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3 2.又按口授遺囑應依民法第1197條之規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是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 代書遺囑時須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寫成書面遺囑後,由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給遺囑人過目審閱,以確保遺囑的確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認為代書的遺囑沒有準確表達其內心意願時,可要求代書人反覆修改,直至遺囑人認可為止。
生前立遺囑(遺囑英文為will)可以清楚地進行遺產分配,避免死後子孫為錢而煩惱。 律師這篇將與您分享寫遺囑的重點,幫助您了解遺囑規範。 如果還有疑惑,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除遺囑之形式要件外,遺囑能力亦會影響遺囑效力。 原則上,遺囑人須有行為能力且年滿十六歲,方能為有效之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產之分割
委託遺囑律師有助於保護遺囑效力,但並非強制要求,遺囑人可以視需要決定是否委託。 不過這邊要先釐清一個迷思:委託律師不等於「律師認證」遺囑有效,雖然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選擇交由律師辦理遺囑,以求多一重保護,減少遺囑被質疑甚至推翻效力的可能。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3 除了抽象的指定應繼份比例以外,遺囑人也可以具體劃分每個遺產的歸屬,或禁止某個遺產被繼承人分割,但禁止期間不可以超過10年。 遺囑的法律效力代表遺囑的用途與功能,因此寫遺囑之前,一定要先了解遺囑的概念,認識遺囑法律效力有哪些,以及如何判斷一份遺囑有效無效。 自本公司成立十年來,面對到無數地主不知道如何處理名下土地,還有些地主連自己的土地在那裡都不知道?
其他遺囑範例,如代筆遺囑範例或是公證遺囑範例,都與以上預立遺囑範本類似,不過記得要加上見證人的簽名。 另外,公證遺囑的內容必須填於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 流程:立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財產如何分配等等),見證人中一人同時做成筆記(須據實記載),不可打字要用手寫,免生爭議。 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法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土地共有分割限制-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
依照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均有其相關規定,只要嚴格遵照其規定訂立,都是有效的遺囑。 立遺囑前先整理財產明細,在分配財產時就能有更清楚、更全面的計劃,也能幫助繼承人順利開立遺產清冊。 而有些財產本身性質特殊不容易做分配,則可趁此機會評估是否將其轉換其他性質的財產,會更容易進行估價或分割,有助於避免遺囑爭議。 不論是自行陳述或看提詞稿,重點在於遺囑人必須要有「口述遺囑內容」這個動作。
2個兒子稱遺囑為父親口述,且有2名見證人在場,加上5個姊姊早在9年前就拋棄繼承,該遺囑應為有效。 但法院查出,2名見證人並未「全程」參與立遺囑過程,不符法定要式。 且辦理拋棄繼承時有人未在授權書上簽名或蓋章,資料不全,法官認定2個弟弟逾越授權、無權代行,遺囑不具效力,最後判決2個弟弟應塗銷遺囑繼承登記,5個姊姊也可分得財產。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其他情況,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思,由見證人中之一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簽名。 可知,雖然遺囑可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規定。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3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4、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只要有錢的地方就有紛爭,實務上有太多案例是親人因爭產而告上法院,反目成仇。 不要覺得立遺囑觸霉頭或傷感情,事先預立遺囑,把話都說清楚,也能減少許多衝突,讓自己走的安心。 須自書遺囑全文:自書即為遺囑人自己書寫,亦可由他人協助書寫,但若完成之遺囑經鑑定與遺囑人筆跡不符時,仍非自書遺囑,電腦打字和點字機點字之遺囑,均非自書遺囑。 而一個人的行動,才是代表真正的想法,所以如果有人在遺囑內,交代要把房子給予妻子,卻在實際行動上,把房子已經過戶給第三者,那麼還是以行動為準,妻子也不能要求第三者把房子依據遺囑過戶給她。 「根據本院向金融機構函詢,老先生的貸款已經有上億元,扣除不動產、存款,老先生的財產淨值其實只有幾十萬元左右。遺囑寫的數字,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數字。」法官把文件出示給兩邊的家屬看,大家看了這些文件,幾乎不可置信。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老先生不耐煩地對他們說:「隨便你們,要寫就寫。」於是,他直接口述,由大兒子的朋友記錄下來,又是給太太5千萬元,每個孩子各2千萬元。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如何有效訂定
歡迎參考這3個方法盡可能減少遺囑的爭議空間,降低繼承糾紛發生的可能。 可以的,只需撤回前遺囑,重新訂立新遺囑即可。 需注意遺囑撤回的方式有限制,原則上要以新遺囑聲明撤回前遺囑,不可以直接在前遺囑上劃記塗改,否則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例如:某人有3名子女,遺囑遺產包括名下一間房子,由3名子女均分,但之後把房子過戶給長子,由長子單獨繼承,這時遺囑中所指房子均分部分就無效。 2.遺囑內容是由立遺囑人自由安排想要交代的事與物,如果不知道要怎麼寫,建議3個方向供參考。
4.筆記方式雖未明文,但此部分應屬代筆性質,依據目前法院對代筆遺囑方式的見解,可以不必由見證人親筆書寫,利用電腦或打字等方式都可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697號判決)。 2.遺囑人雖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但仍必須意識清楚,且能利用口語表達,若已意識不清或無法言語,也不能利用口授遺囑。 以上五種問題,都是跟遺囑最密切相關的,因為某個環節出了錯,就有可能直接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如果立遺囑人已經花了很多時間在準備,也想趁自己還有清晰的思緒時整理清楚,並對自己的財產有預先規劃的支配,卻因為小小的地方沒有注意到,這樣是很可惜的。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內容該寫什麼,哪種最具法律效力?5大重點理出思緒
本文將由余淑杏律師親自介紹5種遺囑的正確寫法以及合法的財產分配方式,破解遺囑無效的原因,預防遺產繼承糾紛。 另一方面,法律給予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之空間,故以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為原則。 若該遺囑之內容侵害特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不當然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 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
- 若是遺產價值或數量有達到一定規模、繼承人眾多、有規劃遺贈、有遺留債權債務或有境外遺產等較複雜的情況,最好還是獨立製作遺囑,更能有效避免繼承糾紛,達到遺囑人的目的。
