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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2023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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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

大約這個時期,代表不同商人與工匠的同業公會開始發展,並享有不受反獨占法律管制之優惠與豁免。 ……我們已制定及規定,沒有商家或其他人能夠施行任何會導致檢舉、騷亂、日常用品的減損等任何有關或可能有關之情形的共謀、勾結、杜撰、妄想或私語等邪惡手段。 競爭事務審裁處於司法機構下設立,為高級紀錄法院,對競委會所提出涉及競爭的案件、後續私人訴訟,以及覆核競委會某些裁定的申請,具有主要司法管轄權,可進行聆訊和作出裁決。 值得指出的是,有別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在香港的競爭法體系下, 該條例只提供民事性質的制裁而並無任何刑事懲罰(妨礙委員會調查或提供虛假資訊之罪行除外)。 審裁處是一個專門訂立的競爭法法院,負責處理及裁定有關競爭法事宜, 它也是該條例下唯一一個擁有權力施加制裁的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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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一世隨後通過交由官員管理國家獨占事業之法規[14]。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執行《競爭條例》的法定團體,負責調查可能違法的行為、提高公眾對該條例的認識、進行市場研究,以及就競爭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消費者均能享有更低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然而,競爭對手之間的反競爭做法,如合謀定價或產出限制協議,將損害競爭,導致價格上漲,令消費者選擇減少。 (e)  影響較次的協議 –(在沒有任何嚴重反競爭行為下)第一行為守則豁免任何結合營業額收入少於2億港元的公司協議和經協調做法。 第二行為守則豁免了營業額低於$4千萬港元的業務實體。 競爭條例2023 根據競委會的根據競委會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第2.27段) , 經協調做法是指 競爭條例 “業務實體之間合作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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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企業之間相互競爭,以最佳的價格提供最多元化的商品。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每個人均能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要留意的是該條例第8條提供了一個深遠的地域適用範圍 – 無論反競爭行為在何地發生、協議是否在何地簽訂、任何一方是否在香港創立或擁有辦事處,只要該反競爭行為損害了香港市場均受該條例管轄。 我們可看到全球各地的法規都在轉變,香港向來以寬鬆法規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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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議第65條禁止卡特爾,第66條規定公司的集中化,或合併,及主導地位之濫用[34]。 這是第一次競爭法原則被包含於多邊協議區域協議中,並建立起跨歐洲的競爭法模型。 1957年,競爭規則被包含於創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內。 羅馬條約通過以制定競爭法作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主要目標之一,透過「確保共同市場內競爭不會扭曲的系統之制度」。 歐盟與企業競爭法有關的兩個核心條款規定於第85條(除部分例外,禁止反競爭協議)及第86條(禁止濫用主導地位)。 競爭條例 該條約亦確立了各會員國競爭法的原則,第90條涵蓋了公用事業,第92條則制定了有關國家補助的規定。

競爭條例: 「第一行為守則」

在諾曼征服英格蘭前,英國已有控制獨占與限制行為的法規[14]。 在爱德華三世期間,公元1349年通過勞工法[19],規定技師與工人的薪資,並要求商品應以合理價格出售。 競爭條例2023 印度競爭法的歷史可追溯至1960年代,當時的競爭法名稱為「獨占與限制交易行為法」,制定於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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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限制交易的英國普通法是稍晚於美國發展的現代競爭法之前身[22]。 該法禁止有悖公共政策之商業協議,除非可證明該協議之合理性;有效地禁止了旨在限制他人交易之協議。 1414年的一份染工協議是第一份受到英國普通法審查之限制交易協議。

競爭條例: 競爭事務委員會

領展昨日對香港文匯報回應表示,會嚴格遵守《競爭條例》,不會對旗下商場及街市商戶的商品售價作出任何政策指導或限制。 以豬肉為例,大部分自營及外判予街市整體承租商經營的街市中,均有多於一檔的豬肉販商在同一街市內經營,讓消費者可以選擇。 至於有關在將軍澳區的豬肉售價問題,相信不同商戶的貨源未必一樣,難以直接比較。 競爭事務審裁處今就首兩宗入稟案件頒下判詞,裁定共14間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圍標及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違反《競爭條例》,成為本港首兩宗案例,法官將於稍後的進一步聆訊中考慮具體命令。 市場商人、公會及政府的商業行為總會受到審查,有時還有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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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法國電信訴執委會案」中[79],該寬頻互聯網公司被要求為調降其價格至低於其自身之生產成本,而支付百萬美元之罰金。 該公司「不可能有興趣採取此類價格,除非是為了減滅競爭對手」,並以交叉補貼的方式來獲取一蓬勃發展之市場的高額市佔。 一個例子為,該公司提供出口其沙糖的企業用戶折扣,但沒有給予和該公司在同一市場裏販售其商品之客戶相同的優待[81]。 若一家公司具支配地位,則有「特殊義務,不讓其行為傷害一般市場上的競爭[72]」。

