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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權限7大分析2023!(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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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權限

(3) 繼承人妨害之排除: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且不得妨害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16條)。 處分包括物權處分和事實上處分,例如所有權移轉行為或擔保物權之行為,不得為之,房屋之拆除、改建亦在限制範圍內。 承辦人的基本責任是要按平安紙內容執行死者的意願,因此又稱為遺囑執行人,並且要盡快將死者的財產分配到受益人名下,例如將銀行存款交付受益人,將物業轉名等等。 只要是成年人,便可以做承辦人,承辦人大多數會是平安紙中的受益人,在遺產中有利益的人,自然會努力和甘願執行平安紙的內容。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遺囑執行人權限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遺囑執行人權限: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由於退稅是遺產的一部分,稅務局曾要求〝遺囑執行人〞簽署償還稅款保證書,並在取得遺產稅署同意後才會發出退稅。 實務上為求信賴與專業,會考慮由親信、律師、會計師擔任遺囑執行人。

  • 故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時,律師職務本身有法律公正之性質,因此,能有效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
  • 父母辛苦了大半輩子累積的財產,於死後由後代繼承,本屬天經地義的人倫之常。
  • 2、訴訟行為:若遺贈標的物為第三人所佔有時,遺囑執行人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返還該遺贈標的物。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人老了,看重身體更甚於財產,因為有錢沒命花也是枉然。 但是有些子女卻是看重父母的財產更甚於關心他們的身體,等著父母過世那天,就可繼承到或許是人生最大的一筆收入。 如果名下擁有一些財產,又有一定價值,如物業、股票、現金和首飾,希望百年歸老後可以留給自己心目中的親人或人,便要辦平安紙。 遺囑執行人權限2023 平安紙的作用是按自己的意願,將財產留給自己想留給的人。 遺產爭拗不限於富豪圈,近日筆者公司接到一宗另類爭產個案——父親過身後遺下一層物業予四姐弟,由於疫情下難賣出好價,三兄弟都同意寧願出租;但長女卻「霸王硬上弓」堅持出售,兄弟們遂找筆者求救。

遺囑執行人權限: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若然長女以「賤賣」將物業賣給街外人,其餘受益人同樣可循民事起訴。 惟即使勝訴後,三兄弟是不能取回業權,因為長女是代表已故父親行事,下手業主業權受法律保障,銀行亦受理按揭;反而可以向長女取回物業不合理售價與當時市價之間的落差損失。 雖然,除非遺囑有提供出售財產的權力,遺囑執行人沒有資格出售財產的財產,但一般來說,他或她有權在遺產中收取費用。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 他只須在已故納稅人的報稅表第 6 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 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意旨來管理及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
  •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遺囑執行人權限: 遺囑執行人之指定無效: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遺囑執行人〞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您可以揀選比您年長或是與您年齡相若的人士,不過作出此決定的同時您亦需要考慮到他們比您長壽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如父母一般都會早於我們離世。 一旦您離世,執行人和受託人(在此稱為執行人)所扮演的角色就顯得非常重要。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從財產規劃到安養照護,從避免受騙到規劃繼承,律師教您如何有個圓滿人生》,三民書局出版。

遺囑執行人權限: 法律知識庫

如已故納稅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引致稅務局少收稅款,稅務局會向〝遺囑執行人〞徵收補加稅款作為罰款。 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所徵收的罰款,只會以追討債項形式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扣除。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呈報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物業的資料。 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意旨來管理及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執行人權限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惟繼承人可兼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權限

長命契的好處是任何一位業主過身後,物業業權便會自動轉給其他業主,毋須進行遺產承辦,繼承人也可以馬上重新申請按揭套現。 上月家庭會議當日,三兄弟拒絕家姐出售物業建議後,家姐卻突然出示遺囑,指雖然物業業權由四名子女平分,但自己是遺產執行人(Executor),有權賣樓,並解釋急於套現是因為近排生意非常差,需要現金周轉,望弟弟能夠見諒。 遺囑執行人權限 事實上,執行人同時是您遺囑受益人的情況很普遍,這樣受益人也可以同時間管理您的遺產。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遺囑執行人權限: 第十三部分 認證

