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庭未發出授予,則須考慮使用表格第F3.1款或表格第F4.1款。 在法庭批予申請許可後,則須因應情況,使用W或L字頭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請授予。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管理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管理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因為遺產管理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因而誰做遺產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遺產爭議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產爭議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遺產爭議: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知會備忘錄(Caveat)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錄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當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遺產申請遺產承辦書時,法院將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而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遺產承辦申請人就相關爭議事項作出詢問和溝通。 也給對遺產有爭議的各方在正式提起遺產訴訟之前,有機會將問題提交法庭。 遺產爭議 知會備忘錄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不過,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訂立遺囑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寫,兩者在法律上沒分別,立囑必須要有兩個人見証,雙方人士簽名的時候,必須同時在場。 有此期間內,提交人可撤回(如果此后遺產承辦申請人提交了警告書,提交人也已經提交了應訴書后,則未經法庭同意不可撤回)。 如果知會備忘錄沒有失效,在6個月後,提交人可以再次提交知會備忘錄以延續。
遺產爭議: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答:授予書不得發給多於四名人士,以及若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遺產爭議2023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遺產爭議2023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遺產爭議2023 有關此類遺產的範圍的爭議,或有關某些財產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的訴訟,或追討死者享有的債權或權益的訴訟,應該與與誰有權做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區分開來,這屬於不同的訴訟理由。 此類訴訟,應該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或針對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代表遺產來起訴或應訴。
遺產爭議: 第三部分 死者的資產位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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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遺囑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ㄧ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倘若其效力有爭議者,除各該遺囑之提示程序外,另得訴請法院確認遺囑之真正及效力。 遺產爭議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遺產爭議: 第六步: 遺產分配
舉例說,死者在遺囑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又例如死者以不同姓名持有不同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授予書上須載有各個不同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填妥表格第W1.1至W1.4款及L1.1至L1.6款中適當的段落。 沒有遺囑的案件,不會出現電視片和葉氏家族般的爭論,但如果有人硬要打官司的話,大可以指責死者與其配偶間的婚姻是缺乏效力的。 這類的爭議,也有不少是由於身份關係產生的爭議,例如認為對方與死者的婚姻關係不合法(或事實婚姻), 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養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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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 雖然,遺產的大細,與爭產出現與否不一定有關,但遺產大等於利益大,爭產會變成頗長的官司,花的律師費亦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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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9.1 在某些申請,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以誓詞形式,提供更多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6.8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3.5 如第48至52條不適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轄區獲得授予,則應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請許可,以申請授予。
遺產爭議: 香港遺產繼承
例如,某些財產,雖然登記在死者名下,但可能是其他親屬出資購置並登記在死者名下,死者可能不擁有或只擁有一部分的權益。 同時,即使不在死者的名下,某些財產也可能是屬於死者的,或者死者享有債權。 遺產爭議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