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發公司一向自負盈虧,因長年欠缺政府注資,收購土地和安置居民的過程非常棘手,市區重建進度緩慢。 缺乏政府財政支持,土發公司市區重建項目屢受拖延,終於 2000 年,《市區重建局條例》獲得通過,獲政府注資的市局重建局(市建局)於翌年成立,頂替土發公司的角色。 兩電表示未來將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網上宣傳和實體活動,繼續推廣可再生能源。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天台業權: 明年殺到 天台有價
後知後覺的屋宇署在本報踢爆事件後,才發出清拆令,4個非法僭建的貨櫃屋在兩個月後終完成清拆,免卻人為災難。 按當區天台屋市價,約200呎的單位月租至少6,000元,換言之出租4個貨櫃屋即可月賺至少2.4萬元,收入豐厚。 有議員直斥屋宇署在打擊僭建惡行上執法不力,如同縱容涉事者,要求當局加強執法。 市建局採取兩家測量師行估值結果的較高者為出價基礎,連同特惠津貼,向受影響的非住宅物業業主提出收購建議。 出租或空置物業的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十,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自用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三十五,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四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自用業主亦可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非住宅單位津貼。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於多年前曾接獲修葺令,被署方要求維修大廈外牆及公用地方,法團雖已遵照修葺令指示,但仍受平台僭建物障阻而無法徹底修葺。 該大廈的天台與平台等公用地方已被僭建物佔用約30年之久,法團曾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律師信,但一直未獲僭建物的業主理會。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官不同意答辯人的理由,法官認為法團必須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保持公用部分狀況完善,沒有立即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不能提起訴訟,況且,法團是指控2008年的新裝置,與2005年的舊裝置是兩碼子事件,不能混淆。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筲箕灣西灣河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前任主席和司庫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並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禁止前任主席在卸任後,仍非法使用主席的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 大廈的清潔工作是大廈管理的一項重要部分,不論大廈是否有法團,業戶都需要清潔服務。
天台業權: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在大部分情況下,若天台漏水問題不是由「公用部分」引起,加上天台已「入契」,單位業主便需要獨自負上維修責任,支付整筆維修費用。 天台業權 雖然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沒有反對申請人在橫巷開設新門的建議,但聲稱其允許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及須經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而給予的,其後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已把外牆的權益轉讓給法團。 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得到當時外牆權益擁有者的許可,該許可並不足夠准許申請人或者任何其他業主在大廈進行涉及公契所提及的結構上的改動。 申請人在大廈外牆鑽鑿及安裝一道門,明顯是企圖在大廈的外部裝配或附上物件,而申請人從來沒有獲得大廈管理人或法團的書面允許,准許他進行外牆的有關工程。 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文,任何業主在未獲得大廈管理人的同意或准許的情況下,皆不能在大廈的外部建立或附上任何配件、裝配或物件,業主也不能在大廈的任何部分,做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申請人確實已有屋宇署的批准,進行有關的工程,但法官認為屋宇署的批准並不豁免申請人身為大廈業主,不須依照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申請准許的責任,屋宇署的批准亦不等同大廈管理人執行公契時的批准。
- 所以,單位的建築面積差異、天台等會否影響業主擁有的業權份數,注意分契細節或自己的屋契或大屋公契(如有)。
