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與遺產管理人悉就全部遺產有管理權限迥異,此參諸二者關於遺產清冊之編製,前者僅於必要時編製,並以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為限,而後者則一定要編製,且就全部遺產為之,並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甚明。 再參照遺產管理人之選定、職務、有無報酬等規定,俱與遺囑執行人迥異,益能區分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本有不同之考量,實難混為一談。 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六條之規定,繼承人就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並不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是同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所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限,即應以與遺囑有關者為限,逾遺囑範圍之遺產,其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並不歸屬於遺囑執行人(91年台上字第786號判決意旨資參照)。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遺產管理人責任2023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遺產管理人責任2023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遺產管理人責任: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當人死亡後,已無法自己處理事務,若無其他人代為處理事務,法律秩序便陷於混亂,我國法律採取二種方式解決問題,無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法律上設置有「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即須有「遺產管理人」,關於遺產管理人設置及權限。 遺產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時,並不能就放著不管了,因為被繼承人(死者)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的話,債權人的權利還是不能直接忽視,所以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宜,而法院常常選定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但這不是輕鬆的工作,要處理很久,還要跟親屬、債權人交涉,所以多半要透過律師公會徵求有意願的律師來處理。 根據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閣下可以在您的平安紙上指定一個或最多四個認為可靠的人,作為閣下的遺產代理人,這稱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責任2023 由於遺產代理人一般須年滿21歲,所以閣下最好避免指定太年輕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否則若閣下百年歸老時,他/她還不到21歲,便不能馬上成為你的執行人(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
遺產管理人責任: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大美過世後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第一步應先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親屬會議的組成員應有5人,但大美的親屬只有姑姑1人,無法組成親屬會議,就要進行第二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大美姑姑是大美的監護人,在大美過世後依法要將大美的財產移交給大美的繼承人,經繼承人承認後她的責任才會解除,因此姑姑算是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法院就會依聲請選定適當人選擔任大美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可能是律師、會計師、被繼承人的親友、國有財產局等)。 附帶一提,大美姑姑聲請時應同時檢具大美的財產清單給法院以便日後與遺產管理人交接遺產。
- 一般而言,代理人要先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授予文件,方可名正言順處理閣下的財產。
-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遺產管理人責任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遺產管理人責任: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弄到遺產管理人,通常都是債務大於財產,所以大部分的配偶也不會用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會選擇放棄比較多。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遺囑執行人〞須為已故納稅人申報其獨資業務由上次業務結算日期至已故納稅人去世當日的營業資料和應評稅利潤。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遺產管理人責任: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遺產管理人責任2023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債權人的債權對象即債務人如係被繼承人,且又遇上無人承認繼承時,債權人要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須以選任遺產管理人為始,並對遺產管理人行使權利,因此債權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以利害關係之地位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選出後再行使權利,如:1、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請求遺產管理人報告或說明遺產的狀況(參見民法第1180條)。 2、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務必記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遺產管理人為債權的報明,方能保障自身權益;倘未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將來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參見民法第1182條)。 3、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才能對遺產管理人要求償還債務(參見民法第1181條)。 有關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已有明定。
遺產管理人責任: 遺產管理人職務
無論基於家庭關係欠佳或時間所限或其他原因,遺囑執行人如不希望以個人身分去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職責,他 / 她可以在遺產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託一間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領遺囑認證書。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遺產管理人責任 遺產管理人責任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管理人責任: 遺產管理人的工作為何?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雖然任何人都可以是執行人,但執行人必須勤勉盡責,與及值得信賴。 如果死者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就由遺囑認證機構即法院任命。 如遺囑認證程序複雜,遺囑執行人有權聘請律師,協助他處理和完成手續。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遺產管理人責任: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遺產管理人責任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