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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詳細懶人包!內含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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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相信這不是立法時的遺漏,而是第40條的作用,只是使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時,可以藉手令破門進入而不會觸犯刑法。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171號個案,申請人是荃灣沙咀道298號某商住大廈2樓餐廳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不滿法團在該大廈裝設大門密碼鎖及大廈升降機智能卡的保安設施,對光顧該餐廳的顧客造成不便,要求土地審裁處下令法團解除大門密碼鎖及大廈升降機智能卡的保安設施。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根據本案證據,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決定取消在招標文件要求「履約保證」後,已將會議紀錄在大廈大堂張貼,讓各業主知悉,沒有業主提出異議,亦沒有業主在2012年8月4日舉行的特別業主大會上質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該屋苑應否為了減低工程費而放棄「履約保證」是一項價值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答案。 管理委員會最終要向業主負責,倘若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為大多數業主認同,那麼,業主可考慮按條例附表3第1條的機制,要求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再進行商討。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

已僱用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可依賴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意見,就大廈的維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及開標後分析標書細節,讓業主容易理解維修工程的項目。 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關於以上的各種空缺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列明,建築物的單位不多於50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3名委員;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7名委員;或單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9名委員。 明顯地,公契第4條沒有就「單位」作定義,唯公契第4條註明商舖、酒樓及住宅業戶,須為其在公契條文下的繳款責任支付一個保證金,用意是確保需要依公契條文承擔付款責任。 法官認為可以此推論公契第4條文下須繳付保證金的單位,便是公契第4條中須支付相關開支費用的單位。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四五十年前,不可分割份數的計算方法很簡單,以西洋菜街一幢八層大廈為例,儘管地舖現值幾千萬元,樓上每一層樓只值幾十萬元,但他們所擁有的不可分割份數均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如有其中一名業主不接受收購,只能在新例下才可要求強制拍賣。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引述 ....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最遲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 其後,小業主獲房協借貸,由於酒樓(處所)的業主已收回逾2,000萬元,故向高等法院申請終止執行清盤令,獲得法庭接納,該大廈的小業主可以恢復買賣單位,事件最終得以告一段落。 如就某座建築物已訂立或予以訂立公契之時,該建築物有任何份數未曾售出,則只要該份數仍未售出,該份數當其時的業主,即負有支付與該份數有關的管理開支的法律責任,猶如他在購入該份數時,該份數已受該公契所規限一樣。 法官相信前任主席以為當日會議無效,才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而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前任主席和司庫在本案裁決後,會拒絕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以及會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和通告。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基於答辯人還未服務該屋苑多於6年時間,申請人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答辯人沒有根據法定要求備存文件,答辯人要求審裁處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在2018年1月31日,前任管理公司與答辯人進行該屋苑管理交接並準備了一份詳細該屋苑交接文件紀錄表。 在雙方代表律師行和答辯人的代表及該屋苑的業主委員見證下簽署交接的文件紀錄表。 紀錄表上顯示轉移至答辯人的文件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收支報告及2011年至2016年的核數報告,但沒有提供帳簿和帳項紀錄。 由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間,就該棚架接獲的書面投訴總共53宗,包括阻塞行人通道、造成衛生污染情況、阻塞道路、阻礙地舖運作、阻礙大廈外牆、將公眾地方包括電話亭據為己有等等。 第四受影響人黎先生亦指出,該棚架長期霸佔行人路,妨礙行人,特別是阻礙需要進出位於該處的幼稚園及老人院的人士,為他們做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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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除了「社區舊衣回收箱」計劃外,很多非牟利團體及商營機構也有提供合法收集舊衣的途徑,民政事務總署鼓勵市民盡量利用這些途徑處理舊衣,以減少浪費及支持環保。 過往,由於政府沒有向地產發展商制定一套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劃一規定的地積比率,以致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有很大差距,才出現六成至九成差距不等的實用率。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醒目的業主,大抵都會如本書前文般,聘用幾個測量師來估價,從中取最高的商舖估價,這樣才能心裡有數跟發展商議價還價。 你可以到地政總署翻看分區計劃大綱圖, 或登入 outline zoning plan 的網站()查閱。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 根據半山區西部分區計劃大綱圖,項目現址劃為「住宅 (乙類)」用地,可用地積比率5倍發展,以項目地盤面積約11,253平方呎計,落成後總樓面約56,265平方呎。 此外,是次放售的西半山干德道舊樓物業屬999年地契,為市場罕有地契。 西半山干德道一幢樓齡約57年的舊式住宅大廈,由20多名小業主聯合推出放售逾八成業權,截收意向日期為10月7日中午。 若參考年初同區另一宗舊樓收購呎價約2.26萬元計,預計全幢物業估值約12.7億元,當中八成業權亦高達約10億元。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在撤換公契經理人方面,我們知道有些業主及法團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或收費未感滿意,希望透過更換經理人,得到更妥善合理的服務。 因此,在二○○七年修訂《條例》的時候,針對一些較舊的公契沒有訂明任何終止委任經理人的機制問題,立法會通過了在《條例》中加入新條文,訂明法團可藉在業主大會上以過半數票通過,並獲總共擁有不少於5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下的決議,終止公契經理人的委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崔女士指稱,戴先生在2012年7月30日的業主大會上(730業主大會),當選為管委會主席,但當時戴先生並沒有在會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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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樓梯是一項十分普及的上落設施,大部分商業樓宇及商場都設有,方便顧客和業戶使用,同時可快捷疏導人流。 管理公司須要經常保持電動樓梯的安全運作,安排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養,並為該項設施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答辯人提出應以用者自付的原則來分攤管理支出,但在結案前,地舖業主放棄這個爭議。 由於答辯人不能顯示預算案的制訂不當,法官裁定法團可以基於2008年至2011年的預算案,向答辯人收取管理費。 法官只須裁定,這個項目是否屬於該大廈公契中的支出項目,及所預算的金額是否合理。 預算案是以整座大廈的支出作預算,地下4號舖的業主也需要負責管理費,地下4號舖部份由管理處佔用,部份用作扶手電梯的出口,至於法團是否要負責地下4號舖的部份管理費,這並不是本案所需處理的問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法團解釋,只承認雲峰大廈有160戶,這是基於該大廈公契的規定,天台並不作為獨立住戶,因天台不是居住用途。 然而,申請人其後獲機電工程署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回信,在符合一些條件下,不反對有關電力供應之申請,以及提出了實際之安裝安排,例如把16樓的電流負載量減低,分配部分電力供天台使用,使總電流負載量不變。

