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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绝对判令的内容和暂准判令的内容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这主要取决于法院在作出暂准判令后双方当事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人有无向法院提交影响判令内容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此外,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办理离婚的地点只有法院。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而在内地,办理离婚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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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分配双方财产时,应时刻以“平等分配”为准绳来检验分配结果是否公平。 如果需要判决夫妻各方获得不均等的财产,那么必须存在充分的、合理的理由。 这通常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规定房屋、汽车、投资股票等。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离婚程序与财产分配制度

但如夫妇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为联名户口款项贡献更多,法庭亦可能认为该联名户口是共同财产,而裁定丈夫从该户口提款购买的财物为夫妇双方平均拥有。 法院需根据案件的事实,考虑以上因素而做出判决时,酌情做出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给付的判决,以达到“公平”的法律原则。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2023 Justice Ribeiro所言:“这只可能表示以前局限于‘合理需要原则’的案件里判决的金额是不足够的。

但是,香港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因而在离婚时一般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由于香港与内地的婚姻法规范不尽相同,所以了解香港的婚姻家事法制度,对于保护双方权益、和谐解决跨境离婚问题均有裨益。 目前,香港的离婚程序中离婚诉讼、子女安排、财产争议相对独立。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争议程序,自LKWvDD[2010]13HKCFAR 573 一案后,香港地区离婚财产分配制度自“合理需要原则”演变为“平等分享原则”,该演变对涉港婚姻案件有着深远的影响。 香港终审法院认可上述观点,并补充道:这种“因婚姻关系导致一方的不利处境”,和“特殊贡献”一样,已经被平等分享原则纳入到考虑的因素当中,如果再给予着重关注的话,容易产生重复计算应得份额的危险。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離婚財產分配 - 是否必須分一半身家 公平分配原則

英国的上议院在2001年就已经通过一系列判决确立了“平等分享原则”,香港的法庭在将近10年后才将这个不带歧视性的原则引入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 有律师批评:我们过去总以为判例法的灵活性会很好地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缺陷,可在离婚诉讼方面,事实并非如此。 在《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这些成文法早已将“男女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理念加以宣示后,法庭仍旧恪守遵循先例原则,过于死板地守护过时的原则,以致于忽视了法律的动态发展。 在香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子女处理比较公正,能够保护双方的法律权益。 但对于离婚双方而言,确保合理分配财产并保护自己的法庭权益,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并且要进行详细的婚姻财产清单并制定协议,以避免出现分配错误和其他问题。 在DD v LKW一案中,上诉庭在2008年就涉及一件500多万元财产的婚姻诉讼上诉案时作裁决,指出以往香港的「合理需要」原则分配婚姻财产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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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制度方面,我们中国内地法律有关于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制度,香港法律是夫妻一方无需介入另外一方也不承担。 在内地,我们知道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借钱后,如果所借金钱是用于家庭共同开销或生活或去经营夫妻店共同创业等,此时所负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有义务偿还该债务的一半。 香港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一方不用对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如果把判案比喻成绘画,那么法官应该用粗大的画刷而不是精细的毛笔来构图。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2023 离婚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财产分割有误。 即使只是其中一方取得,如无证据显示相反意图(例如只是了方便一方而开立联名户口),仍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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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不同,香港的法律体系基于英国普通法,而英国普通法系下的离婚制度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2023 颁布整笔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为了满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认定她在这段婚姻中,作为妻子及/或作为孩子母亲的贡献。 如果她积极参与家族生意或曾为有关生意提供财政支持,法庭颁布的整笔付款令,金额会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认定她有份「赚取」部分家庭资产。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父母离异后父亲欠债,子女该还吗?

我们知道在内地只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好了子女和财产问题,去民政部门估计一般半天(甚至更快也许1小时左右)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并拿到离婚证书。 彻底分清对于妻子的好处是令她财政独立,她可随意灵活地运用该笔款项,亦毋须再承受诉讼的负担(例如向丈夫追讨赡养费,或丈夫因为生活有变而向法庭申请调低赡养费)。 彻底分清之所需金额视乎不同个案而定,取决于申请人(通常是妻子)预期收取的赡养费金额及收取时期,而该笔金额须足够支付申请人在该期间的经济需求。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补偿的申请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条例》第7(1)条(g)款规定的,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英国上议院认为,这些回溯性的调查非常消耗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资源,并且不利于双方达成和解。

