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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官11大著數2023!內含遺產管理官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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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官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轉帳記錄),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但如不能取得某份遺囑是因該遺囑正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保管或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的官員保管,則該遺囑的經妥為認證為真確的副本可獲接納為證明,而無須上述任何命令。

  • 5.1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管理官可接管價值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以及在無需申請授予的情況下,以簡易方式管理該等遺產。
  • 如沒有立平安紙,你的財產將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給親人。
  • 5.5 申請如有遺囑,請參閱本指引第六部分;申請如沒有遺囑,則請參閱第七部分;如有其他特別情况,請參閱第八部分。
  • 但當層樓供完後,便需要轉名並向銀行取回樓契,否則銀行會收存契費。
  •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 6.5 如遺囑中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他/她已放棄權利,便應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

该规则指明不论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劳,申请均不得经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个人申请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顾问身分或看似以其顾问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请。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對於授予承辦書訂明為「共同」委任的遺產代理人,我們僅接受及處理來自全體遺產代理人的指示;而對於訂明為「各別」或「單獨」委任的遺產代理人,則任何一名遺產代理人的指示即屬有效。 舉個例子:當外公過世,父親在還沒繼承外公的遺產以前就過世了,那麼孫子則可以繼承外公的財產。

遺產管理官: 資料庫

另外,在授予书发出日期起计6个月后,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话,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取回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及死亡证(死者的死亡证除外)的原件,他会视乎情况作出决定。 如果你的申请获得批准,司法常务官通常会要求你确认收到文件的原件,并承诺在法庭提出要求时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务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纪录之用。 由于司法常务官有责任仔细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取得授予书,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遗产承办处呈交增补资料和把进一步的文件或证据存档。 假如你没有时间或要处理其他事务,你可以书面授权他人替你把资料、文件或证据呈交和存档。

遺產管理官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3.4 如死者去世時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則必須留意另一因素,即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48至52條是否適用? 遺產管理官 如該等條文適用,則應先考慮在死者作為居籍的地方申請授予,然後再在香港申請將該外地授予書蓋章。 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表格第F1.1款,申請將外地授予書蓋章,如申請將外地遺產管理書蓋章,則可能須要擔保人(表格第F1.2及F1.3款)。

遺產管理官: 使用您的信用卡

如果你急需用钱以支付殡殓费或提供生活费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人,或遗产全部只包含金钱而数额又不超过50,000元,你亦应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内的程序寻求协助。 如果他曾单独或联同他人租用了银行保险箱,你便应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内的程序,申请检视保险箱,清点箱内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遗嘱(如有的话)。 但如遺產涉及樓宇、土地、股票或超過HK$150,000,則聘請律師處理較好。 律師的收費視乎遺產的複雜程度由HK$10,000至數萬元不等。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遺產管理官: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6.6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遺產管理官

擅自處理死者遺產係刑事罪,可被罰款HK$10,000同繳交附加費,所以如果有任何疑問,應立即搵律師,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嘅「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問吓喇。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在條例框架下,“合理經濟給養”的定義根據申請人身份而定。 首先,您需要領取親人的死亡證明書,並將該證明書連同其他補充證明文件提供給我們,我們便可向您提供已故客戶名下的滙豐戶口截至去世當日的結餘紀錄。 之後您可根據遺產規模,安排申領授予承辦書或確認通知書。

遺產管理官: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遺產管理官

2.2 請使用正式姓名,即在正式的文件(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 制訂本指引,旨在為填寫指明表格的人士提供指導,在選擇及填寫指明表格前,宜先閱讀整份指引。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遺產管理官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遺產管理官: 1 遗产承办处的办公时间是什么?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 唯相關稅項已於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現時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遺產管理官

遺囑執行人有責任去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承辦手續,喺攞到「遺產承辦書」之後,再根據遺囑內容分派死者遺産給受益人。 在我們收到持卡人去世的通知以及所需文件後(請參閱以上問題「在親人去世後,我如何通知銀行,並領取已故客戶戶口的結餘?」),我們將取消有關信用卡及批核該信用卡的交易。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遺產管理官: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但是,現有的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一般都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 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 遺產管理官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HK$50,000並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列明遺產詳情的清單。

遺產管理官

5.2 遺產管理官2023 遺產管理官通常只會接收及管理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遺產。 至於其他包括房產、股票及據法權產等的資產,遺產管理官一般不會接管。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遺產管理官: 3 遗产承办处的传真号码是什么?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管理官

如果死者死後於香港留下遺產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4.1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應先向遺產稅署申請豁免或繳付遺產稅證明書,在獲發有關證明書後,須以編號末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請。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遺產管理官: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遺產管理官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香港法院(包括遗产承办处)的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涵盖在香港的遗产。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遗产,均必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和规例来处理和管理。

遺產管理官: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不过,请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8)条清楚说明,遗产承办处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个人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已故納稅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引致稅務局少收稅款,稅務局會向〝遺囑執行人〞徵收補加稅款作為罰款。 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所徵收的罰款,只會以追討債項形式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扣除。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 如因故無法取得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可在第二步後,攜帶死者的財產清單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自行申請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
  • 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
  •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遺產管理官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遺產管理官: 世界遺產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就司法常务官的所有提问已提供他认为满意的答复,法庭便会发出授予书。 所需的时间则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至7个星期;不过,如果申请本身不是简单直接及/或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 法律并无限制授予书的申请须于死者去世后何时提出,所以理论上死者去世后任何时间你都可以申请授予书。 但是,你应在相关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释为何延迟提出申请。 遺產管理官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2)条旨在防止非合资格律师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遺產管理官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知会备忘法律程序”是关于死者遗产的《知会备忘》于遗产承办处登记时展开的。 请注意:“知会备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质上是具“争议性”的,很可能就是“诉讼”的开始。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遺產管理官: 1 授予书需要多久才能发出?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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