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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駕駛

另一方面,如果該人試圖向您索取索錢財,他/她可能會被指控欺詐或勒索(視實際情況而定)。 無牌駕駛2023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道路」及「私家路」的定義非常廣闊,幾乎包括所有可使用車輛的地點。 該條例第117及118條也明確規定,所有主要交通條例及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適用於道路無異。 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條例》(第374F章)第10條規定,運輸署署長在「接獲按他決定的格式向他提出的申請後,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佩戴安全帶。

對於受非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的控罪,控方仍然需要提供足夠證據,顯示駕駛者因藥物引致他 / 無牌駕駛 她「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既然「危險」必須是「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顯然易見的」,法庭便須從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客觀角度,來考慮每宗個案。 因此,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駕駛者的主觀意識並不重要。 「未有合理顧及」一詞似乎與「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十分相似。

無牌駕駛: VI. 違例駕駛記分及定額罰款制度

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出現」一詞表示在道路上停泊(不一定要駕駛)一輛沒有有效牌照的汽車,已足以觸犯有關法例。 再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一詞的定義極其廣泛,涵蓋幾乎任何地方(包括停車場);而同一條例第118條則訂明,幾乎所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其適用於道路。

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換言之,由於是無牌駕駛或停牌駕駛,司機幾乎不會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所以當無牌駕駛或停牌駕駛的時候,就有可能被同時控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 但是,如上所述,「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因此,即使另一車輛的駕駛沒有要求C先生提供詳情,C先生也須留下來等待警方到場。 也就是說,C先生並無遵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所要求的「停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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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對有關事故的錄像肯定會對法庭有幫助。 每一個被控任何罪行的人,均有權取得警方所掌握的證據。 標準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內都印有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的電話號碼。 如果您認為定額罰款通知書出現錯誤,您當然有權利提出抗辯,當然您也不應該付款,而應該提出爭議。 標準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都包含以下文字:「你若意欲就上述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你必須通知本人。你必須…(使用背頁的通知書) 告知本人你意欲就該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根據該條例第5及第7條,如駕駛者致使或容許車輛在任何60分鐘內在道路上引擎空轉超過3分鐘,須繳付定額罰款320元。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2(1)條,將泊車或停泊的定義是:「車輛的停定,不論車內是否有人,但為了及正在實際上裝卸貨物或上落乘客而暫時停定,則不在此限」。 關鍵字是「為了及正在實際上裝卸貨物或上落乘客而暫時停定」。 讓車輛長時間停定而並沒有符合第2(1)條所述的「暫時停定」的條件,即使保持引擎開動,無疑也構成泊車/停泊的行為。 而假如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已對某人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後,並不認為該人正受藥物影響,則該人無需接受損害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4)條)。 雖然任何警務人員均可要求公眾人士進行初步藥物測試,但只有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才可以進行該等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T(5)條)。 另一值得注意的要點是:大多數駕駛者可能認為只要他們繼續在停車收費咪表付款,便可以在同一車位無限期地繼續停泊車輛。

無牌駕駛: 【新手揸車】停牌駕駛 vs 無牌駕駛 刑罰嚴重唔好博!

私家車先後沿龍翔道及大埔公路往美孚方向行駛,並繼續沿呈祥道西行。 警員於長沙灣呈祥道近明愛醫院截停私家車,擊破車窗拉出司機,一名警員制服男司機期間受傷。 經初步調查,通過酒精呼氣測試的男司機涉嫌狂亂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捕,案件交由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八隊跟進。

出於實際考慮,《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頗有創意地偏離了這個一般原則。 它引進了「內地口岸區」的概念,把西九龍站內部分範圍,和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車廂,列為「內地口岸區」。 內地法律適用於該地理上和實際上也位處香港境內的「內地口岸區」。 至於港珠澳大橋,則並沒有專門處理司法管轄權的法例。 不過,依據在2019年12月17日發表的《政府就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聲明》,港珠澳大橋位於香港範圍的部分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

無牌駕駛: b. 取消駕駛執照

網上前日(10日)流傳短片,一名男子在沙田大涌橋路行車線玩電動滑板,期間曾突然自炒。 注意:由於法律只要求必須在牌照生效「當日」備有有效的保單,因此您可以拿著一份即將到期的保單獲取車輛牌照。 無牌駕駛2023 無牌駕駛2023 因此,有可能存在一個時間差,致使並無有效保險卻不會被使用的車輛「出現」在道路上。

(a)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提及有關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 違反交通燈或交通標誌,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61(1)條。 不過,除非有關事件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涉案的駕駛者通常僅需支付定額罰款制度下的罰款。 除了要求駕駛者進行呼氣測試外,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被要求的樣本,即屬犯罪。 在一般以中央線分界的雙線行車道路上,是容許超車的。

無牌駕駛: 違例泊車

在香港的成文法例中,「馬路」這個詞語幾乎已經完全消失了。 兩次都出現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內;在英文版本中,它們都被稱為「road」;而兩次都涉及行人過「馬路」的情況。 我們當然不能責難運輸署適當考慮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 不過,正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這種基於實用性的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 無牌駕駛 換句話說,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汽車,但不會獲得登記和發牌,因為它們不會為社區帶來多大裨益;而個人移動輔助工具(即電動輪椅)明明也符合「汽車」的定義,卻因為它們具有實際用途,而不會被視為車輛,因此不需要獲得登記和發牌。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第25條訂明:「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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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定罪,可判被處罰款及監禁,而且假若出現意外對於受傷一方都屬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 Kilowatt 小隊提提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車主有法律責任確保司機持有效駕駛執照,如在知情的情況下讓司機無牌駕駛,則可能被控「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等罪,車主如有前科,法官會視乎其是否有案底及有否認罪,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在浙江臨安,一對情侶酒後吵架報警,男子稱被女友打了,女子要求民警帶男友去驗傷。 當民警問兩人的關係時,女子果斷稱:「沒有關係」。 無牌駕駛 民警詢問誰開的車,男子舉報女友酒駕,女友則稱男子無牌駕駛。

無牌駕駛: a. 登記號碼

我們建議您應當把錄像(即儲存錄像的記憶卡)交給警方,讓專業人員處理。 無牌駕駛2023 欲作書面投訴者,可寫信或傳真給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並在信上註明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號碼、告票號碼及附上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影印本﹐並提出投訴之理由或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的附表1所述,「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但是,如果該計程車發生任何意外,不管該意外如何輕微,同時使用多部流動電話這個事實,足以成為證據指控他/她在駕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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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來自其他國家的旅客,如持有當地的有效駕駛執照,可於其最後一次進入香港日期起計12個月內在香港駕駛(《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37(1)(b)條)。 顯然,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不應使用他/她的電單車運送外賣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簡單的邏輯也會告訴我們,學習駕駛執照只賦予權利讓持有人練習駕駛汽車(或摩托車)。 作為的士或公共小巴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但你並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確保車上的乘客佩戴安全帶。 無牌駕駛2023 對香港人來說,汽車的駕駛者和乘客都必須佩戴安全帶,已是普通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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