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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國安覆核聆訊11大著數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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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國安覆核聆訊

6月2日,第六次提訊日的第二日,裁判官繼續處理戴耀廷等30名被告的交付高院程序。 裁判官羅德泉押後到6日繼續,但申請周四續列席旁聽的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當中何、周提出下周一續旁聽獲批;余則不再作申請。 關國安覆核聆訊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3 3月4日,47人同時於西九龍法院應訊,惟毛孟靜、林卓廷等12人因疫情而未能上庭,李予信快速測試結果則呈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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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多名被告親友在庭外哭泣,其後有人大叫「多謝大家」、「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政治檢控可恥」口號,也有人表示「多謝大家律師,盡晒力啦」和「對唔住」等。 [46]退庭後,3名被告身體不適需要以擔架床送院,包括劉澤鋒、林景楠和何啟明。 曾被停職四次的前警員歐智威,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務處針對他的紀律聆訊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紀律聆訊無效,下令警務處發放其退休金及每月長俸金。 楊家雄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紀律程序並無違法,亦無程序不公,而且他並沒有對紀律程序判決提出上訴,故其擬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成功機會,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下令他須支付本案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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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廉政公署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瀆職罪)與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最終只有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有罪。 「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因陪審團兩度無法作出有效裁決,以法庭將控罪存檔(lie on the file)作結。 2014年6月,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發生入學考題外洩事件,四名教師涉嫌用手機偷拍考題,被起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2016年2月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無罪。

人大釋法後,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宣布釋法並不會影響法庭的裁決,即黎智英獲准聘請 Tim Owen 作為代表律師,以及要求法庭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 另一方面,法官亦以1999年「吳嘉玲案」中的補充判詞作為根據,明晰審查香港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本地法院不能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亦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會委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 因此,李官在審核「唐英傑覆核案」時,將爭議的焦點落在律政司不設陪審團審訊決定的理由和程序問題,而非《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因為本地法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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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如果除該條例外,沒有任何成文法訂明某控罪的刑罰,則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及罰款。 換言之,要是高等法院裁定某人犯普通法罪行有罪,其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可另加罰款。 高院接到控方公訴書存檔並排期審理後,先要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然後再正式開庭。 如果被告不認罪,則法庭首先要選任陪審員,然後才可進入控方開案陳詞。 從雨傘運動、「反送中」到中國頒布《香港國安法》,隨著牽涉社會運動參與者與相關行為的案件增加,香港司法體系如何審案,越來越受公眾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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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如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覆核案」的判辭指,《港區國安法》屬新實施的法律,案例甚少。 目前看來,社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認識尚淺,難免以《基本法》的普通法原則來放大與《港區國安法》之間的法理衝突,箇中爭議仍然需要透過更多審訊和判決來釐清。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3 黎一方則指,現時公眾關注的是指定法官的挑選機制亦不透明及公開,反之現時陪審團的遴選制度公開,假若陪審員是被挑選出來,公眾或亦會對此有所疑慮。 黎一方續指,公眾亦未能得知指定法官數量,僅從過往聆訊得知現時共有至少7名指定法官,又稱指定法官機制或令公眾誤以為法官分為二級制。 2016年4月7日提堂,同案10名被告獲撤控,餘下樑天琦等34人的部分則再次押後至5月10日,繼續等待警方繼續偵查,以及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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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後被移交港警,直接帶往警署,在沒有律師及通知家人下錄取口供,被要求默寫由警長所講述的句子作招認,由於不知悉玻璃位置,被警員「是但」指出涉案玻璃。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人大釋法不但釐清了國安委的職能,也重申國安委的工作不容司法覆核。 他又指人大訂立《國安法》,了解國安委的成立背景和職能,若果他們不容許國安委作任何決定或判斷,為何釋法內容會如此寫? 若說國安委一方面權力受限制,另一方面不受司法覆核,是難以想像的。 其立法原意為,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都應被廢除,不是基於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明書,而是因為《港區國安法》第46條及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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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院原訟庭一審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連同七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區域法院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理;裁判法院案件由一名裁判官(magistrate)審理,一些不足以判處監禁的案件則可由特委裁判官審判。 梁天琦承認一項襲警罪,但否認暴動等三項控罪,法官裁定撤銷保釋,即時收押。 若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則控方要提交公訴書,待排期審理,此後從宣讀控罪到法官裁決部分與在裁判法院審理並無分別。 2016年6月28日,案件第四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這次控方再將五人撤控,但同時起訴兩名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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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於主權移交前中文稱為裁判司署,是最初級的法庭,更是所有刑事案件送交審訊的「入口」,一些相對不嚴重的罪行會在裁判法院完成審理和判刑。 裁判法院內設少年法庭,負責審理除殺人外,一切牽涉16歲以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此外,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委任曾經發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言行的裁判官或法官成為指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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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紹香港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是否會衝擊與這些流程的關係。 其中,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民主活動人士「長毛」梁國雄、黃之鋒等26人因參與「六四」事件31週年悼念活動,被控「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三度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之後,裁判官批准轉介區域法院審理,11月3日再由區域法院法官提訊。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3 女護士報案後,曾錄取過2份口供,解釋自己錄第1份口供時情緒不穩,故補錄的第2份口供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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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獲准保釋的其餘14人,包括獲准保釋的余慧明及陳志全,獲准繼續保釋。 7月8日,案件第六日提堂,原定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不過總裁判官突然喺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到9月23日再訊,部份被告鼓噪。 至於獲准保釋的其餘12人,包括獲准保釋的鄒家成,獲准繼續保釋,部份人修改保釋條件。 關國安覆核聆訊 以2016年春節旺角衝突中,本土派人物梁天琦被起訴暴動等罪一案為例,案發於2月8日至9日凌晨,梁天琦當場被捕,2月11日被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 惟甫開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若果法庭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傳票案便會變成學術討論(become academic),故是次聆訊只需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 接下來就是辯方作開案陳詞,然後雙方盤問辯方證人,繼而控辯雙方各自作結案陳詞。
  • 47名泛民主派因「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高等法院在3月6日開庭處理餘下11人的保釋覆核。
  • 被告指案發後曾回鄉探親,遭內地公安以「尋釁滋事罪」扣留近兩個月,須撰寫「悔過書」承認不曾做過的事,其間有香港警員探視,威嚇他若不承認曾撞玻璃進入立法會將不能返港。
  • 事主X早前供稱,被告於私家車外摸坐在後座的她的左胸,嘗試拉開她的口罩吻她。

