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於每個月舉辦資格考試(卷四、卷十及卷十五除外) 。 資格考試卷四及卷十於每三個月舉行一次(通常於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資格考試卷十五於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通常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 有關最新的考試日期及截止報名日期及時間,請參閱可於學會接待處索取及/或於學會網址的考試時間表 。 《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豁免)規則)列出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內“槓桿式外匯交易"定義部分第(xiii)段所提述的豁免的規定及條件。 假如你擬刪除你的註冊證明書上唯一一類的受規管活動,只須將擬作出的更改通知證監會,而無須就此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本部概要地闡釋可能獲豁免遵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發牌規定的某些情況。 證券牌豁免 假如你需要更切合你的情況的指引,便應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諮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更改事項如涉及須向證監會另行繳付申請費用的另一宗申請(例如申請更改受規管活動、申請修改或寬免註冊條件),或如果是經WINGS遞交相關通知,這項申請費用可獲寬免。
證券牌豁免: 證監會豁免中介人及持牌人2022年度牌照費用
除申請成為普通持牌代表的費用外,你須就臨時牌照繳付800元的申請費。 證券牌豁免2023 假如你能夠令證監會信納你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及向你發出臨時牌照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證監會可以向你批給臨時牌照,允許你以代表的身分從事受規管活動。 持牌代表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0(1)條獲發牌為其所隸屬的持牌法團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個人。 就每類受規管活動而言,你必須有最少一名主管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
學會只會將一個確認電郵發送到您在學會註冊的電郵地址,您可以在任何時間透過電腦或手機登入電子服務網站查閱您成功報名之活動資料。 可以,如果您不是報考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單元一考試。 雖然學會會員與非會員在註冊並啟動賬戶後都有自己個人化電子服務網站,但非會員並不享有會員的特別優惠,也不享有會員專屬的活動或信息。 為了讓機構會員的職員享受機構會員的會員優惠,您須要建立或啓動您在電子服務網站之個人帳號及更新您的公司資料。 資格考試(卷一)已獲英國證券與投資學會(CISI)承認,可取代該會Investment 證券牌豁免2023 Operations Certificate(IOC)之規例單元。 考生若完成三個IOC單元可獲頒授Investment Operations Certificate。
證券牌豁免: 監管職能
假如你向僱主披露(i)你曾收過證監會發出的警告信及(ii)該警告信的內容,證監會認為這些披露沒有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保密條文。 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而言,核准信的實體版本將連同牌照或註冊證明書以掛號方式一併寄出。 每宗申請均應由申請人簽署,並應包含一項聲明,證明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為有志投身香港證券及投資業的人士而設,考試內容實用並緊貼市場。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10類受規管活動實施單一發牌制度。 資格考試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為申請牌照成為代表及/或負責人員的個人勝任能力規定。 有關資格準則的詳情,請參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2.2.1段。
證券牌豁免: 考過了 EAQE / SQE 香港地產代理 (營業員) 考試可以找什麼工作?
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個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主管人員。 大股東若與法團牌照申請人之間沒有“緊密關聯”,便可選擇在申請表提供較少的資料,但若證監會認為有需要,可能會於其後要求提供額外資料。 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以現金或易辦事方法繳付報名費,有關費用將以支票形式退還,並以掛號郵件方式郵寄予相關申請的註冊地址。 如透過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式付款,退款安排則與付款方式相同。 如果您報考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 /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單元一考試,您可以在截止申請取消報名日期前申請取消已報名的考試及退款。
如該項申請由顧問代表申請人提交及簽署,該項申請應包含一項聲明,以確認(i)該申請人已授權由該顧問提交該項申請,及(ii)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證券牌豁免2023 證監會指,不會就該年度內原應繳付的牌照年費,寄發例行的繳費通知書。 所有其他費用的繳付安排,包括牌照申請費用及轉移隸屬關係費用,將不受影響。
證券牌豁免: 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證監會可全面考慮申請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若然如此,申請人是否無須按第4.2.1.2段(負責人員)或 第4.3.1.2段(持牌代表)於指明期間內累積相關行業經驗?
