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原告人於早上約9時在天井9樓的外墻開始做批盪工程,因爲天井的10及11樓的外墻已經被其他人維修。 工程從上而下地進行。 原告人指當日早上約11時30分休息吃午飯,下午約1時復工。 午飯休息時,他和洪文庭先生已經做到天井2至3樓的外墻。
假設原告人能證明他的受傷是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原告人的賠償金額為 $163,671.37。 原告人不能向法庭證明在相對可能的衡量標準下,他在2012年9月17日在高輝工業大廈因工受傷。 因此,本席下令撤銷原告人在本案中之申索。 當本席詢問原告人時,原告人無法講出據稱的意外發生時,他是否失去了重心,導致他的腳部滑落,還是木梯滑落,令他也跌落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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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影片是在原告人在2012年4月展開... 本資料是從坊間各黃藍商店資料庫自動同步至本站資料庫,如有任何地方需要修改,請先向資料來源方反映,本站將定期自動更新資料。 秦肇陽醫生 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張先生有出席審訊作供 ,並採納了他早前發出的信件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張先生同意他是根據公司的文件記錄撰寫這些信件。
原告人傳召的證人(吳泉永先生) 的證據也無法令人信服。 吳泉永先生聲稱洪明順先生就原告人據稱的意外所說的事項,這都是傳聞 證供,所以不應該考慮。 況且,這些對話並不能證明據稱的意外經過是否如原告人所稱。 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有出席審訊作供,並採納了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由他撰寫的部分以及與苗延舜醫生共同撰寫的部分為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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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在骨科專家聯合報告中指出,原告人在不同時間和情況下,就據稱的意外提供了不同的版本。 秦肇陽醫生也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原告人聲稱他從地下停車場的厠所取水,並在地下的後樓梯出口開英泥漿,之後把英泥漿搬給正在天井內工作的洪文庭先生。 但是,本席同意這是一個不實際的工作方式。 正如大廈地下的平面圖所顯示,根據原告人的説法,從停車場的厠所,他需要走一段路到後樓梯出口,然後上一段樓梯,經過一條走廊,再上一段樓梯,才到達據稱意外發生的轉角處。
如上所述,根據秦醫生的意見,就原告人傷勢的自然進程,法庭只應該接納直至2012年11月4日的病假。 因此 ,本席同意被告人陳述認為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適當賠償金額應為 $50,000。 本席亦同意在上述案例,各原告人的傷勢或情況,在不同程度上,較本案的原告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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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的左膝近端脛骨沒有腫脹 或肌肉萎縮 ,也沒有韌帶鬆弛 。 原告人的步法正常,不需要協助。 X光片顯示,左右膝骨頭沒有異常情況。 本席同意原告人口供的説法有違邏輯。
醫生診斷他下半身背部受傷和前胸撞傷。 秦肇陽醫生2023 意外後,原告人獲得醫生或醫院頒發的證明書,獲得總共524天的病假。 秦肇陽醫生2023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2年11月份去了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急診室,其後被轉介到醫院的矯形及創傷外科以及物理治療。 2014年1月10日後,從骨科的角度原告人的情況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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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陪同下,於2012年9月24日看了一位普通科醫生 (韋基可醫生)。 韋醫生安排了X光檢查,顯示原告人的左腿、左腳及腳踝正常,沒有骨折。 其後,原告人再看了韋醫生幾次。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其狀書及證人陳述書中,原告人並沒有詳細地描述他如何滑倒 秦肇陽醫生2023 / 跌倒 。
- 但他擴展至右臀及右下肢的傷勢,與最初因交通意外而產生的傷勢並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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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本席同意這是一個不實際的工作方式。
- 關於原告人投訴不停的痛,秦醫生認為並不合理,因為只有嚴重的病人例如癌症病人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原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第17段承認,「英泥沙在與水混合開成可用的英泥漿後不久就會變硬凝固」。 上述透過香港骨科醫學院公共資訊委員會網站刊登或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非旨在取代醫生的診症服務。 本網站資料僅供資訊參考,並不構成專門的醫療建議。 秦肇陽醫生2023 余仲平不同意辯方講法,稱肌肉萎縮的時間並無固定時期,且他不同意當時該醫生有為病人作詳盡及全面檢查。 余指倘神經線僅部分受損,病人做檢查時不會完全沒有反應,故懷疑病人打針後出現右腳持續病楚,且痹痛感覺從上蔓延至下方的情況,是與坐骨神經線受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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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潤生補充,其後為病人寫轉介信往東區醫院骨科專科及神經內科診所接受專家診症,僅因病人不斷投訴右腳持續感到痛楚,並有肌肉萎縮情況,惟強調為病人檢查時,並未發現有肌肉萎縮。 2.5 根據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他在意外之前是「烜基水電冷氣裝修工程公司」(「烜基」)的東主。 「烜基」於2008 秦肇陽醫生2023 年4月24日正式註冊成立後,由原告人以自僱形式經營,親自處理日常業務運作,其中包括接洽及進行水電冷氣安裝工程。
醫學報告指那一名女子是一位穿制服的護士,原告人不同意。 但在文件上並沒有紀錄,原告人或他的律師就這一方面作出投訴。 原告人告訴專家他一個月中有十五日需要用止痛藥,一般是在晚上。 原告人又需要用右手枴杖支持行路。 他忘記了什麼時候放棄了左手拐杖,又說並非醫生或物理治療師教他用枴杖的。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在2012年10月15日去了聖保祿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