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議,未來在子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修訂時,最好能將相關問題一併列入考量。 保險法116條 保險法116條 比如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5天內要求提出可保證明,但若保戶健康有異狀,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做2次體檢,如此一來,可能就會超過5天的規定。 此外,不論在保險學理上,或者國外的做法上,也都有在要保人申請契約效力恢復時,要求要保人需提供可保證明,讓保險人進行危險篩選的機制。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也就是說,保險契約未來若因保戶未繳費而被停效,只要申請復效期間未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就應無條件同意契約復效;只有對超過6個月的案件,保險公司才有權提出特殊承保條件或拒絕復效申請。 有人主張,實務上因會出現保戶在身體健康時不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等到身體不好時,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的逆選擇情形,所以應該讓保險公司擁有審核權及同意權,以便建立危險篩選機制,防止惡意的投機行為。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 ﹝6﹞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2﹞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 ﹝6﹞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業務與財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 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6﹞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 三讀條文通過修法,明定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保險法》116條修正案,人壽保險到期未交付保費者,催告應送達「要保人」外,也增加要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雙方權益。 保險法116條 但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且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就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單權利,所以法條還是保留催告會通知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局並未同意刪除此文字。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16條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保險法116條: 相關鏈結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根據保險法定義及分類,「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三節 陸空保險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據了解,此項修正案是由立法委員提案,主要就是為了避免因為「要保人」忘記繳交保費,在沒有通知「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的情況下,致使保單停效,進而讓「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受損。 因為這次保險法的修正,除了特別增訂兩年的復效期限外,在兼顧保戶權益與保險公司危險承擔能力之下,已訂出「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的規定。 另一派則認為,停效僅是保單效力暫停,危險本質並沒有改變,保戶申請復效,不過是延續之前已簽訂的契約,因此,保險公司不僅不應要求保戶重新核保,只要契約滿2年,更不得再以復效的告知不實,行使契約解除權。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4﹞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16條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 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 保險法116條2023 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 職權即行停止。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保險利益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 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保險法116條2023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4人提出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保單忘了繳費,未來保險公司也要通知被保險人。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保單催告除了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權益。 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因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4人提出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
她認為現今繳費方式雖多樣化,但因金融機構處理不當造成延繳的情形很常見,絕大部份的保戶非出於本意要離開保險群體。 保險公司應該探究每一個案件停效、復效的原因,針對惡意復效的保戶業者可做調整,但對於善意的被保險人,要求填健康告知書甚或要求提供可保證明,實在說不過去。 保險契約停效後再復效,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真的有影響嗎? 保險法116條2023 保險法116條 新光人壽保費部經理吳景煥表示,保險公司當初在與保戶訂約時,是在以保戶會持續繳費且無中途停繳的前提下做商品訂價,並未考慮保單停效後再復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