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法律、估價行、銀行及地產業界的角度來看都有所不同,我們嘗試逐一分析。 在2018年,位於九龍灣德福花園的一個單位,以低於市價約46%開價出售,原來單位在二十多年前,曾經發生駭人的「五屍命案」,所以業主必需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才能吸引買家。 對於不害怕住在凶宅的人,可能真的是一個絕佳的上車好機會。
- 油麻地豪宅御金・國峯,昨晨(4日)發生公務員夫婦墮樓命案,涉事3個單位淪為凶宅,隨時貶值2至3成。
-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 一般銀行在承辦物業按揭前,都會找估價行評估物業市值,估價行亦需界定該單位是否凶宅,而他們定義的根據主要來自公司過往的紀錄,以及凶宅網上的資料。
- 不少投資客看準凶宅價格低於市場 3~5 成,會購入後持有一段時間,藉此將凶宅洗白,再轉售賺取價差。
- 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凶殺,該房屋就不算凶宅,因此,凶宅只要經過轉手,就不算凶宅,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
雖然聽到是凶宅,總讓人心裡「毛毛的」,但會不會有人「怕窮不怕鬼」,經濟較不寬裕的民眾,主動選擇買凶宅自住,文奕夫說,因為大部分民眾對於凶宅仍有所顧忌,因此買來自住的民眾真的很少見。 兇宅定義 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表示,業界認知中會把十樓當成凶宅,二樓不是凶宅,因為出問題的是十樓的住戶,二樓是無辜的;即便運屍經過二樓室內,房子也不會有凶宅的問題。 何修蘭解釋,甲將凶宅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丙訴訟求償失敗,有很大一部份原因是法官會審視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若乙的房子是「善意取得」,且其轉售所做出的損害行為並非出於故意,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就不必賠償丙的損失。
兇宅定義: 什麼是凶宅?房東需不需要告知?如何避免租到凶宅?租屋族必須懂的租屋金律
在正式批出按揭之前,各銀行內部都會有凶宅及有關審批的紀錄,如果某單位被列為凶宅而未明原因,可能未必反映到轉售能力而不批按揭。 相反,理論上如凶宅已轉售多次,自然獲批按揭機會大點。 黃詠欣認為,今次御金・國峯命案凶宅跌價多少,現時仍難估計,至於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影響,要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台,由於在平台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兇宅定義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時伴隨人們的相關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以靈學角度來說,這些都是因兇殺案、災難不甘而死的冤魂想要報復、抓交替、留戀人間或不甘心等各種不可知的理由。
兇宅定義: 凶宅定義是什麼?
相反,如果事故不算很嚴重,單位會批較低成按揭、增加息率,換言之,準備凶宅首期金額也要預鬆點,才可穩陣上車。 事實上,曾發生嚴重命案的凶宅,日後要承造按揭相當困難。 例如1998年發生5屍命案的九龍灣德福花園C座5樓,同翼8個單位即時跌價逾2成,銀行亦拒絕承造按揭,令該批單位被「雪藏」多年,金融海潚後,近年樓市再度熾熱,部分單位才得以「解凍」易手。 另一方面,如果是一些非常出名的兇殺案,在兇案發生的整層樓,都有可能會被銀行列為凶宅。 筆者便曾見過一個凶殺案的單位,他旁邊的數個單位都被銀行拒收按揭。 準買家可透過向地產代理查詢,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操守守則》,從業員有責任向買家透露打算購入的物業是否凶宅。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 兇宅定義 最後,意外死亡的部分,雖然不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但賣方在出售房屋時若未告知買方,日後買方以此理由來向法院提告,賣方仍有可能依《民法》被判賠償,依《刑法》被處以刑責。 是縱然系爭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曾發生系爭工安意外,衡諸一般交易觀念,難謂系爭工安意外係屬非自然事故,而有導致系爭預售屋之價值、效用、品質減損之物之瑕疵情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A.依照內政部97年的函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在算兇宅,其他非自然意外死亡並不屬之,但事實上,應該是只要會讓人產生嫌惡,就還是房屋的瑕疵,會影響交易價值,賣方不得隱瞞,而且法院的見解未必與內政部相同,不少判決認為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也屬於兇宅。
兇宅定義: 凶宅網有哪些?
