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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2023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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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騙徒於街上向途人聲稱急需現金,要求借錢,涉及現金由300元至5400元不等。 騙徒向受害人展示電子銀行「轉數快」過數截圖,令他們誤以為已經收到銀行轉帳,惟檢查其銀行戶口後,始發現被騙。 警方調查後,昨日(3日) 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拘捕1名28歲姓盧本地女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本報訊】二十一歲無業漢化身「詐騙王」,在八個月內利用空頭支票騙取多項貴重物品,包括三部手提電腦、十五套電腦軟件及八輛貴價私家車,全部貨品約值二百三十八萬元,他騙取物品後轉售套現花掉。 兩者的分別是,在盜竊罪中,需要證明一個人在取走財物時,有不誠實意圖;而不付款而離去,不誠實意圖是在取得貨品或享用服務之後萌生。

旺角警區刑事部署理總督察鄭浩正指,騙徒在街上向途人訛稱其小朋友不適急需睇醫生、欠錢乘搭的士等理由,表示急需現金並要求借錢。 另外,騙徒會用手機向受害人出示電子銀行「轉數快」過數截圖畫面,或向受害人發出類似銀行SMS短訊,令受害人誤以為已經收到銀行轉賬,於是向騙徒提供由300元至5400元不等的相應現金。 受害人均在檢查其銀行戶口後,發現沒有收到相關款項,懷疑被騙遂報案求助。 據了解,受害人年齡介乎20歲至50多歲,大部分為男性。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危險駕駛

「屬於他人」是指財物是屬於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屬於取走財物的那個人。 警方重申,「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屬嚴重罪行,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聲稱因去年社會事件而失業的男子,兩度假扮買家,利用虛假銀行本票騙取法拉利跑車。

  • 警方調查顯示部份受害人上當是因為在網上購物後,心急等收郵件,以為需要繳付額外郵遞費,所以打算立即在網上平台付款收貨,結果誤墮騙局。
  • 第374B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訂明, 18歲以下的人不能獲發駕駛執照。
  • 警方相信,有不少青少年被不法集團招募,交出個人資料及相片,製作假學生證。
  • 上訴人於2014 年6月及7 月因詐騙罪被判囚,出獄後不久干犯本案。
  • 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 騙徒於街上向途人聲稱急需現金,要求借錢,涉及現金由300元至5400元不等。

辯方求情稱,被告曾任職廚工,惟受去年社會事件影響經濟轉差,其工作的餐廳結業,他淪為失業大軍。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但同一時間被告的六歲兒子及母親分別因小腸氣及腦部問題急需做手術,被告為籌醫藥費,一時迷失不敵賺快錢的引誘,才受人指使犯案,他至今仍未能收到四萬元的報酬。 案情指,被告岑偉基(三十五歲)於一一至一三年在香港公開大學修畢登記護士課程後,於一三年十月向校方遞交申請成為登記護士的表格,他在聲明書中指自己無犯罪記錄。 校方向護士管理局轉交表格和文件,局方終向被告批出護士登記和執業證明書,被告一四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在長洲一間安老院受聘做護士。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辯方又進一步指,被告自小開始做義工,為恆常捐血者,此案屬單一事件,亦不符合被告一貫的個性,而他雖然不聰明,但他仍憑努力考上警察學院,後來也考獲學士學位,一直想服務社會。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A. 盜竊罪

如果市民有疑問,可以致電18222防騙易熱線尋求協助。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入屋犯法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並有意圖偷取裡面的物品、嚴重傷害建築物內的任何人、強姦女性、或者非法破壞建築物或建築物內任何物品,就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辯方指若本案於1 月上庭,法庭會與現正服刑控罪一併考慮,刑期應同期或部份分期。 「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處地方」,意思是一個人在沒有合法權利下,或在未經建築物業主或物業使用者的同意下,刻意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 (2)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涉及誠信罪行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不小心駕駛是刑事罪行。 當司機的駕駛表現,比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預期的最低駕駛標準還要差,就會干犯這項罪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2023 「危險」是指有傷害其他人的危險,或有嚴重損壞財物的危險。

上訴人指於被判20 個星期監禁的其中一宗案件被捕時,他向警方表示還有其他案件,交出銀行戶口紀錄,但沒有其他資料,警員指稱還未有人報案的案件未能一併處理。 上訴人鐘嘉政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承認一項以 「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7(1)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條,被判監禁3個月,與正在服刑的20 個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根據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1條 ,入屋犯法是刑事罪行。 根據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沒有保險下駕駛)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在路上駕駛車輛,但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就屬於違法。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駕駛時無執照

