉一個我親眼見過的遺產紛爭,在某個案子裡,過世的父親並沒有留下遺囑,以至於子女們為了誰該分多少而互鬥,彼此告來告去,舊恨新仇在父親過世後一次爆發,到最後變成互揭瘡疤、互相傷害。 但是,遺囑並不是契約,你可以寫「我想要我的骨灰撒在太平洋,讓我漂洋在大海」,但後人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去做。 如果你真的很想達成遺願,害怕後人不代為執行,可以在遺囑中事先指定遺囑的執行人。 除了上述財產的分配有法律限制,遺囑就像是你的遺書,你當然可以隨自己的意願去書寫,如果有遺願想要達成,也可以寫在裡面。 然而,立法者為了保障立遺囑人在世其他親屬的權益,以小嫻的故事為例,為保障小嫻身為女兒長年照護、扶養、陪伴媽媽的權益,因此特別訂立「特留分」的制度,讓小嫻的媽媽對於遺產分配,無法全然恣意的分配。
-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各種立遺囑格式、方式與限制。
- 若果閣下在訂立平安紙後,希望作出修改,根據第30章《遺囑條例》第13條,閣下可以參照上述的方法,以同樣方法訂立新的平安紙,並明文寫出取消原本的平安紙。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申請「監護令 時需由當事人的親屬、註冊醫生、社會工作者(如為當事人提供服務非政府機構的社工)或社會福利處的社工為當事人作出申請。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陳景筠表示,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但保密性較差,若家族財產眾多,不想公諸他人,就可選擇代筆遺囑。 陳景筠建議,如果被繼承人想節稅,可以利用夫妻間互相贈與免稅,以及1200萬的遺產稅基本免稅額規定,另可利用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做移轉,或是先分配、做信託等,都能合法達到節稅目的。 現今有不少頂客族或壯年驟逝案例,以去年夯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為例,媳婦小鷗沒有孩子,亡夫也沒留下遺囑,按應繼分,小鷗必須和婆婆彩香均分1000萬遺產。 但如果婆婆已不在世,小鷗就必須和先生平日素無往來的哥哥、姊姊分遺產,頂多只能取得1/2、即500萬元。
沒有立遺囑: 協助及支援
民法關於特留分的數額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 附帶一提的是,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特留分的話,並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基於保障立遺囑人的意思自主,以及自由決定財產處分的權利,即便遺囑違反了特留分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小嫻媽媽的遺囑是有效的!
- 但若王爺爺身前立下遺囑,指定將遺產交給兒子A,妹妹B仍然可以向大哥請求「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300萬元÷2=150萬元。
-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 至於如果9月民調起不來,要推在野大聯盟,是否考慮讓侯友宜當副手?
- 邱男過世後,邱男妹妹依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但遭獨子質疑。
- 做律師這些年來的經驗告訴我,最難處理的不是金錢上的分配,而是人類的情感,不管是對原告還是被告來講,都是心靈上最深的傷害。
-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 若逝者在遺囑列明不分遺產予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而有證據顯示逝者於生前在經濟上供養他們,該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有權向法庭挑戰遺囑的合法性,並有機會經法庭判決而獲得遺產。
雖然大家對於在生前預先以遺囑安排財產分配的觀念,已能逐漸接受,但不得不說,一般人通常都還是在「不得不面對」的緊要關頭(EX:已經住院且經醫生宣告來日不多),才會找上律師討論遺囑的內容。 沒有立遺囑 既然是遺囑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那麼遺囑的作成就必需符合法律要件。 再次提醒大家,目前民法對於遺囑的要件設有一定的規定,只要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這個遺囑就如同一張廢紙,而遺囑人的心願,也就無從靠著這個書面去落實。 本來就不能妄想透過遺囑來解決一切,但如果那位父親能夠預先處理遺產的分配,子女就算對父親的分配有異議,既然遺囑白紙黑字,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但是,在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自由原則,就不適用民法應繼分制度。 不過立法者為了避免有像小嫻媽媽這般重男輕女的心態會侵害小嫻的權益,因此民法設計了「特留分」的制度。
沒有立遺囑: 我們的服務範圍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沒有立遺囑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法官以遺囑製作過程中,老先生未曾親自口述遺囑意旨,而是由律師在無法確認是否為立遺囑人真意的底稿復誦後,由老先生以點頭或不明確的口頭回應方式確認,與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不符,判決遺囑無效,繼承人都能分。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沒有立遺囑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沒有立遺囑: 遺囑亂寫小心沒法律效力!5種關鍵寫法,照做準沒問題! - 法律010
受託監管人處理財務上的權力比一般監護人更為廣泛,一般沒有每月可用的金額上限。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根據 沒有立遺囑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沒有立遺囑2023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1 根據滙豐香港戶口一般條款及細則,如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去世後,聯名戶口中持有的資產將轉移給尚存的戶口持有人。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至於如果9月民調起不來,要推在野大聯盟,是否考慮讓侯友宜當副手? 朱立倫則說,很高興國民黨內部做的內參民調,侯友宜已經追上柯文哲,侯跟賴清德差距已經非常小。
沒有立遺囑: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沒有立遺囑2023 (1)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若果閣下只希望取消原本的平安紙而不訂立新的,閣下亦可以同樣的方法,明文取消原本的平安紙。 為清楚起見,無論更改或取消,閣下應該把原本的平安紙撕毀,以免可能出現混淆或有人挑戰你的新遺囑。 沒有立遺囑 另外,傅潔恩提醒,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家人申請承繼遺產的手續及時間或較長,市民若已結婚生兒,或是家中經濟支柱,則應考慮及早訂立遺囑,以免過世後家人失去財政依靠。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沒有立遺囑 沒有立遺囑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沒有立遺囑: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若逝者沒有子女,即使配偶仍然在生,逝者的父母亦可以分得遺產。 如果遺產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若逝者只遺下一名配偶,該名配偶即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陳景筠舉例,假設A先生有1000萬的房產、2000萬債務,為了防止房子被拿去抵債,便在病重時先過戶給小孩,認為孩子只要拋棄繼承,就能保有房子、又不必償債。 但如果房子是在A先生死前2年內過戶,國稅局與債權人仍可將房子視為遺產來追稅或是請求清償。 1.意思即為當生命穩定後且沒有特殊狀況時,應該重新立遺囑,如果沒有重新立遺囑,則這這份遺囑3個月後便會失效。
沒有立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沒有立遺囑2023 沒有立遺囑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根據香港法例《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當一位人士被評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士情況下,之前亦未有訂立有效的持久授權書時,親屬可就《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委任一位「受託監管人」。 法庭便可委任一位「受託監管人」以管理這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和事務。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沒有立遺囑: 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邱男罹患肝癌,在醫院治療時,獨子卻沒來探視,邱男為此特地向醫院請假到律師事務所寫遺囑,指獨子「非常不孝」,不能讓獨子繼承他的遺產,且其房產歸他2名妹妹所有。 邱男過世後,邱男妹妹依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但遭獨子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