至於該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則視乎其運作模式而定。 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時從事與該計劃的上市申請有關的事宜(而並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該公司將需要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獲發牌照。 如該公司亦將涉及分銷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證券,則其除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外,亦將需要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照。 如家族辦公室所提供的服務並不構成任何受規管活動或屬於任何適用的豁除範圍,該家族辦公室無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 然而,家族辦公室應注意,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不得聲稱其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牌豁免 縱使超連結可能會相連至獲發牌照或獲註冊的人士的網站,但該超連結的單純存在本身並不會導致有關人士須申領牌照或註冊。
有關詳情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3段(持牌代表)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規定)。 如基金經理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請為隸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員,除了需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內訂明負責人員的一般勝任能力規定外,亦須具備最少五年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紀錄。 證監會在評估申請人聲稱具有的行業經驗時,將會顧及其以往所隸屬商號的業務活動。 證券牌豁免2023 特別是,若商號在有關期間幾乎或完全沒有業務運作,該申請人據稱所取得的行業經驗可能對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作用較低。
證券牌豁免: 個人
每款eCredit的條款及細則可能有所不同,請點擊查閱不同eCredit的「條款及細則」。 我們鼓勵您在電子服務網站遞交報名申請,以獲得即時確認申請成功 。 非會員可以通過填寫和提交申請表連同所需的證明文件申請個人或機構會員資格。 資格考試卷一已獲國際財富管理協會(AIWM)承認,可取代註冊國際財富經理(CIWM®)考試之區域試卷(即本地法律及規例)。 你應透過WINGS的網上繳費功能繳付$6,000的申請費用。 假如持牌代表終止隸屬其主事人,其可在180日內申請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法團,否則其牌照會被撤銷。
持牌人士或註冊機構實施獎勵計劃,藉此當任何公眾人士(以進行業務的方式)向其成功介紹客戶之後,以佣金、回佣等形式酬謝該公眾人士,有關計劃通常是不會被接受的。 有關的持牌人士或註冊機構本身亦可能會被指協助及教唆上述罪行。 經由上述方式介紹的客戶,亦有可能得不到監管制度下的適當保障。 中介人在提供與其聯屬公司合辦的推銷計劃時,應特別留意有關的發牌規定。
證券牌豁免: 申請人曾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選擇3獲發牌,直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後離開業界。申請人現決定重投業界,並申請新的牌照。該申請人是否需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載列的學歷要求?
因此,經營比特幣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士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獲發牌。 另請參閱《致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 若出任酌情信託的信託人的信託人公司委任適當人士管理有關的投資組合,或實際上在履行其信託人職務時依據專業意見行事,則無須獲發牌照。
你可在終止發生後180日內經WINGS,申請轉移你的隸屬關係,從而代表另一家持牌法團行事。 有關轉移隸屬關係以便你能從事緊接在終止前獲發牌進行的同類受規管活動的申請,處理時間約需七個營業日。 證監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涉及屬刑事或規管性質的事宜,而個人申請人有法律責任或權利將之保密,不向持牌法團作出披露時,才會與該個人申請人進行直接溝通。 豁免遵從披露內幕消息規定的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交。 證監會接納在業務環境中指揮及管理重要的受規管職能或項目的實際經驗為 “管理經驗”,包括管理從事這些職能或項目的員工。 獲豁免自營買賣商指在要約期內進行收購執行人員同意的若干交易活動而以自營方式買賣證券,並就該兩份守則的目的而言獲取豁免資格的人。
證券牌豁免: 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
為了盡量減低為投資者帶來的風險,證監會可能對合資格商號施加發牌條件,及在合資格企業於沙盒內營運時對其進行較為嚴謹的監察及監督。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內就“槓桿式外匯交易"訂定多種豁除情況。 舉例說,假如你是認可財務機構,便無須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註冊,亦可進行有關的活動。 然而,如持牌代表在辭去其前職位後的三年內就其曾經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重新申請牌照,其將無須參加相關資格考試。 上述指引同樣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申請成為現有持牌法團的大股東的情況。
- 任何人如在未獲證監會事先核准之前,察覺到自己成為某持牌法團的大股東,便應合理地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在其如此察覺後三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其繼續作為該法團的大股東。
- 證監會在考慮尋求隸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員的申請時,認可範圍更廣泛的行業經驗為相關經驗。
- 作為持牌法團,你應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就你的財政年度終結日期通知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5(1)(a)條)。
