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 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遺產管理人權力 這類的爭議,也有不少是由於身份關係產生的爭議,例如認為對方與死者的婚姻關係不合法(或事實婚姻), 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養子女等。 由於不認可對方的身份關係,從而不認可對方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權利。 遺產管理人權力 對於這類爭議,應由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斷相關爭議的身份關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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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宜蘭分署指出,依照我國民法一一八五條規定,在遺產管理人走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被繼承人的欠稅及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所剩餘的兩百萬元,將歸屬國庫,已經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已經不能再領這筆錢了。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遺產管理人權力: 處理遺產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侵害遺產,從而損害遺產受益人的權益,則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法庭命令剝奪遺產管理人的管理權,並重新任命遺產管理人以管理遺產,並可以向遺產管理人基於侵權要求損害賠償。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在1993 年 6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遺產管理人權力: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遺產管理人權力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
- 相關因素例如:- (1) 是否根據在法律上無遺囑繼承的順位,某些人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
-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因此,隻身在台之榮民死亡時若無繼承人存在,則依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應由其死亡地管轄之榮民服務處為遺產管理人,縱然該榮民生前曾以「單身榮民親屬及權益交代表」指定遺產管理人,亦無法排除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遺產管理人權力: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 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與遺產管理人悉就全部遺產有管理權限迥異,此參諸二者關於遺產清冊之編製,前者僅於必要時編製,並以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為限,而後者則一定要編製,且就全部遺產為之,並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甚明。 再參照遺產管理人之選定、職務、有無報酬等規定,俱與遺囑執行人迥異,益能區分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本有不同之考量,實難混為一談。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遺產管理人權力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遺產管理人權力: 女兒拋棄繼承!父房屋法拍200萬歸國庫 執行官:她做錯「這件事」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另外物業方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可變賣物業,但遺囑執行人須確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無權變賣物業,就算已變賣了的物業,受益人事後有權追回。 如果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以剛那個案子來講台中市律師公會就很積極地幫會員解決這個問題,那我必須要講這種問題地政士公會這邊也應該要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如果會員遇到不當的刁難的會也要積極的介入協調。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遺產管理人權力: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3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即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