黃志偉說,「專有部分」也就是主建物、附屬建物,換句話說就是指所有權人室內的空間;「共有部分」,則為社區中庭、頂樓、停車場等。 兇宅定義 以自溺社區頂樓水塔來說,頂樓是「共有部分」雖然以內政部標準不屬於凶宅,但法院實務上的判斷多會較內政部的函釋更為寬鬆。 民間對於凶宅的認定經常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因此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故買賣凶宅,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
但是,如果是從某住戶家中13樓跳樓而死在中庭,因為事發地13樓是專有部分,13樓就算是兇宅。 值得留意的是,死因雖經判明為老病死等自然身故現象,但因陳屍經日未及時依禮俗殮葬而屍身腐朽、血水浸漫並致惡臭者,因為會帶給人主觀上凶死而未得善終妥善處理之觀感,雖非凶宅但亦構成凶宅瑕疵。 凶宅泛指房屋而言,而不是土地;習俗上,凶宅建築物若拆除,空地經陽光曝曬一年以上後再行重建,則該重建後之建築物不被視為凶宅。 不過,現今住宅多為大樓式建築,因為上述的情況發生而拆掉重建,除非經濟實力雄厚,整棟都是自己的,否則打掉重練這個選項現今是不太可能實行的。 兇宅定義2023 不過,假設今天案例是路人闖空門到了11樓,縱身一躍,陳屍在一樓的庭院裡呢? 兇宅定義 因為兩個地點皆屬專有部分,所以倒楣的11樓及1樓,就都會變成凶宅。
兇宅定義: 凶宅查證方法
若按內政部函釋,凶宅應算是頂樓,且露台非專有部份,所以二樓不構成凶宅要件。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內政部函釋規範為必備要件。 因而,法院判定二樓為凶宅,張婦繼承人需賠償一七三萬。
- 第二個就係去土地註冊處查冊,呢個方法可以睇到每個物業嘅前業主資料。
- 在正式批出按揭之前,各銀行內部都會有凶宅及有關審批的紀錄,如果某單位被列為凶宅而未明原因,可能未必反映到轉售能力而不批按揭。
- 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 意即只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子就不算凶宅。
- 葉春智解釋,凶宅的買家通常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口袋比較淺的人,「窮到不怕鬼」;他們迫於預算考量,且多自認沒做虧心事,買凶宅來遮風蔽雨倒也心安理得。
- 利嘉閣按揭代理董事總經理黃詠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住宅單位內,如有人非自然死亡,該單位會被視為凶宅。
-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而一般房仲的作法,大多是透過詢問賣方或現使用人並請其切結,或是向當地村、里、鄰長、大樓管理委員會、鄰居詢問等,但有時候相關人士不願多談(可能擔心自己房價也下跌等原因),確認效果也十分有限。 另外,也有民間業者自行建置凶宅查詢網,但畢竟相關資訊是從媒體報導蒐集而來,資訊也嫌簡略,僅能大略知道是哪一區、哪一條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但實際門牌號碼等資訊仍無從確認。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物結構上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等四種類型。 因為露臺有的是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有的則是約定專用部分,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就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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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她透露,北市消保官曾邀集包含房仲業者在內的不動產業者,就跳樓自殺凶宅認定問題進行會商研討,無論是消保官或業者,對於十樓算凶宅、二樓非凶宅具有高度共識。 通常法官會檢閱乙向甲購買房屋時的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假如市價五百萬,而乙向甲買房付了五百萬,且乙證稱不知凶宅事由,那就應該是善意第三人,不用負擔丙的損害。 但若乙向甲買房只付二百萬,明顯低於市價太多,顯示乙可能早就知道房子有問題;丙若向乙求償,則乙敗訴機率較高。 因此致死因素的「發生地」和最後的「陳屍地」是認定凶宅的關鍵。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兇宅定義 然而,一間房子的年限高達 50 年以上,在這半世紀中,不免遭到多次轉手,買賣房屋的人,未必會對房屋內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瞭若指掌。 ,雖然上述案例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已影響購買意願。 2013年,元朗洪水橋雅珊園一個低層單位發生燒炭自殺命案,令同層單位無法獲銀行承造按揭,據傳媒報道,有新婚夫婦2年後買入該單位後,才發現銀行拒絕提供按揭貸款,最終撻訂,損失數十萬元。 以上述曾發生5屍命案的德福花園單位為例,事發至今雖已近20年,但恒生和渣打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服務,仍未能為同翼8個單位提供估值,而中銀進一步收緊,同層共16個單位都不提供估價。 業界人士補充,銀行不提供網上估值,不代表一概不接納按揭申請,銀行會視乎案發距今的時間、承按單位與案發單位的距離等等,再考慮申請人是否已落實簽約購入單位,再決定是否接納按揭申請。
兇宅定義: 凶宅如何吸引上車客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兇宅定義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實情也是用「正常人」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因此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或不動產,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並因此亦造成該等標的之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之低落情事。 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 關 鍵 詞:凶宅;凶宅之定義;物之瑕疵;兇殺或自殺;專有部分;產權持有期間;非自然身故中文摘要:於現今房地交易市場中,房屋是否為凶宅一事已成為交易上之重要資訊,對買受人之購買意願以及房屋價值有重大影響。 買受人於購買房屋後始發現其為凶宅者,多會以物之瑕疵為理由,主張解除契約等法律效果,此時,系爭房屋是否屬凶宅即成為首要問題,惟凶宅並非一法律用語,而我國內政部函令、契約範本及法院判決間又未對其有明確之定義,容易造成判決上的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