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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2023詳細攻略!(震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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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此外,須進一步檢驗個案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為該法律所欲防止者,始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義務。 (三)林秀雄教授見解:代位繼承之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各子股之公平,亦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 代位繼承人依第1138 條第1款之規定,本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只因第1139 條之規定,使其繼承權受到阻礙。

民法條: 民法發展歷史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 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 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 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民法條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條: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解釋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法條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 之權。

民法條: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 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 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民法條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民法條2023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

民法條: 第 四 節 共有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乃獨立的侵權行為類型。 本條乃「轉介條款」,立法技術上即將立法者未直接規定的公、私法規範,逕自成為民事侵權責任之規範,透過本條請求權基礎,讓被害人得以主張權利。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80年3月19日訂立協議書成立借名契約,確認現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雙方均有應有部分及其比例,然由甲繼續使用A地。

民法條: 民法第七條規定註釋-胎兒之權利能力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民法條 行政函釋第1099-1條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條2023 行政函釋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民法條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

民法條: 第五卷 - 繼承法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 賠償之責。 民法條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 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 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 該發展既屬清楚確認一門以人類及其自由為堅固根基之法律之人文基礎所必需,亦屬際此千禧交替之時刻回應法律制度現代化及使法律制度適應澳門社會特性之基本要求所必需。
  •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 用之。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 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 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 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法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該發展既屬清楚確認一門以人類及其自由為堅固根基之法律之人文基礎所必需,亦屬際此千禧交替之時刻回應法律制度現代化及使法律制度適應澳門社會特性之基本要求所必需。 民法條 現作公布之法規,固然在整體上體現出對現行民法體系之尊重,然而,就一九六六年《民法典》作出各項必要修訂亦屬不可避免。 然而,考慮到促使進行民法修訂工作之各項因素,在這一規範各人生活至關重要之層面及極其敏感之領域內,實不宜採取造成與現行法律相脫節之做法,而應採取一種實際上較為溫和之立法方式。 至於澳門現行之一九六六年葡萄牙《民法典》,作為本地區立法體系內最重要之其中一個環節,自然是這項立法配合工作所不能豁免之對象。 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

民法條: 第二十九條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民法條2023 民法條2023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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