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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全攻略!內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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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營建署所修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條已有明訂,公寓大廈外牆使用管理之責任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或由規約約定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找出漏水原因後,最重要的就是確認漏水起點是屬於共用還是專有,就可以進一步釐清修繕責任。 如果需要請專業師傅檢測,鄰居又不願意配合的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依法對該戶罰款,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此並無罰責,所以不成立也不會怎麼樣,但整理社區的運作就較缺乏制度,可能容易產生紛爭。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

可請水電行、裝潢公司、防水工程公司開立修繕之「估價單」,以供法院參考。 但是當事人如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得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之心證定其數額。 樓上漏水提告後,想要成功打贏官司,漏水鬧上法院確定樓上責任必須賠償,需要確實蒐集證據,越詳細越好。 附帶一提,漏水問題如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權,也能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6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 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 且公寓大廈法律生活的爭議,始終是如此瑣碎繁雜而千頭萬緒,在爭議說明及法律適用上,自應力求其完整詳實而鉅細靡遺。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社區大樓的服務人員隸屬於同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依能力、專長不同擔任不同層級、性質服務工作。

修正草案當中也提到在安裝充電設備前還是要徵求社區管委會的同意,但除非管委會提出正當理由,否則不能以安全、電力負載等相關問題拒絕住戶設立。 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本件損害發生之起因,既係4樓房屋浴室馬桶漏水所致;4樓所有權人,自對該房屋內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繕完畢,作為日後之證據。 以上是樓上漏水的相關資訊,如果您有相關糾紛或不清處該如何提出告訴,歡迎點擊下方按鈕,立即和我們展開免費法律諮詢。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 管理委員會成立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意旨,原則上是希望公寓大廈內的住戶有自主管理權,必要時才由主管機關的公權力適度介入。

不過對仲介來說,在房屋還沒成交前已投入大量資源,如今還要多納一筆費用,著實難以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所謂的「管理委員會」是設立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下,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幾名住戶當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 如果社區大樓規模不大,只推選1人來管理公共事務,則稱為「管理負責人」。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相關節目

」乃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若是違反社區規約擅自加裝或是加裝的門窗不符合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該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住戶得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則由該住戶負擔,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公寓大廈規約者即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所以我們前段提到的透天厝、別墅社區依法應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來處理公共事務、並負責共同設施之管理維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 由於約定專用部分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共用部分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本質雖屬共用部分,但因類似於專有部分之使用性質,是以其修繕責任係比照前述專有部分之修繕責任,由該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樓上漏水如何處理?責任歸屬、解決方法一次告訴你! - 法律010

第3項: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如有違反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的情況可以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可見司法實務上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之連任次數限制,所著重者在於實質上是否完成職務的移交,若是以同戶其他住戶之名義或調整職務名稱等換湯不換藥的方式來規避上開規定之意旨,均可能被認為屬於脫法行為而無效。 因此,管委會於執行職務上如何做到透明及傳承,方為建立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之良好典範及影響。

  •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 許多民眾認為集合型住宅之公寓大廈才應成立管委會、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實不是,但歸因仍因政府宣導不夠、法規名稱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易生誤解、執法不確實等問題所致。
  • 王先生依前揭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等規定,得請求所受損害之賠償,包括:修繕費用及裝潢毀損之賠償,然而請求「價額」多少才合理?
  • 因而,這一本放在心上多年的註釋書,撰寫的時間似乎已經來到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註2、「規約」乃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用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修繕及改良,原則上亦有民法第820條規定之適用,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其改良行為,則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例如連棟式的透天厝、別墅社區,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對象。 或是雖然未連棟,但有共同設施、共同進出道路產權係住戶共同持分者,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不過成立、不成立都各有好壞處,如果沒有共同出入通道、也沒有什麼共同設施、垃圾自己等垃圾車來丟、不用請管理員,那不成立管委會省管理費也是一個選擇。 故公寓大廈理條例的適用對象,並非文義上之「公寓大廈」,而係「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者,除專有部分外,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具有此種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本條例實務見解的彙整過程中,相關法律爭議,多非本條例單一或數條文即可據以釐清。 有關住戶權利義務、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的爭議,通常均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令、相關訴訟法規定和基本概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在1到2年的任期內決定讓主委可以做多久,並且可以連任1次;但如果沒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決定任期,主委的任期就是1年,只是同樣可以連任1次。 住戶對於第9條所訂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管委會應制止並得按性質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重要的業務,應是將財務管理收支做公開完整呈現,法律上對於財務報表並未明訂格式,但是對於非專業背景人士接任管委會委員後,除了參考前任留下資料外,並不容易再找到其他適當作法來改進,而最好的方法就是看有没有其他大樓或物流單位有更好的版本可供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如何解決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因此,本例管委會決議:「頂樓漏水,屬共用部份,修繕費用應由管委會負擔3/4,頂樓住戶負擔1/4」,顯然已與本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31條(及住戶規約)相違背,並非合法,住戶自不受拘束。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僅依規約所定之「普通決議」方式決議:「由A棟大樓住戶一同分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按「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屬於「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以管理委員會必須依法要求無權占用者回復原狀,將「法定空地」返還於社區全體住戶共用。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主要是將公寓大廈分成「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後面兩者「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的範圍與使用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必須要寫在規約裡面才會有效力。 現今的居住型態已經有別於過往獨門獨戶的空間,多半是採用集合式住宅的形式,相關的法律規範,除了依照民法第799條~800條的規定之外,通常會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就各住戶(法律上用語稱為「區分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管理委員會的運作方式,都有比民法更為詳細的規定。 首要說明的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及代理規定等與管委會相關的事務原則上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怎麼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噪音不改善,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律扶助

因依法應以「重度決議」之程序為之,而僅採一般決議之方式者,其決議亦非合法。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因此,原則上承租人是可以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的。 有關大樓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公共區域(法律稱之為「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由住戶共同負擔費用,這就是管理委員會因此可以請求住戶繳納管理費的依據,不過,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管理費繳納的方式,因此要交到管理室或是透過轉帳方式,都是可以的。 (四)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大樓「公共管線維護不當」所致,即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 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 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 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 39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 而無效者。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不動產法律系列 管委會收帶看費是否違法

社區大樓的服務人員隸屬於同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依能力、專長不同擔任不同層級、性質服務工作。 最重要的是讓物業和保全公司分道揚鑣,公寓大廈管理才有發展自己專業的機會,有效率地幫助公寓大廈解決問題。 前述的「共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發生漏水事件的首要步驟,就是找出漏水的地點,看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管委會怎麼辦?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舉例言之,如係因公共排水管線損壞導致住宅天花板或頂樓天台有漏水情形,原則上應由管委會負擔修繕責任,但如該漏水情形實際上是因某特定住戶維修私有管線時,不慎損壞公共管線所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該公共管線之修繕責任應由該住戶負擔。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惟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巷道、防火巷弄。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3 準此,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權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 又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使用,區分所有人或其管理委員會固得為必要之限制,但其限制必需合於平等、比例原則,不得妨害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縱使法規已經明確規範,仍有許多有心人士企圖鑽法規漏洞之情形發生,例如透過同住家屬以住戶名義擔任主委、將財委與監委職務對調等方式,目的皆在於持續掌握管委會及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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