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 (一)廠商得請求釋疑,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4分之1;其不足1日者以1日計。
- 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九十六年一月間,靜媛經商調台大醫院企劃管理室執行院內採購稽核業務,初時任企劃管理室組長兩年半升任總務室副主任,六年後被拔擢為主任,仍負責採購業務,迄今已逾十四年。
- 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 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底價訂定時機: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二、另為避免開標主持人因故無法主持,需重新簽請改派其他開標主持人之情形,建議機關於簽派開標主持人時,一併敘明無法主持時,得由代理人主持,或通案於分層負責明細表增列開標主持人及其代理等相關規定。 一、依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之開標主持人,如因故無法主持,且未事先簽准由代理人代為主持者,應暫停開標,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改派其他開標主持人後,續行開標程序。
至於底價訂定時機..請參看標題為.."未達公告金額,如因參標家數僅一家如當場採議價時,底價是否做廢重訂?".....思考一下大家的看法.. 是以依您看看題義,小弟認為招標方式應為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應為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非複數決標才是...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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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2.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四、A廠商未出席開標現場並無影響開標程序或違反法令規定,倘A廠商未得標,機關應依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發還其押標金。 5.收件時,建議機關於外標封上記錄機關收件日期及時間,以判斷投標廠商是否於截止投標時間前送達,作為評定開標前合格家數之依據。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2.至於為開標前多少時間,係機關視作業需要律定,其於本法並無規定,惟越接近開標時間核定,越能避免底價洩漏。 前項實地勘查,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蒐集或查證相關資料,作成勘查紀錄,必要時並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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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省(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但契約應載明省(市)或縣(市)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 底價訂定時機2023 十三、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除徵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如另有補償費用,應徵廠商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各期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以及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底價訂定時機2023 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 賣方將房地產產權移轉過戶予買方,並由買方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狀後,依契約規定給付部分價金,驗收無誤後,再依產權移轉後房地產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其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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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偶爾在報章雜誌、媒體報導上看到因為採購出現重大弊案、收賄、圍標的情事,就覺得這門行業也真的是有風險啊,身處危難職務,案子搞砸了、被廠商異議、申訴,還被檢舉到稽核小組、廉政署、調查局,真是倒楣與百般哀怨、萬般委屈。 一、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同一廠商針對同一採購之投標,僅以一標為限;如於開標前發現有違反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有違反者,則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合先敘明。
4.收件時,應檢視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密封(施行細則第29條),如標封有破損可請郵務人員開立證明,現場存證,再以另封套密封。 底價訂定時機 (二)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4分之1,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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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當議價時發現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所載標價與價格封內投標書之價格有異時之處理方式。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採購法第75條第1項),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餘詳本書第四章專章介紹。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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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有租賃情形或設定有典權、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用益物權或依法有優先承購權人時,應取得承租人、其他物權人或優先承購權人放棄權利並取得書面證明。 底價訂定時機2023 (四)應徵土地之地形、地勢、位置及面積是否符合計畫用途。 面臨道路現有寬度、計畫拓寬寬度與其對人員及必須進出之車輛、物料及引進之地下管線等之出入有無不便或阻礙等情形。
我曾經遇過現場開標時廠商走來我面前拍桌子理論的情形,具體細節早不復記憶,僅印象每逢案子主持開標前一晚,會極度焦慮與恐慌到睡不好,也許不堪回首不再記起也是好事。 底價訂定時機 3.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 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審定廠商報價。 第五十四條之一 底價訂定時機2023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底價訂定時機: 政府採購
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 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讓售或出租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填列。 四、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土地標示、地目、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 一、房地產之需求條件,包括面積、面臨道路寬度、交通情形、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相關條件等。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 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底價訂定時機: 評選、評選委員會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三、倘監辧人員未經簽准無故未出席開標現場,視同違反採購法第13條相關規定,為完備採購法之相關程序,建議開標主持人宜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布不予開標。 坊間討論政府採購法之專書不少,但如本書般列出詳細之注意事項丶就實際案例見招拆招研究討論之專書卻絕無僅有,堪稱奇書,對基層執行採購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與相關監辦人員等極具參考價值。 靜媛就在如此承受各方挑戰及壓力下戮力工作,獲得各方佳評。 在公共工程委員會任職期間,靜媛又考進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攻讀碩士學位。 當時我在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授「政府採購法」,她跨所選修,課堂上充分展現她對於採購實務之嫻熟,熱心幫助老師及同學解釋實際執行時可能面臨之諸多疑難。
底價訂定時機: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畢業時,她即以「政府採購稽核制度之研究」為論文題目高分獲得MBA學位。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自無所謂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惟按實際操作工程會採購招標公告系統,即出現該二選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所需要的審查小組;而審查這個動詞除審查委員審查招標文件的評分項目外,也用於審標過程中的資格審查所使用,使用範圍較廣。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底價訂定時機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底價訂定時機: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前者訂定底價前須先參考廠商報價;後者在訂定底價時,並不知道廠商報價,仍係依商情訂定底價。 底價訂定時機2023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底價訂定時機: 審查、審查委員會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二、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倘監辦人員對於採購配合款尚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及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合理性等有所疑慮時,得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一、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項所列之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機關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3.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底價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並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是取用最有利標精神的一種採購方式,其與公開招標最大的不同,在於底價訂定時機不同。
底價訂定時機: 採購資訊中心
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不予開標決標,並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舉例而言,訂定招標文件前,靜媛即需審酌醫院各部門所提出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是否有限制競爭? 如有限制,於面對外界挑戰時,是否有正當理由及足夠證據足供外界檢視以免被疑為圖利特定廠商? 迨至開標前,則需適時决定要不要訂定底價及底價訂定為多少? 且應時時注意督促管制下屬不得洩露所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任何資料。
底價訂定時機: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採購工作審查小組有兩項成立時機點,分別是巨額工程採購的辦理,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所成立、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的不當情形時,機關應成立小組進行不當情形成立與否的審查認定。 底價訂定時機2023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評審委員會是基於採購法第52條「無底價最低標」的採購方式所需要的小組,成員由機關首長、授權人員以、專門知識及公正人士所擔任,此評審委員會可以改以成立「評選委員會」的方式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