未經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審理這些案件或進行相關司法程序。 彭續指,海外律師是否能擔任國安案件的法律代表,乃只能由法院回答的問題,不論行政長官認為涉及國家安全與否,都不能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批准海外律師參與案件,因觀乎人大釋法內容,海外律師的專案認許問題仍然交由法院處理。 縱使經人大釋法後,國安委基於第14條的權力可擴展至判斷某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其權力就此為止(goes no further),最終應由法院判斷是否批准 Tim Owen 擔任辯方代表。 案件今早於高院聆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黎一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蘋果日報》3間公司由資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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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檢察工作由律政司負責,律政司司長在刑事檢控的角色相當於檢察總長,但在日常操作上,律政司內設有刑事檢控科負責檢察工作,部門首長為刑事檢控專員。 不過,出庭的主控官(檢察官)不一定由刑事檢控科律師擔任,而可以是外判大律師或外判律師(外包大律師或外包律師)。 終審法院之下,設有高等法院(High Court)、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和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另設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多個專門審裁處,例如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等。 但刑事訴訟流程基本只發生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之間。 日本新冠疫情急升溫,病例飆增,東京周四將疫情警戒提升至最高級別。 專家認為,疫情回升主因有兩個,分別是Omicron BA.5變種肆虐和疫苗保護力下降。

關國安覆核聆訊

《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首每年在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法》相關刑事案件。 對於交付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律政司可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法院不組成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 曾蔭權案也許屬於少數峰迴路轉的例子,較常見的是在裁判法院案件中,控辯雙方同意讓被告人「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ing over)。 香港大學青年社區法網介紹,要是被告人沒有案底(沒有犯罪記錄),所犯罪行輕微,而又願意接受「自簽擔保守行為」,控方就會「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技術上沒有被裁定有罪,可以釋放,但須遵守裁判官施加的「守行為」要求,在指定時間內不再犯同類案件。 還有其他程序可以影響案件審判進度,例如前面提到已甚少使用的裁判法院初級偵訊程序,在2012年商人陳振聰偽造女富商龔如心遺囑案中,陳振聰一方就曾提出要進行初級偵訊,歷時九天。 關國安覆核聆訊 他最終在2013年被高院原訟庭裁定有罪,判監12年,並被法官批評有關初級偵訊毫無需要,法院進一步裁決辯方須為此支付150萬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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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香港《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制度, 香港仍然保留1997年政權移交前的普通法系司法體制,其審訊程序與英國(蘇格蘭除外)和多個英聯邦國家或地區大同小異。 10月29日,前「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起訴分裂國家等罪名,被香港法院裁定不准保釋,收押候審,2021年1月7日再提訊。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供民眾可以在平臺上提出公共政策建議,但是權責機關可依自行需要,決定是否回應這些建議。