如果出現相同票數的情況,則主持會議的人除了已投的一票外,另有決定性一票。 土地審裁處2007年第423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天后廟道雲峰大廈某座天台業主,申請人認為自1997年經20樓業主分契後,天台已成獨立單位,認為其物業可享有電力供應及安裝獨立電表。 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反對有關電力供應及安裝的要求,認為該大廈公契已列明20樓及天台屬同一單位,只能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及按1966年4月14日的入伙紙規定,天台並非住宅,只可作曬晾用途。 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文,任何業主在未獲得大廈管理人的同意或准許的情況下,皆不能在大廈的外部建立或附上任何配件、裝配或物件,業主也不能在大廈的任何部分,做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申請人確實已有屋宇署的批准,進行有關的工程,但法官認為屋宇署的批准並不豁免申請人身為大廈業主,不須依照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申請准許的責任,屋宇署的批准亦不等同大廈管理人執行公契時的批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事件2)事發十多年後,於2008年8月10日,嘉禾大廈同樣發生五級大火,火警集中於閣樓和1樓夜總會,據知夜總會內沒有安裝消防花灑系統,有些單位的消防設施曾被改裝,而發生火警的樓層並無防煙門間隔,於是形成煙窗效應,濃煙迅速沿樓梯向上升,使整座大廈充滿濃煙。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大廈保安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它具備24小時的保安功能,能監視大廈的所有通道出入口,令訪客出入大廈時被攝錄存檔,當發生盜竊或搶劫後,可以用作翻查紀錄及作為法庭的呈堂証據,所以凡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住戶都比較安心。

  • 逐步淘汰:每一輪投票完成後,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其中一個方案取得「過半數票」通過為止。
  • (二)及(三)由於「三無大廈」業主和住戶缺乏平台討論和處理共同關注的問題,往往難以有效管理這些大廈。
  • 法官認為,無論9.1.6項的工程最終是否在天台地台表面進行,抑或是否飾面工程,在本案的情況下,法團也應負責相關的費用。
  • 大廈長久缺乏修葺,可能導致發生樓宇倒塌危機(如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樓宇倒塌事件),或會因石屎剝落造成意外危險,而大廈內的機電及消防設施都須保持良好狀況。

