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家簽臨約時會一同繳付樓價3%-5%作為細訂。 大訂則在簽臨約後2-3個星期後,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兩者合共通常等於樓價10%。 我們建議訂金交由賣方律師保管以防賣家收訂後逃去無踪。 由此可見,臨約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買家簽約前應該與經紀和賣家釐清所有細則避免誤會。 另外要留意的是,臨時買賣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一方想取消合約就需要履行合約精神及合約責任向另一方作出賠償。 在決定購買樓花前,閣下或可先查閱物業所在地之「分區計劃大綱圖」,該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香港法例第131章)而出版。
- 「興建中的物業」一詞在本節包括 i) 未建成的樓宇 / 土地發展項目;或 ii) 已建成的樓宇但發展商未獲得政府簽發的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或完工證(俗稱「滿意紙」)。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因為根據法律案例,相關條款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出,未必可以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再加入跟「臨約」不同的條款。
- 如果售價低於100萬元以下的物業,買賣雙方可以委託同一律師處理買賣事宜;若售價高於100萬以上物業,則買賣雙方需委託不同律師處理。
- 你可以利用「物業資訊網」的雙語搜尋器查詢樓宇資料,例如:實用面積、樓齡及許可用途。
- 賣方律師向賣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而賣方須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 如果準買家違約,並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業主可以充公其臨時訂金。 當然,買賣雙方也可訂明合約為「必買必賣」,而不能純粹「撻訂」便一了百了。 反觀,若業主違約,除了要退還臨時訂金外,還須賠償同等數目的金額予準買家,也就是所謂賠「雙倍訂金」。 代理人就買賣交易提供服務,故有權向賣方及買方收取雙方協定金額的佣金。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提供貸款通知書
在一份包括「所有金額」的按揭契據下,物業會成為按揭人隨時欠承按銀行的所有債務(並無上限金額)的抵押品。 一般而言,在簽署正約後,買方才開始檢驗業權是否良好,如業權存有問題,而買方的理據充分,便可進行踢契,一旦踢契成功,賣方則須退還訂金,取消交易,甚或至需賠償其他捐失予買方。 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正式買賣合約」簡短,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 其實如果想避免繳交印花稅,買家可以問賣方是否願意在不需要賠償下重簽臨約,不過這個就要視乎買方與賣方的談論結果。
如果你買的是一手樓花就不能夠在物業落成之前轉名或加名。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由於買賣任何一方於落訂後反悔係需要賠訂金,在大升市時買家都會落多少少訂防止賣家反悔。 除了賠訂之外,簽完正式買賣合約後反悔買方有機會要賠差價和律師費等雜費。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III. 臨時買賣合約
佣金的金額及支付,受制於買賣雙方跟代理的事前協議。 由於香港也是行雙邊代理,若地產代理會提出減佣金以促成交易,必須把相關佣金數目清楚列明在「臨時買賣合約」上。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必須包含若干條款,例如:物業的地址和售價、臨時訂金(細訂)數額、加付訂金(大訂)數額、何時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交易完成的日期等。
有關的訂金,應付予負責為所涉物業擔任保證金保存人的律師事務所。 當任何違約情況發生時,承按銀行有權行使它對物業的權利,包括進入接收、出租或出售物業以及行使任何有關擁有物業的權利。 承按銀行亦可以委任接管人去行使銀行上述權利,而有關費用則由貸款人支付。 購買新盤時,買方如在簽妥臨約的 5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個工作日內放棄交易,則只須放棄已支付的樓價訂金,而無須負上其他法律責任。 買樓要簽「臨時買賣合約」,這份合約包含了甚麼內容? 正式買賣合約的地址資訊會更詳細,包括到地段號碼、土地不分割份數數目、政府租契年期、公契詳情及物業之郵寄地址等。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相關內容
