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不斷修改新界鄉村土地及房屋政策,如土地用途,地契限制,建屋限制等等。 區域法院早前裁定某發展商及涉事原居民以買賣丁權方式串謀詐騙政府罪成。 《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並無明確指出何謂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由此引起了”丁權”是否屬《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訂的”合法傳統權益”的問題。
丁屋本意是使原居民安居樂業,但政府從未認真考慮其累積環境景觀效應。 就算政府對凡申請都照樣批准,後果將是九龍城寨60年代末期模樣,對村民也非長遠房屋之策。 「鄉議局」實為香港民主政治機構始祖,理應負起任務自行發展原居民接受的合理可行方案,與政府洽商,而不是依賴「父母官」,為其子侄設想,由下而上的政策,必容易開展。 筆者確信,原居民於土地方面的權益應按既定的建構,藉「鄉議局」去作籌謀。 一般區議會,甚至立法局雖有一定功能,但按歐盟和傳統的輔助原則 (subsidarity)理念,應該讓地方團體去處理自身事務。 有人以為,因為土地多數是集體官批的「農地」,免補地價(買賣與否)實有無形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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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0年《城市規劃條例》修訂以來,一個原居民要建丁屋,除了有足夠建築費,更要擁有私人土地,而該地段亦要座落地政署按1972年指引所圈出之「認可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 內。 否則,除非那片土地已劃為法定「鄉村式發展分區」(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新丁屋申請根本亦難以獲批准。 由於不是所有新界鄉村都有完整的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可在自己所屬的鄉村找到土地興建丁屋,當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興建丁屋,便稱為「飛丁」。 一般而言,發展商和相關人士會把其囤積的私人農地分拆成多個地段,表面上出售予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原居民在購入相關農地時毋須付錢,反而會獲得報酬,變相由發展商和相關人士收購丁權,其後雙方會簽訂協議,授權發展商來處理丁屋買賣。 起丁屋程式 舊批地是指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的理民府(即現時的地政處)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舊批地的大小同樣沒有統一標準,但一般樓高不多於兩層,每層面積約400呎,地契同樣沒有限制買賣轉讓的條款。
但早年卻有不少類近盤源釋出「鋌而走險」,他們在未獲取滿意紙前,就跟買家簽定協議。 但由於在獲批滿意紙前並沒有實質業權,一旦期內丁過身,可能構成交易風險。 起丁屋程式 其次,究竟村屋是否包有車位、花園、天台,買家在簽定合約時也要先進行查冊,查看該類設施是否入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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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滿意紙發出日起計五年內轉售,便需要補地價,補地價金額是以申請轉讓同意書時的市值,減去建屋時的優惠價。 補地價金額的比例是按照持有年期、以遞減形式計算,即持有的年期越長、補地價金額越少。 簡單而言,村屋的範圍較廣泛(詳見下列四款類型),而丁屋則是最常見的一種,就是由擁有丁權的原居民興建的住所,最直接分辨丁屋與村屋的方法,就是透過地契查閱。 起丁屋程式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15]。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16]。
就李卓人議員在提問中建議規定在某期限內絕對禁止轉讓小型屋宇,我們未有計劃進行有關諮詢。 在未進行充分諮詢和仔細研究的情況下,我們不應亦不能輕言更改。 況且,當中相當部分的小型屋宇是以上文(一)(a)所述的建屋牌照方式獲批興建,持牌人原先已擁有其私人土地。 此外,引入絕對禁止轉讓期,令小型屋宇持牌人或承批人未能因應其個人或家庭情況和需要的轉變而轉讓小型屋宇,未必合理。 要在短時間內敲定一個合適而方方面面持份者都能接受的新政策,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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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關豁免小型屋宇政策納入規管範圍的條文會否導致違反《基本法》,須由法院決定。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 起丁屋程式2023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釘契」簡單來說就是業權或建築方面有問題,例如業主違反大廈公契、業權糾紛、業主欠債而拖欠不還、物業有僭建物等,這些問題會在土地註冊署上登記,令其他人(如買家)可以透過查閱物業記錄冊而得知。 「釘契」的目的是確保「釘契」人的權益,因為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時,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烏克蘭本周紀念獨立紀念日,同一天也是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滿六個月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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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如果首次置業人士想申請高成數按揭,即是按揭保險的話1000萬以下物業最高可以承造8成半按揭,1,000萬以上至1,125萬元以下(上限900萬),1,125萬元以上-1,920萬元(上限960萬)。 傳統按揭轉介公司一般需要客戶查詢前先填上按揭轉介表,並遞交大量私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樓宇等),按揭轉介公司才提交服務,在這過程不但需時,以及要披露大量個人資料。
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亦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起丁屋程式 若發現承批人或持牌人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區域法院早前就一宗「套丁」案件的判決說明,若任何人士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是涉及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出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 因應有關判決,對於懷疑承批人或持牌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地政總署簽發小型屋宇批約或違反保證條款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作出跟進,並按需要與執法部門合作及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起丁屋程式 起丁屋程式2023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起丁屋程式: 原居民自謀出路
丁屋,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上訴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作出裁決,發展局回應時表示,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 長遠來說,新界鄉村根本不會有足夠的土地應付不斷增長的原居民人口。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此外,一般發展商都會聘請律師樓與買家簽訂買賣合約,並在補地價前協議售出已興建好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