法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为了分到多一些财产,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去做回溯性的调查,并极尽所能地向法官阐述一段失败的婚姻里发生过的琐事,以试图增加自己的贡献并贬低另一方的形象。 这些情况包括:财产的具体数额有多少;双方为家庭的“特殊贡献”;一方的行为;一方声称在婚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而应得到补偿,等等。 终审法院在LKW v DD案里阐述的所谓“平等分享原则”在性质上属于指引(guidelines),法官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作出分配。 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的财产,这类财产不记入平均分割的行列,并且需要阐述此等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香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如上文所述,在只存在少量财产的案件里,新指引(平等分享原则)没有适用的空间,此时夫妻双方的合理需要往往就是决定性因素,法庭在这一步即可作出结论——满足双方的合理需要。 在少量财产的情形里,夫妻双方通常做不到一刀两断(clean break),法庭通常会认为有必要判决一方向另一方定期支付款项(periodical payments)以满足该方的生活需要。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如果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需要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他們則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要留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假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他們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但若果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是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離婚呈請則不須遵守1年限制。

3、公司股权是一个长期处于变动之中的财产性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状况密切相关。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为合理分配股权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公平,应尽量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公司股权分割问题,防止夜长梦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平均分配(50%对50%)只是起点,但绝不是终点。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没有夫妇共有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可以分得一半财产吗?丨实务方圆

如果协商分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院启动诉讼来决定财产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内地《民法典》第1062条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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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容易误解,既然香港是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从表面上看,似乎离婚时,夫妻各自财产各自拿走,其中一方不应该分得另外一方的财产。 ——下面就是收集的有关两地婚姻制度的不同,以及一些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2、且根据香港的法律,分居2年以上5年以下的只有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认定为双方感情无可挽回,只有分居5年以上才会被认定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业务估值出现争拗之原因,是由于每一方之会计师的估值方法及结果往往有重大差异。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财产分割最新文章

具体而言,对待子女的抚养教育上,内地和香港都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安排原则。 如香港法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1)条规定,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原则考虑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育问题。 法院如果相信并采纳《婚姻诉讼条例》第11A(2)或者11B(2)条所描述任何事实的证据,认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可以批出离婚暂准判令。 一般情况下,在判令批出后的3个月内,法院不得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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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需要列出所有共同拥有的过错财产和负债,并将其总价值平分。 2、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权的分割、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都是非常复杂的。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掌握主动权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值进行界定,及时掌握重要证据,以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与婚前财产公证和离婚协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 在决定离婚前,婚姻辅导可让你将问题提出来讨论、学习排解冲突和了解面前的选择。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此举体现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对小孩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即普通法此时不会随意相信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法庭必须强制介入,直到对小孩安排感到满意时,才批准二人离婚。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2023 在大陆离婚,夫妻婚前和婚後取得的财产在离婚分配时有区别,通常婚前财产在离婚後由双方各自继续持有。 然而在香港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不管是两人共同名下,还是仅其中一人名下的)没有严格的婚前婚後财产之分。

  • 在跨境离婚诉讼,包括香港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对同一跨境离婚案件均有管辖权时,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喜欢选择香港作为诉讼地。
  • 在香港普通法下,会假定婚姻期间由夫妻一方转让之另一方的财产为赠予,而非按契约条款下的有偿转让(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 在这一步里,法庭拒绝夫妻双方详尽地列举、争拗婚姻存续期间的财政情况,以确定各自名下财产的具体金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然,在夫妻发生离婚纠纷,法庭也会全面考虑一些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与赚钱能力;各自的年龄和结婚期间的长短;夫妻各自的操守以及对于家庭的贡献等来合理公平地决定财产的分配。 (二)关于债务制度的区别:在内地,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借钱后,且所借金钱是用于家庭共同开销或生活或去经营夫妻店共同创业等,此时所负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香港离婚时,财产和内地一样,分婚前丶婚後?

但在2010年这一切开始改变,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上诉庭对案件DDv LKW的判决,认可并确认了由英国上议院在White vWhite [2001] 1 AC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596 一案中,就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姻资产而定下的「平等共享」原则。 内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之义务,对另外一方经济困难的配偶没有规定任何继续赡养的义务。 我们的制度似乎是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无任何义务,大家各自重新上路,互不相干。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我们内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之义务,对另外一方经济困难的配偶没有规定任何继续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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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 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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