若賣家於買家反悔後以一個較原先訂立買賣價低的價錢賣出單位,賣家可向原先買家討回因買家反悔而損失的差價。 除了定時定候提供最新的樓市、按揭相關資訊之外,作為數碼港成員機構的ROOTS上會致力透過創新科技為香港每一位解決按揭煩惱。 金融科技平台ROOTS上會打造香港首創網上按揭申請表,一次過免費幫客戶向多間銀行遞交申請,無須再踏入銀行分行用手填表。 與此同時,ROOTS上會創立獨家A.I.按揭評估,讓客戶了解按揭負擔能力、獲批按揭的機會、按揭利率、現金回贈等資訊,以衡量是否落訂買樓及應選擇申請哪些銀行按揭計劃,大大減低撻訂機會。 另外,我們亦提供精準的智能按揭計算機方便各位計算能否通過壓力測試及每月按揭供款額。 政府就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稅率按樓價或價值而定。
- 買賣雙方可因應單位的情況,而加入一些特別條款,例如如樓價本身連「傢俬電器」出售、或業主容許買方在交易完成前進行裝修、或買賣雙方協議由哪方支付大廈維修費用等。
- 賣方把所有業權契據(顯示該單位擁有權的業權文件)交給其代表律師,並由賣方律師轉交買方律師審閱。
- 一般而言,相關文件包括睇樓紙、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轉名契、按揭相關文件等。
- 臨時買賣合約上亦會列明正式買賣合約的簽訂日期,通常是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14日內完成正式買賣合約的簽署手續。
- 即使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只反映買家擁有購入物業的權利。
- 另外,我們亦提供精準的智能按揭計算機方便各位計算能否通過壓力測試及每月按揭供款額。
唯一的例外,是買家轉名 / 加名予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這項交易可視作「內部轉讓」,因政府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合約將會記錄支付方式及付款限期,同時包括成交價格、細訂(通常是樓價的3-5%)及大訂(通常是樓價的10%),各位準買家亦要記得於戶口存入足夠現金,以免「彈票」。 你可以利用「物業資訊網」的雙語搜尋器查詢樓宇資料,例如:實用面積、樓齡及許可用途。 香港人經常會在樓宇建成之前,便購買俗稱「樓花」的單位,如發展商在樓宇建成前面臨破產 / 清盤,買家便要承受極大風險。 簽臨約是一個重要關口,代表正式落實購入單位,反悔不買會招致很大損失,做這個決定前,一定要多做資料搜集,搜尋盤源及勤睇樓,即上千居尋找各區筍盤。 媒體喜歡報導有關撻訂的消息,常將撻訂當作樓市轉弱指標,但其實撻訂背後的考量很多,財力不逮並非唯一主因。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
在一般情況下,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的總和通常是樓價的 10%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 簽署正約後,下一步是由買方律師草擬轉讓契(即樓契),再由賣方律師審核,然後雙方擬定成交日期,買方於當日支付成交價餘款。 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已經要決定支付樓價的方式,例如臨時訂金(一般為樓價的3-5%)、加付訂金(一般為樓價的10%)及樓價餘額。 而正式買賣合約會根據臨時所指明的購買價及支付樓價的方式詳細列明。 時間乃正式買賣合約之要素(意即雙方須嚴格遵守合約內所提及的時限)。
若準買家希望鎖定單位,而不希望業主賠訂重售,可選擇支付較高比例的細訂;若準買家心大心細,覺得自己有可能會「撻訂」,則盡量選擇支付較低比例的細訂,以減低「撻訂」時被沒收訂金的損失。 對於同意方案下的一手住宅物業,地政總署訂明的正式買賣合約的標準格式規定,物業只能轉讓給原買家。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因此,該物業不能以確認人轉讓的方式轉售,並且該物業在發展商將物業轉讓給買方之前不得轉售。 此外,住宅樓花的買賣受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2023 2013 年生效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621 章)的進一步規管。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IV. 正式賣買合約
但如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例如他們未能一致同意正式合約的所有條款),他們仍會受臨時買賣合約約束。 睇中心儀單位,跟業主成功議價後,準買家便進入買賣程序了。 買賣程序第一步,準買家需跟業主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並即場繳付臨時訂金。 簽署臨約後,買賣雙方均需各自委託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並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十四天內確立生效。 確保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包含條例所規定的強制性條文。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留意有關物業買賣交易所包括的裝置、裝修物料和設備,須在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上列明。
以住宅物業買賣為例,如果在簽定「臨約」後超過十四天才簽定「正約」,則需要安排把臨約及正式一同註冊。 若簽「臨約」後的十四天內就可簽定「正約」,就可以只為「正約」打厘印。 根據稅局安排,一般在簽署「臨約」後三十天內需要繳付「印花稅」。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簽署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