由於遺產代理人一般須年滿21歲,所以閣下最好避免指定太年輕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否則若閣下百年歸老時,他/她還不到21歲,便不能馬上成為你的執行人(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 遺囑執行人同時可以是閣下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兩種身份不同,要清楚表明),因此,閣下可指定信任的親人擔任執行人,亦可指定閣下信任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作為遺囑執行人。 舉例說,如果閣下擔心家人會因您的遺產管理與分發而爭吵不休,甚至鬧上法庭,閣下可以考慮指定您信任的專業人士作為唯一或其中一名獨立執行人,以減少爭吵的機會。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

遺囑執行人權限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遺囑執行人權限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1、遺贈物之交付:遺贈之標的物若是特定物,遺囑執行人應將該特定物交付給受遺贈人,若為不動產,則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這是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職務,立遺囑人有指定如何分配遺產,遺囑執行人就要依遺囑的指示,視乎遺產的性質分配給各繼承人及受遺贈之教會,如不動產或記名股票等辦理過戶;黃金、現金、珠寶等動產交付繼承人。 依民法第1209、1211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受委託指定之人,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權限: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其職務為何?繼承人得否擔任遺囑執行人?何種情形下可解任之?

因之,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 關於身分事項、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不以編製遺產清冊為必要。 遺產清冊編製義務性質上有關公益,被繼承人、繼承人均不得免除之。

遺囑執行人權限

事實上,為避免上述遺產紛爭出現,若果父母年事已高,又有遺產要分配給後人的話,筆者建議應在有生之年盡快完成物業「轉名」手續,平分業權,避免家庭成員因不滿遺產執行人處理方法而導致家族撕裂,甚至對簿公堂。 遺產執行人負責查找和收集所有死者財產,確保任何債務和稅款得到清償,並將剩餘的財產和金錢分配給有權益的各方。 此人必須年滿二十一歲,心智健全,並且沒有破產記錄。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遺囑執行人權限: 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如果死者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遺囑執行人權限2023 就由遺囑認證機構即法院任命。 如遺囑認證程序複雜,遺囑執行人有權聘請律師,協助他處理和完成手續。 若遺產中有涉及法律上糾紛的話(如有繼承人拒不交出遺產、有他人爭執遺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亦須以訴訟等手段將那些遺產取回。 律師費用是否屬於執行遺產的必要費用應由遺囑執行人舉證證明,若無法說明律師費用和遺囑執行的關聯性,可能就會無法請求。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此外,認領登記、為遺囑人提起訴訟,亦為遺囑執行人所應為。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根據稅務條例,〝遺囑執行人〞包括已故納稅人的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遺產的其他人或根據信託創立人最後遺囑所設立的信託而行事的受託人。 繼承人中覺得分配不公者可能會藉故對遺囑執行人提出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刑事告訴,或是民事損害賠償及繼承相關的訴訟。

遺囑執行人權限: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此外遺囑執行人因為執行遺囑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遺產稅、起訴排除他人占用遺產的訴訟費,若已由遺囑執行人代墊,亦得請其返還。 故祗要繼承人間或受遺贈人對於遺囑之執行無爭議,則遺囑執行人似非執行遺囑之必要機關(司法院(81)法律字第06101號)。 (四) 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雖然任何人都可以是執行人,但執行人必須勤勉盡責,與及值得信賴。

所謂怠於執行其職務,是指遺囑執行人對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執行遺囑不為積極的履行,例如應編製遺產清冊而不編製、對於遺產應為之保存行為放棄不為等。 所謂其他重大是由,不論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遺囑執行人之事由,均包括在內,例如遺囑執行人長期去向不明無法執行職務、遺囑執行人有重大疾病等。 且繼承人若為未成年人時,使其執行具有財產行為性質之遺贈或捐助行為,恐有不當。

遺囑執行人權限: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遺囑執行人權限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囑執行人權限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遺囑執行人權限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而導致稅務局少收稅款,〝遺囑執行人〞須就稅務局對此作出的懲罰負上個人責任。

遺囑執行人權限: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如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須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此處之法院是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遺囑執行人權限: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215條)。 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職務,繼承人依法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容複雜或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範圍複雜,就有編製遺產清冊的必要。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

遺囑執行人權限: 遺產代理人的權力、權利、職責及義務

該等薪酬不得超過所管理的不論屬何性質的所有財產的總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後$4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餘額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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