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文件、電子文件的保存、電子簽章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除了必須滿足電子簽章法所規定的條件外,在法律關係涉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時候,並不是當然的可以代替書面,而是必須透過當事人間的同意,才能發生取代書面或簽名的效力。 因此,在設計電子式的交易流程時,必須加入同意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使用,才能發揮預期的效力。 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形,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必須用「書面」、「簽章」的場合,無法透過網路傳遞電子資訊的方式滿足,有礙於網路交易環境的建立。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2023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電子文件、電子文件保存、電子簽章的效力,都可以透過法令或行政機關的公告排除適用或另訂規定,因此,可以預見行政機關的法令或公告,將實際操控電子簽章相關事宜。 例如:目前財政部對銀行、證券業務等規範,雖然電子簽章法通過,但仍須遵守財政部相關規範,透過網路開戶似乎仍不可能進行。 目前電子簽章法中,雖未限制電子簽章的技術,但是僅規範數位簽章具有電子簽章的效力(參閱第九條、第十條),是少數立法中直接規範發展特定技術者,就目前來說,以RSA技術雖然是主流,對於未來其他電子簽章相關技術的發展,是否因法律的規範而產生不利影響,值得注意。
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明確定義「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簡言之,電子簽章就是在電子文件上加記一個可以辨識及確認簽章人身分的電子章。 事實上,一切以電子形式存在,可辨識簽署者身分者,均屬電子簽章,此包含指紋辨識、聲紋辨識等技術,而目前發展最成熟也最常使用的是「數位簽章」,即「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以下介紹即以數位簽章為主。 在傳統紙本文件簽章最容易產生的糾紛之一,就是該簽章是否能確認是何人所為,有無被他人偽造? 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及第10條規定,當簽署數位簽章之人使用合法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且該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若法律有規定應簽名或蓋章時,在經相對人同意前提下,就可以用數位簽章來簽署。 所謂的憑證機構(CA),在非對稱性的加密技術中,主要是扮演驗證某個私密金鑰所作成的電子簽章與某一公開金鑰間的對應關係,確認該電子簽章製作人的真實身份。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2023 電子簽章法於第十一條以下,詳細規範了憑證機構應該製作與公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憑證機構終止服務前應完成的措施、憑證機構因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所應負的賠償義務等等事項,並明確規定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法律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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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交易的情形,要約、承諾、通知等,什麼時候發出、什麼時候到達、從什麼地方發出,對於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生效、遲到及相關訴訟關係時,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下表為依電子簽章法所決定之收發文時間及收發文地點。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在傳統紙本文件上簽章,代表簽章人已確認該文件的內容,同意受該文件內容的拘束,而在電子文件逐漸取代傳統紙本文件的今天,為了使電子文件發揮更大功能,在電子文件上簽章已有其必要性。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