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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地盤8大分析2023!(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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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圖則(適用於先前不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及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先前屬於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所採用的詞彙釋義,也已更新並合併為一份經修訂的 詞彙釋義。 註 釋總表修訂本所使用的概括用途名稱和某些詞彙的釋義,均已包含在內。 甲類地盤 續上回,要將甲類地盤升級為乙類或丙類地盤,可將地盤部分面積劃出一條有4.5米闊街道,曾有發展商藉此方式獲得更高地積比率。 大成糖業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虧損淨額較2021年同期大幅增加超過100%。 期內,收益及毛利分別較2021年減少約50.6%及34.4%。 大成生化科技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虧損淨額較2021年同期大幅增加超過200%。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 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一)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其樓地板面積至少二平方公尺,並附設能內接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逃生孔。 三、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四)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

甲類地盤: 甲類地盤造句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 建築物供前項場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0.7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甲類地盤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甲類地盤2023 甲類地盤2023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甲類地盤: 甲類地盤造句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其消防幫浦、電動機、附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甲類地盤2023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 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 但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甲類地盤2023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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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 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但設於屋外時,設有不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緊急電源裝置切換開關,於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並於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甲類地盤

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 (四)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甲類地盤: 甲類地盤造句

(三)前目之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 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
  •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 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 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式求其係數。

四、探測器除走廊、通道、樓梯及傾斜路面外,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探測器之探測區域,指探測器裝置面之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 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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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 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 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 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 甲類地盤2023 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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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該風管並連接排煙機。 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其直接面向戶外,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兼用時,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風管連接,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以下簡稱兼用),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但居室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下時,得免設。 五、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步行距離每三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每二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距盡頭之牆壁在十五公尺以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應在十公尺以下。 但走廊或通道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樓梯設有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或居室有面向該處之出入口時,得免設。 二、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表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0MPa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四十公升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甲類地盤2023 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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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Lux)以上。 甲類地盤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一)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在有機會時,所有現行的法定圖則均會根據註釋總表修訂本作出適當修訂。 已根據註釋總表修訂本作出修訂/更新的法定圖則列於下表,這 些法定圖則所使用的概括用途名稱和某些詞彙的解釋,應參照經修訂的詞彙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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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 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 三、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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