- 你的管理層及你須負責確保,由你委任就《收購及回購守則》範疇內的交易提供意見的個人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所規定的相關資格準則,並持有適當的牌照。
若包括合規主任和內部律師在內的後勤辦公室職員所執行的職能,與其法團獲發牌從事的受規管活動並無直接關係,證監會一般來說是不會向他們發牌的。 若持牌人士因在商號內的職位轉變而成為後勤辦公室職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1)(d)條,該人應立即要求將其牌照撤銷。 一般來說,證監會認為純粹經營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其他保險產品的保險人、企業保險經紀及保險中介人不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 然而,情況若稍有不同,亦可能會引致對法定條文的詮釋有所不同。 證券牌豁免 假如保險人、企業保險經紀或保險中介人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受規管活動,即可能會產生該條例下的須獲發牌照的責任。
證券牌豁免: 註冊機構的進一步指引
詳情請參閱《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及《常見問題》(關於加強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 有關“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有關人士,請參閱代表所須考取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 對於“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主管人員,請參閱負責人員所須考取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 已報考資格考試、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 單元一考試、金銀業貿易場資格考試之考生可於相關考試的報考日至考試日期間,透過電子服務網站內「已選報即將舉行之活動」欄下載相關電子溫習手冊。
例如,從事自營交易、研究及管理另類投資策略(例如特殊情況)獲得的經驗,將會被視為與提供僅以專業投資者為目標的資產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行業經驗。 儘管證監會亦可能考慮發牌給具備與資產管理間接相關的經驗(例如基金的銷售、推廣及風險管理)的個人,但該人的牌照很大可能會被施加非獨立負責人員條件 。 你的管理層及你須負責確保,由你委任就《收購及回購守則》範疇內的交易提供意見的個人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所規定的相關資格準則,並持有適當的牌照。
證券牌豁免: 相關資料
假如你有意擬備信貸評級以供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你便須就第10類受規管活動領牌。 為求簡明起見,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頁的其餘部分所提述的"牌照"與"註冊"具有相同涵義,而“持牌/領牌/獲發牌"與“獲授予註冊"亦具有相同涵義。 任何人如在未獲證監會事先核准之前,察覺到自己成為某持牌法團的大股東,便應合理地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在其如此察覺後三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其繼續作為該法團的大股東。 假如這項申請是連同(根據第156(4)條)延展呈交經審計帳目的時限的申請一起提出,便應在相關時限到期前至少一個月提出。
如有需要,請將須要更改的名稱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您可以從電子服務網站內「收據」欄內下載您在2017年9月27日或以後所報名參加之考試/培訓課程/活動的正式收據。 2017年9月27日以後所發出的eCredit,必須於電子服務網站上使用。 當您報讀課程/活動及於「購物車」付款時,「使用eCredit」標誌會出現於可使用eCredit的課程/活動旁。 請您選擇想使用的eCredit,應付款項將自動計算。
證券牌豁免: 註冊機構
假如你擬刪除你的牌照上唯一一類的受規管活動,只須將擬作出的更改通知證監會,而無須就此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非主管人員的員工或相關人士可獲提名為註冊機構的投訴主任或緊急情況聯絡人。 就集團成員公司而言,我們建議緊急情況聯絡人應具備足夠權力及熟悉集團的整體事務。
在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商號將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或註冊。 鑑於對投資者構成重大風險,故證監會已在《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內,就於分銷虛擬資產基金時應達到的標準與作業手法提供指引。 商號如有意管理包含多於10%的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便須符合額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 該等額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將以發牌條件的形式施加,而這些發牌條件是參考一套條款和條件而訂立。 另請參閱《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及該聲明的附錄《適用於管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監管標準》和《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條款及條件》。
證券牌豁免: 如何豁免HKSI LE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Paper 7, 8, 9, 11, 12?
由有關紀律行動生效之日起計,該等紀錄會在紀錄冊內保存5年。 最新版本的電子版溫習手冊可按以下表列相關考試溫習手冊的相關版號之連結選購,平裝印刷版溫習手冊於學會辦公室有售,其主要更新的顯示方法亦與電子溫習手冊相同。 有關上述規定的詳情,請參閱《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及《常見問題》(關於加強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 你獲發牌後,若你對你的核心職能主管的委任有任何更改,或你的核心職能主管的某些詳情有任何更改,你應在該等更改發生後七個營業日內將更改的詳情通知證監會。 在某些情況下,你亦須在有關更改的通知書內一併提交更新的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