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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2023詳細懶人包!內含香港遺產繼承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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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對於無爭議的香港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一般收取固定的律師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確定。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 甚麼是知會備忘錄?
  •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1)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2)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及(3)死者於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 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香港遺產繼承: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
  • 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
  • 因此,死者去世後,其親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書之前,不應該動用死者遺留的遺產。
  •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 澳門和香港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各自依據有關本地的《基本法》實施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一套自己的獨立的司法體系。

香港遺產繼承: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轉讓契」就是形式上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屬內部轉讓,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定下交易日期,因此需要繳交律師費。 香港遺產繼承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香港遺產繼承: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香港遺產繼承2023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果在去世時並未有訂立任何遺囑,家屬可以按律上受益人的優先次序,申請成為遺囑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安排繼承人,否則業權通常會先轉到遺囑執行人的名下。 香港遺產繼承 所以,通常在正式聘用我們處理案件及繳付律師費用訂金之前,不要期望我們就案件給出多少實質性的意見,因為所有關於案件的實質性意見,都是需要我們花時間去思考、研究才能提供的。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 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翻查不同銀行的《喪親指引》,恒生銀行指出,當收到通知後會先凍結有關戶口,但按揭事宜仍需向銀行作個別查詢;匯豐銀行也表示,收到已故通知後,按揭還款戶口會被凍結,但貸款合約會繼續,這豈不是會有違約風險?

香港遺產繼承: 個人預算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直至遺產税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人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税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人延期繳納有關税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税款。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香港遺產繼承: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香港遺產繼承: 相關文章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 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費詳解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2007年,民政事務總署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協助遺產承辦人以較簡易的方法處理HK$150,000以下遺產,以下將為讀者講解。

香港遺產繼承: 文章分類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d)如死者冇剩低後裔,噉樣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嘅父母同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2023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香港遺產承辦律師: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問題 作為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我經常會遇到中港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 事務。 比較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國內地居民過世後,其在香港的銀行留有資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產,這些在香港的資產需要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 另外一種情況是香港居民過世後,他在內地留有房產或在銀行留有資金,他的內地的資產需要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 申請遺囑認證

根據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在取得法庭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後,該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憑該遺產承辦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領取遺產,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 如果任何繼承人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了遺產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香港遺產繼承: 處理遺產

反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在遺囑中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的執行人,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來判斷誰有優先的權利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有關在香港法律下,申請做死者遺產的管理人的優先順序,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下有權成為遺產管理人的優先順序》。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 甚麼是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錄(Caveat)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一、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

香港遺產繼承: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答:若死者已簽立遺囑,普遍而言,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若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 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香港遺產繼承2023 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

香港遺產繼承: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時須帶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1)死亡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去世的文件;(2)死者的身分證;(3)申請人本身的身分證;(4)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件;及(5)遺囑(如有的話)。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香港遺產繼承: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遺產承辦處會唔會base on 份清單強制迫我清埋條數跟手先比承辦書我 – 唔會; 銀主有權亦有機制俾銀主實施. 擅自處理死者遺產係刑事罪,可被罰款HK$10,000同繳交附加費,所以如果有任何疑問,應立即搵律師,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嘅「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問吓喇。 陳律師團隊服務態度誠懇殷切,細心聆聽,詳盡地解答我的問題及提出專業的意見。 團隊工作盡責有交帶且效率高,即時是下班時間也不辭勞苦積極回覆,令我放心將事情交給他們為我處理。 記得當我知道自己被檢控並將要出庭的時候感到無比愧疚及絕望,心知自己必定會留案底。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香港遺產繼承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我們會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以及避免個人資料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這包括在實物具體上、技術上及程序上的適當安全措施,確保只有經授權人士才能取用個人資料。 香港遺產繼承2023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張志宇律師行明白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其在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及/或轉移個人資料方面的責任。 答: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10 章) 第60J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任何財產,均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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