競爭條例: 「合併守則」

其他合同及行為形式的制裁以終止該違反行為及為相關市場恢復有效的競爭; 5. 另一方面, 如競委會有合理理由相信嚴重違反競爭行為或違反第二行為守則事件經已發生, 在決定向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前,競委會可向該涉嫌違法者發出“違章通知書”(但這不是必須程序) 。 違章通知書的目的是給于涉嫌違法者一個機會作出承諾及遵守該通知書的規定,而不用經歷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經調查後,如競委會有合理理由相信有業務實體在第一行為守則下從事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必須先發出告誡通知才可以向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 早在2012年6月頒布,期待已久的香港法例第619 章《競爭條例》(Competition Ordinance; 下稱“該條例”) , 2015年12月16日在香港正式生效。

此類協議必須在市場中一個或多個競爭元素構成負面影響,包括:(一)價格;(二)產量; (三)產品品質; (四)產品種類 或(五)創新性。 根據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原則,競爭被看作是公司相互競爭市場主導地位的一個長期動態過程,因此反托拉斯被認為是不必要的。 在一些市場裏,一家公司成功占居主導地位,但這可能是因為出眾的技術或創新。 不過,根據自由放任的理論,當該公司試圖利用其獨佔地位提高價格時,也為其他業者創造了競爭的有利機會。 該條例第21(2)條規定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競爭條例: 競爭法

香港競爭法制度採用了與美國、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相同的“檢察模式”(Prosecutorial Model),即競委會有權調查及起訴,但不能獨自施加罰款或制裁。 這與歐盟及大部分亞洲司法管轄區採用的“行政模式”(Administrative Model),即其競爭事務當局可以自行頒佈裁決及施加罰款,形成鮮明的對比。 (c) 利潤擠壓 – 在上游市場的業務實體降低或擠壓其下游市場競爭對手的利潤幅度, 使其後者無法有效的競爭。 2015年11月19日,競委會發表《執法政策》及《合謀行為寬待政策》2份文件,包括擴大專注守法工作、嚴重程度、有效而適當的補救方法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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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亦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現時只適用於傳送者牌照的企業之間進行的合併)。 競爭條例 海外貿易與掠奪,透過國際經濟與商人的積極動作,產生了大量的財富。 1561年,工業專賣許可證,類似現代專利的制度被引入了英國。

競爭條例: 競爭制度

然而這三大管理商除了管理者角色,同時也染指菜肉零售業務,並擁有多個菜肉檔品牌。 根據記者粗略統計,除了富康菜市場由屋苑法團管理,其餘13間都由私人財團擁有,當中4間屬領展擁有,餘下9間街市也有部分是領展轉售予私人財團。 領展只親自打理該區兩間街市,區內至少8間街市的管理權分別由管理商A、B、C獲得。 據悉,該街市管理商有意經營牛肉檔生意,陳伯是潛在競爭者。

類似地,對於勾結行為,其市場佔有率依相關公司或商品所販售之特定市場來決定。 雖然難以窮舉[73],某些類型的濫用行為通常會被國家法律所禁止。 例如,透過拒絕提高支出及升級技術而限制港口運量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濫用行為[74]。 將一商品與另一商品搭售,因而限制消費者選擇與剝奪競爭對手銷路的話,也可能被認為是濫用行為。 於「微軟訴執委會案」中[75],最終微軟因將Windows Media Player放入Microsoft Windows裏可被處以數以百萬美元的罰金。 拒絕提供每個企業競爭所需之關鍵設備或原料也會構成濫用行為[76]。

競爭條例: 香港競爭法:您需要知道的9項事情

競爭促進效率及鼓勵創新,並推動企業提供價格相宜和優質的合適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可持續競爭,符合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競爭條例》訂明規管香港反競爭行為的法律框架,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行為,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和限制產量,亦禁止涉及《電訊條例》下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 在確定了什麼是相關產品市場及相關地域市場後,接下來的問題是怎樣確定該業務實體是否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競委會認為當業務實體在相關市場沒有充分有效的競爭約束時,該業務實體就具有相當程度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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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該條例的合併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通訊業 (該條例附表7第三條廢除並取代《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第7P條)。 基於我們在反壟斷問題上的國際經驗,本文致力討論該條例的主要功能以及競爭事務委員會所發佈的相關指引和實務指示。 2015年7月17日,競委會第619章《競爭條例》修訂日期為2015年12月14日生效,原因是擬擴大中小企業禁止企業從事反競爭行為,維護及改善競爭環境[8]。 競委會成立目的主要是用作宣傳、向市民教育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以及禁止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3]。 根據《競爭條例》,如審裁處裁定答辯人已違反或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可向答辯人處以罰款,總額不得超過違例工程發生期間,涉案工程每年營業額的10%,而若違例工程維持超過3年,罰款總額則不得超過營業額最高的3年的10%營業額。 至於人工智慧(AI)潮流來襲;施振榮表示,台商在世界上的製造服務占比可能已高達七成,一定要持續國際化,並透過AI協助,智慧製造已是台商未來發展重要議題,智慧製造將有助於國際化。