- 對於天台頂樓連天台的物業,本局會向業主提出一個收購價,包括頂樓連天台的業權。
- 盧先生在第252號個案提出,申請法庭頒令予法團即時執行該維修工程合約第8.6項條款,要求天域建築有限公司需向銀行購買工程合約總額百份之十的「履約保證」,及頒令予法團於2012年6月管理委員會之有關取消「履約保證」議決或有關口頭協議無效。
-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 法官判決撤銷申請人要求她5個車位從199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多付的管理費,但法團須支付申請人5個車位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多付的1,200元管理費,法團亦應從2010年11月份開始,改按公契規定,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管理費。
- 根據已修訂的【時效條例】,自1991年7月1日起,只要霸佔土地的人有意圖地獨自佔有,並排除及阻止其他人使用該地方超過12年,該霸佔土地的人便成為有關土地的業權管有人。
- 黃埔花園共有12期屋苑,合共88座,當中兩期是商場,屋苑管理人屬地產發展商旗下物業管理公司。
該單位與光井、升降機槽或任何類似直槽、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應視作外牆處理,它的整個厚度應包括在內。 在訂定重置單位的呎價時,本局會委託測量師搜集並分析重建項目區內的物業成交個案,以訂定以七年樓齡為基礎的重置單位呎價。 測量師將假設重置單位位於樓宇中層、座向一般和並不享有海景,並以此原則就物業成交時間、樓齡、座向、樓層、質素、面積、交通及環境等因素進行調整,以訂定重置單位呎價。 現時仍有不少基層市民居於舊樓天台屋或劏房內,這些住屋多以鐵皮或木板搭建,環境擠迫簡陋,衛生情況欠佳,同時引起樓宇安全和消防問題,有潛在危險,對居民構成威脅。 本港租金高昂,即使劏房租金亦動輒數千元,一些非法僭建的廉價天台屋往往吸引基層家庭或新移民購買或租住。
天台業權: 天台住戶申逆權侵佔擁天台業權
法官判決撤銷申請人要求她5個車位從199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多付的管理費,但法團須支付申請人5個車位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多付的1,200元管理費,法團亦應從2010年11月份開始,改按公契規定,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管理費。 天台業權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案都屬無效。 主席可就重要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天台業權2023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天台業權: 市建局收購 V.S. 發展商收購
在興建建築物之前,發展商單獨擁有該幅土地,其後興建建築物出售圖利。 不論該單位易手多少次,後來的業主作為所有權繼承人,都必須遵守公契的要求,所以業主應預早取得公契副本,方能知悉自己的權利、權益和責任。 天台業權2023 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在業主會議上斷定某個決議是否獲得「過半數票」通過時,毋須理會沒有出席的業主;毋須理會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的業主;毋須理會空白或無效的票;及毋須理會棄權票,只須計算出席並已投票的有效票總票數,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事實上,管理公司在大廈尚未成立法團之前,作為業主的信託人,應該以量入為出的態度,盡快達至收支平衡,以減輕業主超支負擔,不應讓超支的情況不斷惡化,亦不能在法團成立後繼續追討。 (個案2)高等法院2002年第389號個案,根據該宗訴訟的屋苑的大廈公契,頂樓的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但上訴庭推翻土地審裁處的判決,裁定共用建築物的業主同時享有地役權,因此低層的業主有權使用天台作緊急逃生或維修的用途。
本報翻閱涉事工廈圖則,4個貨櫃屋安置的地方是一片空地,業主從未向屋宇署遞交圖則申請加建,明顯是違法僭建。 天台業權2023 屋宇署在接獲本報查詢後,派員實地視察,確認4間貨櫃屋屬違例僭建物,隨即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違例加設物拆卸。 按照市場慣例,市建局與有關業主在簽訂買賣協議時,市建局會向業主支付一成的訂金。
天台業權: 購買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1. 天台業權及使用權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因盧先生並沒有在本案控告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所以土地審裁處不應頒發影響該公司的命令。 天台業權 由於法團收到屋宇署發出兩個維修命令,為履行該兩個維修命令,需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該屋苑於2011年開始籌備屋苑公用部分的大型維修工程,並聘請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顧問,負責制定工程招標文件和監督日後的工程施工。 