我覺得該業主的業權分數應增加, 但要扣返賣左單位個舊業主既業權分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 所以業主擁有共同單位既業權份數應不變 ... 不可分割份數的英文翻譯,不可分割份數英文怎麽說,怎麽用英語翻譯不可分割份數,不可分割份數的英文單字,不可分割份数的英文,不可分割份数 meaning in English,不可分割份數怎麼讀,英文發音,英文拼音,例句,用法和解釋由查查在綫詞典提供,版權所有違者必究。 仲量聯行指出,上述放售物業為基隆街1、3、5及7號全幢,以及基隆街9至11號逾20%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物業鄰近太子港鐵站,將以現狀及連現有租約出售。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根據一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分公契」,發展商將1樓分作50個單位的商場,又為商場安裝中央冷氣系統,及打穿1樓地台,建造了兩部扶手電梯直達地下4號舖,地下4號舖的業權屬發展商所有,1樓商場可以穿過地下4號舖到街上。 「分公契」訂立了1樓商場各單位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以使用2部扶手電梯及穿過地下4號舖作通道,但要負責扶手電梯和中央冷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法官認為,拆卸老化的設備而考慮作出其它安排,是對大眾有利的行動,並不同意拆除設施的議決屬違反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不過在今次事件中,申請人沒有向法團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法官裁定,法團須支付申請人關於第一項申請的訟費;而就第二項申請的訟費,則應由申請人支付法團。

審裁處認為有關窗戶被混凝土所封閉違反大廈公契,因為該分隔牆其實是外牆的一部份,以混凝土封閉外牆窗戶,明顯改變大廈的外觀,並且是結構改變,而將公用部分轉為自用,是違反有關法例 34I 條。 答辯人同樣聲稱他擁有大廈公契管理人的同意,可惜同樣地未能夠提出任何可信的證據證明有關聲稱的事實,所以審裁處並不相信答辯人的說法,審裁處要求答辯人必需將窗戶還原。 土地審裁處2016年第181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馬頭圍道182、184及186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2字樓B 單位及平台的業主。 法團向審裁處提出申請多項禁制令,要求答辯人拆除違例構建物及將公用部分回復原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為此雙方展開一輪交涉及書信往來,申請人提出多項質疑,包括指一樓洗手間是公用地方,維修責任屬法團;法團的承辦商工程費用過高,應由申請人的承辦商進行維修或以招標方式進行聘用承辦商;如法團要求申請人支付費用,申請人應該有權負責施工。 在2012年8月16日會議上,黃先生以主席身分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保險公司已同意支付128,666.66元。 其後,申請人在2013年3月15日向法團支付了126,333.34元,但明言這是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好讓工程盡快進行,申請人將保留權利,日後討回不合理而多收的款項。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這宗申索源起於該大廈一樓洗手間漏水,引致地下後備發電機房天花石屎脫落,因為公契內第11條規定,只有一樓辦公室單位的擁有者或佔用人可以有權使用位於大廈一樓的洗手間,因而引發管理和維修責任的爭議。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按公契的圖則,一樓有一個洗手間,洗手間下層是後備發電機房,一樓的洗手間一直都是由申請人及其租戶使用,只有大廈清潔女工可在該處取水清潔大廈,管理員擁有該洗手間的鎖匙。 在這情況下,唯有藉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會議。 不過,在之前已經有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就算獲得土地審裁處頒令召開業主會議,召集人仍須加緊洗樓,以求取得足夠的支持,務求超越反對的聲音,才有機會在該次業主會議中成功成立法團。 在該業主會議上,業主只可通過關於委出管理委員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案,所作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港鐵物業管理霸權 擁屋苑業權份數逾半 業主處於弱勢 難換管理公司