步驟三 買方律師向買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簽署正式合約當天,買方須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事務所簽發的支票繳付加付訂金。
「臨時買賣合約」需加入相關條款表示下手買家不受沒有披露的「產權負擔」所影響。 因為根據法律案例,相關條款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出,未必可以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再加入跟「臨約」不同的條款。 二手買賣在簽臨約後加名/轉名就一般二手樓買賣,均容許買家在簽定「臨時買賣合約」後加名或轉名。 在加名在轉售交易中,原先的買方將成為「確認人」,而新的買方將成為「轉購人」,但卻需要支付「額外印花稅」,除非加名或轉名為「直系親屬」,則可豁免繳付「額外印花稅」。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列明支付大訂的實際日期
當閣下找出相關的大綱圖後,便可看到物業附近環境之現時及 /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或建議中的土地用途和道路網絡。 閣下可於規劃署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網頁內取得更多資料。 如閣下在閱讀大綱圖時遇到任何困難,請尋求建築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步驟八
你可以按以下連結,了解更多關於印花稅的資料,或使用有關的網上服務。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 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牴觸。 步驟五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購買住宅物業
最常出現的「撻訂」的原因,多是買家財政出現問題,譬如收入大減、未能符合銀行的按揭條件要求,甚至買家被樓市跌勢嚇退而縮沙等等。 不過,事實上,臨約一日未釐印,一日仍有修訂的空間,只要賣方願意重新簽訂臨約,雙方可當「無事發生過」,照樣交易,而不衍生額外費用。 理論上,不論臨約是否已送往打釐印,亦算是一份有約束力的物業交易文件,買家事後想加名轉名,則屬新一項轉售交易,買家或須就此再付「從價印花稅」及適用於短期轉售的「額外印花稅」。 買樓的第一步是網上搵樓,第二步是睇樓,第三步是傾價,傾好傾錢,接下來便是由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臨約)。 在買樓過程中,簽署臨約與正約的用意各不同,臨約的作用是確立交易意向,而正約的作用是確立條款,以及物業是否具有良好業權。 不是人人都撻得起訂,有信心進行「技術性撻訂」的買家,入手的通常是特色戶等優質盤,並且已衡量過撻訂成本和以 A 組身份買樓的優惠,認為撻得過、有得賺,才會行動。
如果買方對業權產生懷疑,可就業權提供任何質詢(俗稱「踢契」),如果賣方律師未能提供答覆,可以取消有關交易。 若賣方選擇違約,他便需要退回首期訂金,同時要支付買家部分的經紀佣金。 在樓市暢旺的時候,為免業主「臨門反口」,買家往往會提高訂金比例,減低業主反口的意欲,甚至可以寫上「必買必賣」的附加條款,規範雙方必須完成交易。 所謂「產權負擔」,也就是俗稱「業權瑕疵」,都是一些會降低物業價格、或阻礙業主出售的事項,如法庭頒令、按揭、押記令等,故「產權負擔」必須在交易前解除。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賣方未能完成交易,同樣承擔以下後果:
轉讓契是一份將物業的業權在法律上由賣方轉讓給買方的文件。 轉讓契需要以契據形式制訂並由買方律師負責預備,賣方律師可提出修改。 至於「非住宅物業」,即如商業或工業用單位又怎計。 由於這類物業的「印花稅」是在簽署轉讓契才支付,所以「臨約」及「正約」也不用打厘印。
如果買賣雙方出售的單位,包括車位、露台或天台,也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出。 留意正式買賣合約簽署後,便立即構成「必買必賣」條款,即除非業權出現問題,否則合約任何一方均必須完成這項交易,否則視為「撻訂」,並須作賠償。 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14日,買賣雙方就會再簽正式買賣合約,買家亦在這天交「大訂」,這裡就講講一般步驟及注意事項。 簽完臨時買賣合約後是可以轉名的,原買方會變成「確認人」,新買方會變成「轉購人」。 除非新的轉購人是確認人的直系親屬,這個程序就會牽涉「額外印花稅」。 一般的直系親屬轉名或加名都需要繳交「第2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
買樓臨時買賣合約: 印花稅
賣方把所有業權契據(顯示該單位擁有權的業權文件)交給其代表律師,並由賣方律師轉交買方律師審閱。 如果所有契據均存放在現有按揭之承按人(通常是銀行),賣方律師便要安排銀行發放有關契據並轉交買方律師。 實用面積並不包括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及庭院的每一項目的面積,即使該些項目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