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丁屋繼承權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當香港市民數以百萬計經羅湖回鄉掃墓,與此同時,海外原居民一批批包機回鄉掃墓省親。 余若海承認當時政策有漏洞,但理民官執行政策時,完全有酌情權處理建屋申請。 為免觸發政治危機,理民官通常不會接納女性申請,名字記載於集體官契上的女性亦少之又少。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不能轉讓
現時,新界鄉郊地區已有整體規劃藍圖,除了1990年代初將《城市規劃條例》擴展至新界,逐步在各區劃定規劃大綱圖外,還有各式各樣的新市鎮計劃,如洪水橋及新界東北等,丁屋政策再沒有「永續」的理由。 弔詭的是,現時規劃大綱圖下,仍保留了丁屋用地(丁地),有時甚至與其他土地用途直接競爭,透過「套丁」和擴展丁地,如癌細胞般在新界各處擴散。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表示,一直有聽聞「丁花」買賣,有地產代理亦會在網上放售,卻少見政府當局介入,地政處應多出擊調查,提出檢控;而地產代理參與買賣也涉違反守則,地產代理監管局應跟進。 他質疑,賦予新界男丁有地建屋自主的原意,已變質成轉手賺錢的方法,政府應檢討丁權政策。 市民購買丁屋前,要留意丁屋是否有政府發出的滿意紙,亦要留意需否補地價,特別是土地條款中有否列明入伙5年後轉手毋須補地價,若要補地價則要確保賣家已繳付。 記者所見,富逸天峰仍未落成,仍進行內櫳裝修等工程,而屋苑牆外已拉上印有「1400呎 565萬起」、「7百呎 360萬」的標語。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終院又同意上訴庭將《基本法》40條中「傳統」一詞的意義,追溯至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的情況而決定,因為1項受《基本法》40條所保障的權益,並不需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基本法》40條並無說明此需要。 丁屋繼承權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丁屋繼承權: 沒有小孩的人遺產誰繼承?繼承人年紀太大要拋棄繼承較省稅嗎?
誠如有作者指出,丁屋政策原意為保護傳統習俗,給予男性原居民可以獲得免補地價土地興建屋宇。 該政策原屬於臨時措施,卻因為政府與居民的政治利益考量演變成了世代延續的權益。 但是,隨着私人土地越用越少,丁權終將因土地條件消失而無法實施。 丁屋繼承權2023 丁屋繼承權2023 丁屋是港英政府老謀深算的緩兵之計,如果換個角度看,這種傳統權益之消失也符合現代法律發展之趨勢。 也間接證明了,雖然社會不斷的在討伐丁屋政策,但丁屋政策仍然可以照樣進行。 【本報訊】丁屋政策多年來爭議不絕,早在九十年代已有立法局議員提出保障新界女性居民的丁屋繼承權,近年社會亦不斷有聲音提出就丁屋「截龍」,政府曾於二○一二年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但未有採取實際行動。
-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 答辯人一方則回應指,條文中「傳統」的意思,是指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
- 申請人需填寫「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交由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 「法庭的判決本來應該好好處理這個問題,但卻沒有處理,而是認為以前英國是這樣,那麼現在也可以延續下去。這對公眾來講就是一個很差的判決。」他說。
-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終院法官認為,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丁屋政策的受惠者,他們顯然不會有意提出對丁屋政策的挑戰。 不過,由於「牌照屋」的「牌照」,除了由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所繼承,本身也不可以轉讓,故此買入「私人土地」上蓋的「牌照屋」後,地政處表示「牌照」也會自動失效。
丁屋繼承權: 新聞專題
代理其後再向記者遞上一本「天映峰」的樓書,介紹這個位於八鄉元崗新村的新丁屋屋苑,並指有關屋苑只全幢出售,由820萬至930萬不等,預計明年入伙,但至今全苑11幢,已有2幢沽出。 記者到現場睇樓時,只見所有丁屋全未拆棚,工程仍在進行中。 記者以顧客身分,在代理陪同下到錦上路一帶「睇盤」,其中恒安發展的36座丁屋富逸天峰,代理透露預計年尾始落成入伙,但已售出九成,現盤僅由買家放售。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如上述人員全部不存在,則死者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物,屬於政府所有,而政府可(在其任何其他權力不受影響的原則下)從獲轉予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中,撥款予該無遺囑者的受養人(不論是否為該無遺囑者的親屬)以及合理地預期該無遺囑者會供養的其他人士。 