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8.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 而有鑑於此,勞委會(現勞動部)曾於七十四年作出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不過,每個月有大月有小月,因此都是以日平均工資乘×30,顯數對於勞工不利之解釋。 應自 1 月 1 日計算至 5 月 9 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4 個月又 9 天總日數 (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任職不滿六個月:這狀況不複雜,按實際任職期間工資總額及實際任職總日數,扣掉(二)的日數與工資後,再平均計算即可。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在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 - 勞動部的討論與評價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動基準法 第30 條之1,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 5年;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5年;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 ...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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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以上例110年2月遭資遣之勞工為例,假設該勞工於108年有未休畢特休,而同意遞延至109年實施,於109年12月仍未休畢該遞延之特休,致因結算而取得特休工資1萬元。 然而,因上開特休工資所對應之未休特休,是自108年遞延而來,原本應於108年12月結算,而非落在110年2月資遣時之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故依主管機關見解,該1萬元之特休工資無須計入平均工資。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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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多少人以上者,應依勞動基準法...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023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假設勞工於3月初離職,無論離職原因為何,皆不妨礙勞工已於1、2月提供勞務,並且達到業績獎金發放標準,因此勞工此時當然具有工資請求之資格,僅單純勞資雙方,特別針對「業績獎金」另外約定發放日期喔。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A: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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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 6 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因此計算時即可逕自以「以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6個月」;當然,也可遵循「古法」,以「日」平均工資(即期間總收入÷期間總日數)×平均每月任職日數,而得「月」平均工資。 基上,除了失能給付、預告工資,以及職業災害的「原領工資」補償(最低數額認定)外,其餘皆係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在2.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A)請事假期間(B ...的討論與評價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發生計算事由之前6 個月職災醫療期間請事假期間放無薪假期間。 2.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雇主 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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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023 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 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 假設 閣下薪酬為月薪 10,000 元,休息日有薪,在離職日期前的 12 個月期間賺取的工資:120,000 元,包括工作所賺取的工資及假期款項。
-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在折算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時,其中一日特休工資的計算,如果是月薪制,基於民法對不連續月份的定義,以及例假、休息日依法工資照給,會應不分大小月均除以30計算。
- 薪資結構也就是薪資組成的基礎,而這個基礎來自於「薪資科目」,簡單來說就是薪資單上的明細項目,包含工資及福利,也就是在法令中我們常常看到的「因工作的所得」或「經常性給予」,以及「恩惠性給與」兩大類。
- 根據《僱傭條例》,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工資」的部分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2條,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常見的科目有: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各項加班費等等。 18.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六十一條,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14.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83年4月11日起適用,原內政部74年12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71678號釋示,同時停止援用。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計算
雇主 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 ...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20.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由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16.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在勞動基準法重點概要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討論與評價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實務案例解說及哪些項目不計入平均工資天數?
按依主管機關83年4月9日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意旨,建議計算「月」平均工資時,仍以總工資數額除以6為宜,除較總工資除以總日數為優外,亦較公平合理。 例如甲在2011年10月27日向雇主自請退休,則從2011年10月26日起往前回溯6個月為2011年4月27日。 故應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10月26日計算甲的平均工資。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例如A在5月1日到職,10月1日遭到資遣,期間月薪固定為3萬元,此時依照前述方式可以先得出日平均工資為980.39元(150,000元除以153日),再以980.39元乘上每月平均日數30.6日(153日除以5個月),所以A的月平均工資即為29,999.9元。 此時先依照方法(二)可以計算出,日平均工資為652元:60,000元(150元乘以8小時再乘以50天)除以92天(3月1日至5月31日的合計日數)。 例如A從3月1日開始打工,同年的6月1日遭到解雇,時薪為新台幣150元,每日平均工作8小時,期間總共工作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