公契是一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它以業權份數去界定業主之間的權利、權益和責任。 年進行升降機更換工程前已如此,而該更換工程及繼續原來的使用習慣的安排,亦為當時該法團所召開的業主大會所通過,無論如何,該項安排是法團的決定,不是主席或法團的其他個別委員的決定。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 申請人堅持他的工程並不構成「結構上的改動」,但該公契所述的「結構上的改動」並不關乎技術上的結構問題,任何涉及大廈結構,並影響大廈視覺方面的工程,都屬「結構」上的工程。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涉及23個單位 部分由小業主自住或出租

法團在處理大廈範圍外的投訴時 (例如噪音滋擾、廣告物品或車輛障阻大廈門口及佔用政府土地的行人路、鄰近的光滋擾或油煙滋擾…等),都可致電政府的跨部門投訴熱線1823,該熱線1823會直接將投訴事項接駁到相關部門,加快處理投訴的效率,就如報案一樣。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政府已於2008年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新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度分為三個級別,當中有118項建築工程納入為小型工程,毋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便可展開工程,減省許多繁複程序。

法團於2010年3月16日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單位註冊了一份押記備忘錄,押記了兩項有關2004年度的修理費用,分別為540元及1,416元。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因此,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提出是次申請,要求法團解除押記及支付訟費。 法團承認第一項修理費用540元的應付款年度是2002年,而不是2004年,而第二項修理費用的款額應是876元,而不是1,416元,承認該押記備忘錄的資料有錯誤,但有關債項確實存在。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英文

為確保市民能聘用合資格的承建商公司或個別從業員進行小型工程,屋宇署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接受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申請,而個別從業員亦可申請註冊成為第三級別的小型工程承建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2023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社會普遍誤解改建工程的做法,以為只要改建部分不屬結構牆,而且轉用非明火的煮食方式便可改建,因而沒有向屋宇署申請。 法團應要求清潔服務公司在執行大廈清潔工作時,將清潔流程及工具分類,以不同顏色的標籤貼於清潔工具和器皿上,指示員工以不同顏色的抹布分別清潔地方,及定時執行消毒工作,以確保清潔達到安全標準。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法官裁定該兩個單位的轉讓契並沒有將該分隔牆指明或指定專供答辯人使用,而由於沒有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可以將該分隔牆不包在公用部分之內,該分隔牆必定是該屋苑的公用部分。 雖然法官同意答辯人的證供,拆除該分隔牆並不會引致該屋苑有任何損壞、影響或障礙,但該分隔牆並不屬於答辯人,而是屬於公用部分,答辯人根本完全無權將該分隔牆拆除,因此,該屋苑是否有損壞、影響或障礙完全不能構成答辯理由。 法團主席是經業主大會選舉而被委任,其主要職責是帶領管理委員會及法團舉行會議,商討及決議大廈管理事務。 主席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去行使職權,若遇到與全體業主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宜,主席應建議交由業主大會商討及決議,只要以集體負責方式去處理,便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2628號個案,原告人是九龍宏冠道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該大廈10樓某單位業主。

全體業主才可稱為法團,凡屬條例規限的範圍內的事宜,例如招標工程的總額超過每年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必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管理委員會不能跨過條例的規限拒絕召開業主大會,而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通過受規限的事項。 法團要求發展商支付有關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用,總數為313,025元。 法官已於2002年7月16日作出口頭判決,裁定發展商須支付有關維修費用及另加訟費602元。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雖然法團已經繳付需要分擔的賠償,但其餘的被告人相繼破產及清盤,酒樓(處所)的業主墊支所有賠償後,向其他被告人追討失敗,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法團清盤。 法團的責任就是每一個業主的共同責任,法團清盤引致所欠的債項需由每一個業主共同承擔,故此法團應加緊留意大廈的僭建物,以免招致損失。 日,入稟控告法團主席,指主席未經政府許可及受害住戶同意,私自更改原有大廈升降機建築設計運作圖則。

事實上,管理公司在大廈尚未成立法團之前,作為業主的信託人,應該以量入為出的態度,盡快達至收支平衡,以減輕業主超支負擔,不應讓超支的情況不斷惡化,亦不能在法團成立後繼續追討。 法官認為,發展商在公契上留給自己一個權利,去使用外牆來興建招牌或廣告,但卻要求其他業主一起負責維修外牆的費用,明顯不公平。 其實【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作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用來保障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裁定發展商敗訴。 根據該大廈公契條款,發展商擁有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權利,可在該大廈外牆任何部分興建招牌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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