丁屋繼承權2023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丁屋繼承權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丁屋繼承權: 妹妹離世兄姐卻只顧分千萬房產!沒結婚、沒小孩...遺產就這樣留給最討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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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作為準買家,我們除了依賴申請人的資訊外,很難有方法得知「牌照用途」,透明度相當之低。
- 鄉議局昨指出,原居民日後只能以私人土地建丁屋,但認可鄉村村界內的私人土地數目只會愈來愈少,相反原居民則會繼續出生及年滿十八歲而享有丁權,將來同樣有居住需求,坦言會有為丁屋「截龍」的效果,反問是否要讓丁權自然流失。
-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 按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丁屋入伙前須獲簽發滿意紙,入伙5年後可毋須補地價自由買賣,但5年內出售則要向地政總署先補地價。
- 當單位因僭建被釘契,下一手買家將「繼承」有關清拆工程責任,而銀行亦有可能因釘契而拒絕提供村屋按揭。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丁屋繼承權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丁屋繼承權: 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亦屬合憲
據說,原居民向發展商出售丁權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政府竟然未有嚴打,反而把有關做法剔除於刑事範圍之內,改以建屋牌照或批約條款執行規定,使被「套丁」者最多只是被收回土地,只要不涉及虛假陳述、欺騙行為,便不會受到刑事檢控。 丁屋繼承權2023 丁屋繼承權2023 有關注土地政策的團體要求全面檢討政策,禁止丁屋轉售杜絕濫用,認為政府應立例表明有關行為違法。 丁屋繼承權2023 然而終院認為,政策下的權益是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地政總署,根據現行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 但法官指,相關權利並不完美,而《基本法》第40條未有列明有關政策屬永恒不變,丁屋政策仍是可改變的,但法官未有就此問題作決定。 丁屋繼承權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裡面是不容許擺放貨櫃的。 這類「集體官契」的土地 ,跟我們認識九龍及新界的地契不同之處。 一份叫「BODY 丁屋繼承權2023 OF LEASE」、而另一份叫「SCHEDULE」(田土一覽表)。 「BODY OF LEASE」寫明「土地用途」,例如多列為農地、以及不可作厭惡性工作。
丁屋繼承權: 按揭計算機
长远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兴建丁屋的安排。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最近有公職人員涉嫌出租「牌照屋」違法,而鬧到滿成風雨。 很多時地產代理在推介新界農地時,也會表示上蓋有「TS」屋可以一併出售,實情什麼是「牌照屋」呢? 我們希望透過一文釐清各項細節及流程,希望準買家能認清權益。 類別(1)的丁屋,因原居民可以免費,或以極優惠價格,獲得建屋的土地,該等丁屋,於發出滿意紙後任何時間出售,都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批約內的永久轉讓限制,若申請獲批,需補足地價。 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丁屋繼承權: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此外,上訴庭指郭卓堅等人從來沒有表示有意申請丁屋,亦無土地權益受丁屋政策影響,因此並無資格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有關人士指出,雖然法院裁定丁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傳統權益」,但判詞亦表明政府有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每一宗丁屋建屋申請,「所以唔係話原居民有地想起樓,就一定要批你。」更何況,丁屋的原意是讓新界原居民安居而非謀利。 目前,丁屋權有些變味了,市場上出現的「套丁」做法比較普遍,也已經成為謀取不法利益的途徑,金額更可達逾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