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11月,已有111個國家批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還沒有批准的國家仍可能承認它具有約束力,因它已成為國際間的習慣法。 成为争端当事另一方之一国或数国亦应照此方式指派和解员二人。 各当事国所选之和解员四人应于自秘书长接到请求之日后六十日内指派之。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制成并保持一和解员名单,由合格法学家组成。 为此目的,应请为联合国会员国或本公约当事国之每一国指派和解员二人,如此指派之人士之姓名即构成上述名单。 和解员之任期,包括遇因故出缺被派补实之任何和解员之任期在内,应为五年,并得连任。
關於締結條約之行為係依第七條不能視為經授權為此事代表一國之人員所實施者,非經該國事後確認,不發生法律效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丙)國家派往國際會議或派駐國際組織或該國際組織一機關之代表,為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內議定之條約約文。 接受国对于非为接受国国民之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以及此等人员之家属,不论其国籍为何,务须给予便利使能尽早离境,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 遇必要时,接受国尤须供给其本人及财产所需之交通运输工具。 一、关于使馆之构成人数如另无协议,接受国得酌量本国环境与情况及特定使馆之需要,要求使馆构成人数不超过该国认为合理及正常之限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八十条 条约之登记及公布
(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乙)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其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已簽署但未批准的國家包括:阿富汗、玻利維亞、柬埔寨、薩爾瓦多、埃塞俄比亞、加納、伊朗、象牙海岸、肯尼亞、馬達加斯加、尼泊爾、巴基斯坦、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國、贊比亞。 它將條約定義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又訂明「每一國家皆有締結條約之能力」。 大多數國家,無論有否加入公約,均以它為「各條約的條約」。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 三、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所稱之情形,第二項之規定對應就詐欺、賄賂行為或强迫負責之當事國不適用之。
- 三、使馆事务职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就其执行公务之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并享有第三十三条所载之豁免。
- 二、本公約所承認之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條約之理由僅得對整個條約援引之,但下列各項或第六十條所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 二、除属第一项(甲)款范围之情形条约另有规定者外,有关当事国应将其缔结协定之意思及协定对条约所规定之修改,通知其他当事国。
- 和解員之任期,包括遇因故出缺被派補實之任何和解員之任期在內,應為五年,並得連任。
- 因此,同時為了盡可能接受廣泛的參與,一些公約規定開放予任何專門機關的成員加入。
- 五、第一項至第三項不適用於各人道性質之條約內所載關於保護人身之各項規定,尤其關於禁止對受此種條約保護之人採取任何方式之報復之規定。
二、凡依據條約規定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宣告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條約之行為,應以文書致送其他當事國為之。 倘文書未經國家元首、政府首長或外交部長簽署,得要求致送文書國家之代表出具全權證書。 二、本公約所承認之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條約之理由僅得對整個條約援引之,但下列各項或第六十條所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关于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此等人员亦享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特权。 二、除属第一项(甲)款范围之情形条约另有规定者外,有关当事国应将其缔结协定之意思及条约内所欲停止施行之规定通知其他当事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四十四条 条约之规定可否分离
临时代办姓名应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如馆长不能通知时,则由派遣国外交部通知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02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023 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一、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照接受国法律在其境内置备派遣国使馆所需之馆舍,或协助派遣国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 (丙)倘系送至保管机关,仅于其所欲知照文国家经保管机关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戊)款转告后,方视为业经该国收到。 (乙)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 倘系送至保管机关,仅于其所欲知照文国家经保管机关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款转告后,方视为业经该国收到。 二、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之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有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视为作准约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十一条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乙)由於有關國家之慣例或由於其他情況可見此等國家之意思係認為該人員為此事代表該國而可免除全權證書。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以不妨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條約者之適用為限,本公約僅對各國於本公約對各該國生效後所締結之條約適用之。 七、外交邮袋得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之商营飞机机长转递。 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构成邮袋之邮包件数,但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023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二、遇条约订明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时,该先订或后订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
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或无此种关系不妨碍此等国家间继续条约。 五、第一项至第三项不适用于各人道性质之条约内所载关于保护人身之各项规定,尤其关于禁止对受此种条约保护之人采取任何方式之报复之规定。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当今国际法学界对条约解释的研究现状、条约解释的若干一般国际法问题、近四百年来有关条约解释的国际法理论及其实践,以客观地评析国际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典型判理为研究方...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八十三条 加入
对于一个国际性条约,缔约国或缔约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条约监督机构对条约约文都可能具有解释权,这种交叉性的解释权的存在,极有可能造成解释结果间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而对于这种弊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没能从立法上做出解决,国际法委员也未能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 因此,这种条约解释主体的多样性及解释结果潜在的不确定性仍是困扰条约解释的未解难题。 也正因为善意原则的以上局限性,国际法院多次重申,善意原则不是本不存在的义务的来源,善意原则仅涉及现有义务的履行问题,即善意原则的普遍性、根本性不能替代现有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条约在假如和生效后,约文即被推定为是缔约方意图的真实和权威表述,并自愿、完全和无条件第接受条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因此,条约的善意解释理所当然地必须禁止“造法”、“修法”、“废法”等任何形式的对约文的恶意解释行为。 一、当事国依照本公约之规定援引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有误为理由,或援引非难条约效力、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者,必须将其主张通知其他当事国。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由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并且众多联合国会员国也是公约的缔约国和加入国,这体现公约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也对其规范性作用的有效发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传统国际法对于国家间外交关系的规范主要依靠国际习惯法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则开启以国际协定法规范外交关系的新篇章。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
1961年4月18日,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在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之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4-5]。 截至2021年5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署国数量为61个,缔约国数量为193个,条约共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倘主席或和解员中任一人之指派未于上称规定期间内决定,应由秘书长于此项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内为之。 五、以不妨礙第四十五條為限,一國未於事前發出第一項所規定之通知之事實並不阻止該國為答覆另一當事國要求其履行條約或指稱其違反條約而發出此種通知。 二、倘條約不可能履行係一當事國違反條約義務或違反對條約任何其他當事國所負任何其他國際義務之結果,該當事國不得援引不可能履行為理由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條約。
一、以不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三條為限,就同一事項先後所訂條約當事國之權利與義務應依下列各項確定之。 二、國際會議議定條約之約文應以出席及參加表決國家三分二多數之表決為之,但此等國家以同樣多數決定適用另一規則者不在此限。 本条约于1969年5月23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時的文本是繁体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本公约时,重新发布了本公约的简体中文本。 本公约之原本应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秘书长应将各文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属于第四十八条所称四类之一之国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编 条约之缔结及生效
四、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而未成为该协定当事国之国家无拘束力;对此种国家适用第三十条第四项(乙)款。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结之条约适用之。 它僅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條約,不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協議,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協議;不過,這並不影響VCLT所載任何規則之依照國際法而毋須基於VCLT原應適用於此類協定者,對於此類協定之適用。 至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協定,則受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約束。
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023 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ABCD有关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条约,主要涉及关于核设施、海洋石油污染、废物和运输活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