提堂(mention)是案件送達法院初期的聆訊,何時結束提堂階段,要視乎控辯雙方是否已就正式開審凖備就緒。 一般而言,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判處最高監禁兩年、罰款10萬港元(1.3萬美元;8.6萬元人民幣),數罪並罰則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無權判處監禁,只能罰款最高5萬港元;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梁天琦案於2018年2月21日選出九人陪審團,並正式開審。 關國安覆核聆訊 關國安覆核聆訊 至同年5月1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和一項參與暴動罪成立,一項煽惑暴動罪不成立,另一項暴動罪無法達成裁決。 2016年5月10日提堂,控方再撤控一人,餘下33人部分再因相同原因押後至6月28日再提堂。 控方這次表示需時處理上萬小時的警方錄像與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關國安覆核聆訊: 審訊期間各人去向

包括鄭達鴻、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柯耀林和李予信。 而另外7人包括趙家賢、鍾錦麟、劉澤鋒、李嘉達、譚凱邦、劉頴匡、范國威放棄8天後申請保釋覆核的權利。 她發言完畢後,單手按著後面的欄杆,跳起跨過後方的椅子,之後返回自己的位置就座,引起庭內傳出掌聲。 林卓廷陳詞其間哽咽,他結語:「願我的家人、親人、朋友,平安、幸福、健康。」,引起庭上有人拍掌。 她也表明不再聘用大狀,對當晚在庭上暈倒一事向法官大人表示抱歉,並感謝有機會陳詞。

關國安覆核聆訊

懲教署早前首度宣佈,因疫情暫停3月7日至20日的公務探訪,不少律師或未有足夠時間與當事人會面。 關國安覆核聆訊2023 至於獲准保釋的14人,辯方因疫情嚴重,申請將每周到警署報到的次數,由三至四次減到一至兩次,黃子悅則由每日報到減至每周三次,獲羅德泉批准,其餘保釋條件則維持不變。 被告為黎智英(74歲)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 案件已訂於9月25日開審,預計審訊40天,同案6名壹傳媒前高層早前已認罪候判,部分被告將於本案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另外,案件訂於明天(30日)早上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預計需時1小時。 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授權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況行使案件管轄權,在此情況下,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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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眾仍然無法得知未曾公開處理任何國安案件的個別指定法官。 同樣地,公眾亦不會知道任何指定法官的實際任期(即獲特首任命及指定結束的確實日期)。 人大釋法指出,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下稱「問題」),屬於《國安法》第47條下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若果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案件原定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惟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再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進行第四次提訊日,部分被告則將於1月27日及2月8日再訊。 9月23日,案件第七日提堂,原定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不過總裁判官突然喺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到11月29日再訊,令到部份旁聽人士鼓噪。

  •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指案件嚴重,違反僱主僱員誠信,罪行可判監禁至少數個月。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存在判刑管轄,但自1993年立法廢除死刑後,香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 法官杜麗冰則指,高院法官亦有不同職責,諸如處理謀殺案等不同刑事案件,又指法官在審結案件後會就裁決結果頒下理由,反之陪審團則不會,是次案件由3位法官主理,定必會有詳細裁決理由,屆時可釋除公眾疑惑。
  • 其中,一起的士司機(出租車司機)涉嫌偷拍女乘客餵哺母乳並把照片上網發表案件因此被叫停,在協和小學案終審後,此案於2019年7月宣佈撤控。
  • 此外,高院原訟庭案件中,如果宣讀控罪後被告人不認罪,則首先要看呈堂證據是否存在爭議,如有,則要先審理「案中案」(voir dire)。
  • 時任新東選舉主任楊蕙心供述裁定何桂藍提名無效的過程,在辯方盤問下透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曾提供兩則何的 Facebook 帖文,她要求何解釋帖文內容。

接下來就是辯方作開案陳詞,然後雙方盤問辯方證人,繼而控辯雙方各自作結案陳詞。 關國安覆核聆訊 辯方早前質疑,X曾在被告牽起她的手時,叫對方「爹哋」,認為該稱呼是暗示想被告當其「sugar daddy」,質疑X向被告請求金錢資助不果,因而誣衊對方非禮自己。 惟鄭官裁決時指,若辯方所指屬實,X揭發事件後沒有再返回診所,報警反而會令自己無法達成目標,形容辯方的說法「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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