競爭條例: 法國財長明訪華 將向比亞迪推銷「競爭優勢」

我們如發現獲豁免團體違反競爭守則,會要求相關團體糾正其反競爭行為,必要時亦會考慮將個別的法定團體納入《競爭條例》的規管之內。 競爭法於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間在歐洲重新得到了認可,德國於1923年頒佈第一部反卡特爾法,瑞典與挪威亦分別於1925年及1926年施行類似的法律。 不過,1929年的經濟大蕭條時,競爭法自歐洲消失,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復活。 英國與德國在美國的壓力之下,成為歐洲第一個採取完全成熟的競爭法之國家。 在區域層面上,歐盟競爭法的起源為法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與德國間於1951年簽訂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協議。 競爭條例2023 該協議的目的是為防止歐洲重新建立在煤礦及鐵礦生產之主導地位,因為這些國家認為此一主導地位為世界大戰的爆發作出了貢獻。

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 競爭事務委員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併及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 《條例》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 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合併。

競爭條例: 合併與收購

2005年,執委會發布有關「違反歐盟反托拉斯規則損害賠償」之綠皮書[44],表示私人對卡特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將更為容易[45]。 世界上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競爭主管機關已形成跨國的支援與執法網路。 競爭法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4],在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1],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5],在香港稱為競爭條例。 過去,亦曾在英國與澳洲稱為交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law)。 競爭法(英語:competition law;在日本又稱為獨佔禁止法)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1][2]。 關於這些禁制的進一步指引可見於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及《合併守則指引》。

  • 獨占者透過維持市場持續無法有充足貨源的狀態,從不提供能滿足需求之供給,以遠高於一般的價格販售其商品,並提高自己的薪酬至遠高於一般水準,無論這些薪酬是來自於薪資或獲利[52]。
  • 競委會會採用類似“假定壟斷者”測試來確定什麼是相關地域市場。
  • 此類協議必須在市場中一個或多個競爭元素構成負面影響,包括:(一)價格;(二)產量; (三)產品品質; (四)產品種類 或(五)創新性。

如果該業務實體有能力在持續一段時期(一般為两年以上)將價格提高至高於具競爭性水平,或將產品產量減少至低於具競爭性水平,但仍然有利可圖,它很可能會被認為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第1.7及3.2段)。 當只有一家或少數公司存在於市場時,任何進入市場與其競爭的公司都不會對其造成威脅,價格會上漲至超過競爭水準,直到獨佔或寡佔的均衡價格。 此一市場力量的來源可能包括外部性、市場進入門檻及搭便車問題。 市場會因為各種理由而失靈,所以若能避免政府失靈,競爭法例外介入「自由放任」原則是合理的。

競爭條例: 競爭事務審裁處

《競爭條例》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生效後,與競爭有關的投訴及調查會由負責執行競爭守則的法定機構,即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處理。 競諮會日後則會處理不涉及《競爭條例》競爭守則規管的情況的投訴。 有關例子包括涉及政府機構,以及在《競爭條例》下獲得豁免的法定團體、其他實體及協議和行為的投訴。 競爭條例 競諮會接獲相關投訴後,會要求投訴所涉及的政策局或部門跟進和處理,相關政策局或部門須向競諮會匯報進度。 此外,競委會除了執行《競爭條例》的守則外,亦有權就影響香港市場競爭的事宜進行市場研究,並就競爭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我們會與競委會保持聯繫,亦歡迎競委會日後就公共政策和措施向我們提出意見,合力消除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

至2008年,已有111個國家制定了競爭法,超過人口超過8萬人之國家的50%。 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2023 其中有81個國家是在過去20年間施行競爭法,意指隨着蘇聯解體與歐盟的擴張,競爭法也隨之擴張[40]。 目前,許多國家的競爭主管機關之間在日常工作的執法上密切合作,亦會進行資訊與證據的相互共享[41]。 其中有81個國家是在過去20年間施行競爭法,意指隨著蘇聯解體與歐盟的擴張,競爭法也隨之擴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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