- 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所謂之口述遺囑意旨,只需口述關於財產處分之意思即可,不需隨遺囑之文字,逐字口述。
- 2.要有兩名見證人,其中1人做成筆記,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
- 同樣的,如果死亡時間在做成遺囑的3個月內,代筆遺囑無效,例如欠缺合格的見證人人數,不到3人,但只要有3人合格,一樣可以轉換成口述遺囑。
- 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代筆遺囑則是由立遺囑人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3位見證人的其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記下時間及代筆人姓名後,由3位見證人及立遺囑人簽名,若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代替。 遺囑有5種,是參考範例自己寫就好,還是要請律師代筆、見證? 許多人希望透過遺囑在生前做好財產分配,卻不曉得遺囑該怎麼寫。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遺囑的執行
而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可知,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可為遺囑,具有遺囑能力,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同意。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3 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要注意的問題,則是見證人的人數與利害關係。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2023 所謂的人數,就是除了口述遺囑的見證人可以容許2人外,其餘的遺囑見證人,都需要至少3人(一名公證人、兩名見證人,或是三名見證人)。
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時,不能依上述四種方式為遺囑者,得作成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爭議較大,且需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失其效力。 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 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特性及實務上爭議
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如果別人繕寫,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住址)。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所以立遺囑人病狀轉趨穩定後,如果覺得之前口授遺囑的內容不錯,想繼續使用的話,應該透過自書、公證、代筆遺囑等方式,另立遺囑。
我們都知道在未來的某一天,我們一定會離開這個世界,再也無法回來,更無法和任何親友家人聯繫。 如果要走得安心,走得從容,不讓家人驚慌失措,甚至避免爭吵紛擾,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離開前,先把該交代的事情交代清楚,將該安排的事情預先安排。 而要做到這一點的唯一方法,就是預立好自己的遺囑。 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劃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 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搜尋: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但不論預立幾次遺囑,最後總有一次會派上用場,當無常來臨的那天,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可以和這個世界好好告別,沒有遺憾。 我們一般平民百姓的財產雖不能和豪門巨富相比,但多少總還是有一些財產,不能因為比較少,就放棄自主規劃安排的權利,而且遺囑可以安排的事情很多,絕非只有交代財產一項而已。 所以只有善用遺囑,把自己的身後事妥善規劃安排好,才是對自己對家人最負責任的做法。 但在我長期協助他人預立遺囑的經驗中,體悟到一個真正沒有遺憾的生命終點,並不在於你有多少財富或有多少享受。 因為物質的成就或感官的愉悅,最終都會消逝如煙。 這時法庭會做筆跡鑑定,要留意的是,筆跡鑑定是依據遺產總額收費,且有時驗筆跡也無法確定,最後法院可能判決遺囑無效。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裡面要寫些什麼?
他形容,生命就像一場旅行,終有結束的一天,立遺囑不僅涉及後事安排、財產分配,更是留給生者的一封情書,一份最後的溫柔與體貼。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內容完成後,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簽名的位置不拘,在遺囑開頭或結尾都可以,但建議寫在全文結尾處或是在頭尾都簽名,並在最後簽名處末加註「以下空白」四字,這樣可以避免遺囑被他人擅自增加內容。 自書遺囑的內容,一定要遺囑人全部親自用手書寫,不可以自己口述然後請人代寫,即使有些字不會寫,也不可以請人代寫。 綜合功能是指利用遺囑來達成財產上或身分上等以外事項的安排指示。 實務上有很多人在立遺囑時,對於其他事項的安排重視程度,並不亞於對遺產或是身分上的交代安排,因為這類的內容往往跟自己更有相關。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呂秋遠:自書、口述、代筆、 密封有效性一次搞懂
而在這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由於經過公證人的公證,其效力就像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一樣的公文書,具有一定的證據效果,所以是這5種形式的遺囑中,真偽爭議最少的一種。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民法第1136條規定)。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民法第1135條規定)。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替代親屬會議認定(民法第1132條規定可資參照)。 召集權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民法第1137條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遺囑人事後已經回復正常,而能夠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則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效;但如果立遺囑人死亡,則還必須將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確認真偽,如有異議,則必須聲請法院判定。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四、錄音遺囑
簡單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立下不同的遺囑,在遺囑都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後遺囑因為時間排序在後,因此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會有效,其餘的遺囑,就算符合法定形式,因為時間在前,就會無效。 須召集3個以上之見證人,應由其中一人筆記代筆遺囑內容,無須一模一樣,符合遺囑人的意思即可,遺囑人與見證人均需親自簽名。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密封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