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根據條例第21款,管理委員會須釐定業主就某段期間根據第20條設立並維持的基金繳付的款額後,其後再根據該條例釐定的任何款額,均不得超過相當於根據該條例釐定的前一款額的150%之數(1.5倍),除非該款額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批准。 管理委員會必須不少於3個月舉行1次會議,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申請人堅持他的工程並不構成「結構上的改動」,但該公契所述的「結構上的改動」並不關乎技術上的結構問題,任何涉及大廈結構,並影響大廈視覺方面的工程,都屬「結構」上的工程。 天台業權2023 這工程包括在外牆鑽鑿缺口,及在整個大廈的建築或結構作出了永久性的改動。 無論工程會否影響大廈結構上的安全,本案涉及的工程都是結構上的改動,而該大廈公契是禁止此等工程的。
天台業權: 樓花買家如何預測收樓時間 (入伙紙 / 滿意紙 / 關鍵日期 / 申請按揭時間)
一些業主(包括申請人)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當時的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委任申請人作為臨時管理人。 土地審裁處於2006年1月21日批准申請,35號和37號兩個業主立案法團最終順利產生。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保安管理是大廈管理的重要環節,包括管理員巡邏、出入監控、交通管制、訪客登記、人流控制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通常法團會聘請管理公司代理保安管理的工作,管理公司可設立自己的保安隊伍,或外判給專業的保安公司承辦。 天台業權2023 而沒有法團或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便須團結,設立適當的保安管理方式,包括在大廈所有通道出入口安裝鐵門及密碼門鎖,如經費許可亦可加裝閉路電視系統,使大廈出入的人流受到監視,已可達到最基本的保安要求。 答辯人也許可以使用該分隔牆兩邊的表面,但該分隔牆本身座落的位置不會是答辯人可以獨自享用的位置,該分隔牆本身的結構亦不會屬於答辯人。
天台業權: 要求承認大廈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權利的保全措施被法院駁回
盧先生在第252號個案提出,申請法庭頒令予法團即時執行該維修工程合約第8.6項條款,要求天域建築有限公司需向銀行購買工程合約總額百份之十的「履約保證」,及頒令予法團於2012年6月管理委員會之有關取消「履約保證」議決或有關口頭協議無效。 盧先生深信現時的大維修合約是必須有條文要求工程承辦商購買「履約保證」,作為保障大廈業主利益,一旦工程爛尾,就可減低業主的損失。 盧先生的職業是物業經理,據知法團一貫都會就維修工程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履約保證」,而該工程招標書是由香港房屋協會審批,香港房屋協會一向都要求於工程招標書訂出條文規定工程承辦商要購買「履約保證」。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雖然本局原則上會按照入伙紙訂明的用途,評定和計算物業的收購價,不過對於入伙紙訂明其用途為非住宅的物業,倘若它們已用作住宅用途一段長時間,而政府租契並無禁止該物業作住宅用途,本局可向該非住宅物業的自用業主發出自置居所津貼。 有些業主私自加建圍牆或搭建物,獨佔天台空間,甚至加設獨立樓梯通往天台。 由於天台防水層與樓宇主要結構一樣,屬大廈公用部分,法團有權追討該業主維修責任。 這幢由中華電力子公司發展的中嘉閣,九一年落成,地下有五個地鋪,一、二樓分別是停車場及平台,三至十五樓則是住宅,共一百零四伙。 中嘉閣剛落成時,中電就將其中一個二千餘呎的地鋪,以七百萬元售予母公司中華電力,至今一直用作客戶服務中心,其他賣散,但外牆業權仍在中電手中。
天台業權: 天台屋僭建 屋署懶清拆
分契後,葉先生向法團申請獨立水表和電表被拒,更被法團要求清拆天台之僭建物。 葉先生於1999年出售其天台業權予16樓的業主(申請人),過往20樓與天台屬同一業主時,電力直接由20樓轉駁到天台,在分契後,天台的新業主(申請人)把電力由16樓的單位接駁往天台,但最終被法團截斷供應。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天台業權: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法團只有一位證人,是該屋苑的管理公司主任馬先生,馬先生並不否認該餐廳的確有將檯和椅放在門外,及管理委員會共有13次會議討論此事。 天台業權2023 管理公司曾發出3封警告信給該餐廳,管理員又有作出口頭勸喻,要求該餐廳將檯和椅搬回店內。 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天台業權: 外牆業權爭拗
天台屋超越原有建築要求,並非合法住屋,田土廳不會有資料,業主有責任確保業權合法。 但部分天台屋居民輪候公屋多年仍未能上樓,市建局的援助金亦不足以支持今後租金開支。 當局一方面應照顧業權法理,一方面亦要根據天台屋住戶具體情況,妥善安置,予以體恤,以免拖慢重建進度乃至引發社會矛盾。 天台業權2023 中大商學院亞太工商研究所名譽教研學人李兆波指,在買賣合約內,會清楚說明這些連天台或平台特色單位入契,因新樓圖則較新。 由於有個別屋苑公契並未清楚界定出上述樓宇部分位置及權責,以至日後產生諸多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