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提到香港在一九九○年四月《基本法》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反歧視條例,而《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後共有兩條,分別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在一九九○年已成為殖民統治的「傳統」,原居民亦於殖民地政府時期被視為長期又固定地居住於村落,《基本法》第四十條正正保障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享有丁權。 雖然《丁屋政策》並非永遠不會改變,但根據現行的《丁屋政策》,它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 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而後嗣就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如有的話)的50%。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丁屋繼承權: 私人協約批契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則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丁屋一般興建在鄕村或私人土地上,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如果道路位於官地上,有機會被限制使用,如果屬於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繳付過路費。 在任何時候轉讓有關丁屋,均需要補地價,補地價金額是以申請轉讓同意書時的市值,減去建屋前的土地價計算。 在滿意紙發出日起計五年內轉售,便需要補地價,補地價金額是以申請轉讓同意書時的市值,減去建屋時的優惠價。 補地價金額的比例是按照持有年期、以遞減形式計算,即持有的年期越長、補地價金額越少。 若丁屋有僭建、危險建築物,視乎其嚴重程度,或需要待清拆後才可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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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妻生之子女、妾生之子女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 父母
- 5、 妻生之子女、妾生之子女
-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丁屋繼承權2023 丁屋繼承權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丁屋繼承權: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這個傳統權益,源於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將考慮去信人大反映,期望最終取消政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上述個案的丁屋單位,若是以原居民自己私人的農地申請,獲批免費建屋牌照興建的,即屬類別(2)的情況。 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5、 同居而未建立婚姻關係的,不具配偶地位,無繼承權。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丁屋繼承權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
法庭認為,「SCHEDULE」內註明的用途,只是「MERE DESCRIPTION」,是1905年前港英政府委託印度測量師對當時土地的一些描述;當中裡面的描述,會隨住時間不同而改變。 例如一個流動洗手間,並不會永遠是流動洗手間。 所以這只是一個「描述」,而不是對土地的限制性。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不過,由於「牌照屋」的「牌照」,除了由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所繼承,本身也不可以轉讓,故此買入「私人土地」上蓋的「牌照屋」後,地政處表示「牌照」也會自動失效。
若尚存配偶是唯一的遺產的代理人,則該配偶不得行使取得居所的權利,除非: (a) 取得法院批准;或 (b) 得到所有遺產受益人的同意,而該等遺產受益人必須全部都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例如都是健康的成年人。
丁屋繼承權: 轉讓限制
順道一提,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條的規定,只有由讀者一人繼承父親名下的土地,才可獲豁免繳交地租(Government Rent)的法律責任。 更重要的是,村民子子孙孙都享有这种丁权,这种约定使得政府不得不保留大片土地用于应付未来的丁权行使,这使得可供政府自由发展的土地过少,从而导致市区过于拥挤,更使得香港其他居民的居住面积严重压缩。 这种居住的不平等和给予的特权是很多人反对丁屋政策的原因之一。 丁屋繼承權2023 当然,某种程度上,港英政府出台政策的本意,是给新界居民改善住房问题的福利与安抚,并非是给予特权。
但是,女性以及进入香港的新移民是无法享受此政策的。 倘建築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展開, 在動工前,除須取得租契或新批約所指定批准外( 如有指定的話)(見上文第5.1 段),尚鬚根據該條 例,就有關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向地政專 員申領豁免證明書。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或該日後分割土地,必須 根據《一九九五年土地測量條例》(第四七三章) 的規定,擬備土地界線圖,送交認可土地測量師簽 署核證。 3.4 地政專員可按其酌情權及在適 當情況下,發信准許輕微違反發展條件的情況在現 有屋宇留存期間,暫時存在。 業主應保留一份暫准書、豁免 丁屋繼承權2023 書、修訂書或不反對通知書的副本,日後連同其他 業權文件向買方出示。
丁屋繼承權: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3) 若第二、第三位元階之繼承人全部不尚存,則配偶(妾)可獨享遺產而無須再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3.2 新批約及建築牌照往往註明上 蓋面積、高度、樓宇層數或其他發展條件的限制。 倘鄉村屋宇的發展或重建工程踰越這些限制,有關 限制便須作出修訂,方法是由地政專員發出修訂書 ,經業主簽署後,送交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 記,最後交予業主(或其承按人)保管,作為業權 文件的一部份。 所謂「丁屋」,都是由新界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獲得丁權,購入土地所興建的住所。
- 政府雖然刊印本小冊,但絕不因此為任何準買主的權利和利益,負上法律或其他責任。
- 更重要的是,村民子子孙孙都享有这种丁权,这种约定使得政府不得不保留大片土地用于应付未来的丁权行使,这使得可供政府自由发展的土地过少,从而导致市区过于拥挤,更使得香港其他居民的居住面积严重压缩。
-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 補地價金額的比例是按照持有年期、以遞減形式計算,即持有的年期越長、補地價金額越少。
丁屋的成交量相對較少,位置相對隔涉,銀行在審批丁屋按揭申請時,通常會進行實地考察,而且批核亦較其他私樓嚴謹,不時出現銀行估價不足的情況,從而影響所申請的按揭額度。 丁屋繼承權2023 市區上車盤入場費不菲,如果不介意住得僻遠些,希望即買即住又有一定的居住面積,丁屋便成為上車客的另一選擇,不過在買賣丁屋前要了解當中細節,才可保障自己權益。
丁屋繼承權: 一篇看懂!「遺產繼承」究竟要做哪些事?超過時效辦理恐罰20倍!流程、文件準備...律師超詳解說明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丁屋繼承權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然後,連同遺產承辦人確認書、讀者和妹妹的出生證及父母親的死亡證等等一起呈交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如一切妥當,遺產承辦處將發給他們兄妹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屋宇倘超過此等尺寸,賣方應出示由建築事務監督 丁屋繼承權2023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一二三章)批准的建築圖 則。 如並無經批准的建築圖則,或違反有關批准的 任何條款,又或屋宇的尺寸超過該條例所容許的尺 寸,政府可能收回土地,或買家須按照《建築物條 例》拆卸該屋宇或其部分。 賣方必須是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的承租人,或新批約的承批人,或為承租人或承批人的業權繼承人或承讓人,其業權並已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一二 八章)的規定,在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
丁屋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台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丁屋繼承權2023 丁屋繼承權 如果建屋後的單位,是用丁屋業主用作自住用途,是不用補地價的。
原居民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出售丁權協議,或有出售意圖,因此在申請後「套丁」,便是違反相關法定聲明,屬於違法行為。 若舊屋地的業主希望重建物業,須向地政處申請一份「重建批准書」,舊屋地的村屋並沒有限制買賣轉讓的條款。 簡單而言,村屋的範圍較廣泛(詳見下列四款類型),而丁屋則是最常見的一種,就是由擁有丁權的原居民興建的住所,最直接分辨丁屋與村屋的方法,就是透過地契查閱。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