控罪是指當一個人在路上駕駛,但他 / 她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無法正常控制車輛。 至於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正常控制車輛,就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上訴人自2009 年屢次犯不誠實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更新中心令,繼而監禁。 本案涉及金額不算少,上訴人要求對方將錢存入指定戶口,是有計劃地犯案。 本地男團 MIRROR 7 月演唱會掀搶票潮,有「鏡粉」上周日以 1 萬元購兩張「黃牛飛」,交收時發現為影印本假票,賣家即挾款逃走但被警方截獲,再從其身上找出 4 張假票。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 當司機在路上駕駛車輛時,表現嚴重差過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都明顯知道這樣的駕駛表現是危險的表現。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是刑事罪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警方拘捕9人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警方經過連日情報分析及證據搜集後鎖定目標,並於昨日(3日)下午採取行動,於旺角區一個住宅單位內拘捕一名28歲姓盧持香港身份證的女子,她報稱無業。 經初步調查,相信她與6月中旬至8月上旬,在旺角及油尖區內發生的14宗同類型騙案有關,共騙約2.1萬元,她現正被扣留調查。 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9隊跟進,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第二宗騙案涉及一輛紅色法拉利488 GTB SS跑車,男子麥寶文獲車主授權在網上登廣告放售該跑車,一名何姓男子同意以三百五十萬元購買該跑車。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去年十二月九日,被告赴約到長沙灣政府合署與麥見面,這次被告用相同手法成功欺騙麥,完成交易後將該跑車駛走。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這只是一個刑罰上的上限,實際判刑需要以個人背景、案情、求情理由等而作決定。 警方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行使虛假文書」罪拘捕該5人,並檢獲300多張假學生證、現金約23萬元及37套電子產品,其中包括平板電腦、耳機,總值超過25萬元。 警方表示,他們在案中已經得到約6萬元利益,每套電子產品約獲利1,000多元。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沒有案底,曾於美國讀書但因父親經濟困難而輟學,回港任職倉務員,但其僱主卻指他令公司損失十多萬元貨物,要他賠償,他因此有抑鬱、瘋狂購物及暴食等徵狀,其後更患上兩極性情緒病。 他亦誤以為自己可以處理大買賣,並透過朋友租用汽車及司機,最終欠債百萬元及染上賭癮,被告亦因承受壓力及遭情緒病影響而犯案,在轉售案中貨品後,大部分用作還債及花費。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裁判官指被告轉售套現 案件有一定嚴重性

代表答辯人的葉律師就上訴人的刑事紀錄翻查詳情,確定裁判官考慮案底的純屬干犯本案以前的紀錄,沒有包括之前判刑但之後干犯的案件。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裁判官指屢犯者過往已受法律制裁,不應再次受罪,但不應與初犯者相提並論。 上訴人差不多同時犯多案,每次是獨立行騙,向不同的受害人獲取獨立的利益,判刑需要反映實際情況之惡劣性。

  • 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沒有涉及商業交易,都是違法。
  • 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 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
  • 麥到翌日才知悉本票屬偽造,遂報警求助,而被告就在同月二十一日,在港珠澳大橋口岸企圖離境時被捕。
  • 如果任何人收到貨品或享用服務後,本來應該付款,但他 / 她有不誠實意圖去逃避付款,並且沒有付錢就離開,他 / 她已經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
  •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 五十九歲的被告於二○一九年八月與一名內地孕婦在香港結婚,其後該內地孕婦以「單非」孕婦身分成功從一間私家醫院取得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
  • 在調查期間,被告承認在中介人的安排下,與該名內地孕婦「假結婚」,並可取港幣兩萬元為報酬,從而協助該名內地孕婦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在港分娩。

賣家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管有虛假文書兩罪,今(11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 裁判官余俊翔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7 月 6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3,000 元保釋。 「不誠實地處理」的意思,與盜竊罪所提及的「不誠實」,意思是一樣的。 至於一個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貨品是贓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判斷,要由控方提出舉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一點。 (1)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1)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7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政

從竊匪處購買貨品,並明知或相信這些貨品是偷來的,是其中一個干犯處理贓物罪的例子;另一個例子是在竊匪尋找買家期間,協助竊匪看管贓物。 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如果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認為你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而你亦知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是不誠實,這麼,你就會被視為有不誠實意圖。 這個評定準則名為「Ghosh測試」,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一宗名為《R訴Ghosh》的案例,香港的盜竊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測試法。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判刑

受害人如果進入超連結就會登入釣魚網站,輸入的信用卡資料被騙徒利用,在網上進行不同交易,包括購買貴重衣物、電子設備及遊戲點數咭等。 受害人在收到月結單或SMS短訊交易通知後,才知道自己受騙。 警方於過去一個月共接獲14宗發生於油尖旺區發生的街頭行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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