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第三款所指的情況下,須將上訴人提交的補充或解釋通知受上訴影響的訴訟主體,而該等訴訟主體可於十日期間內答覆。 二、對判決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得提起上訴,只要上訴所針對之裁判對上訴人之不利數額高於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半數。 三、嫌犯得在被通知到場接受審判之行為中,或最遲在指定之審判日期前七日,指定其辯方證人;此外,嫌犯還得在審判行為中,控方證人被詢問前,透過口頭聲明指出其已帶同辯方證人。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762023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刑事訴訟法762023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193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76: 刑事警察機關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二、如有依據恐防就繳付損害賠償或犯罪所引致之其他民事之債之擔保,在實質上將欠缺或減少,受害人得聲請嫌犯或應負民事責任之人依據上款之規定提供經濟擔保。 三、對不正當阻礙提交以上兩款所指之聲請書或不正當阻礙將之移送有管轄權法院之當局,可處以《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 一、在執行羈押期間,法官依職權每三個月一次複查羈押前提是否仍存在,並決定羈押須維持或應予代替或廢止。 三、在暫緩執行羈押期間,嫌犯須遵守適合其狀況或與其狀況不相抵觸之措施,尤其是履行逗留在住宅及留醫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76: 修正草案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刑事訴訟法76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 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四、如上級法院院長作出之裁判係確認該駁回批示,則該裁判為確定性裁判;如作出不確認之裁判,則該裁判並不約束接收上訴之法院。
-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三十一條
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 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許可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檢查身體,得於第一項許可書內附加認為適當之條件。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不僅如此,公安司法機關還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對於刑事訴訟中妨礙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這些基本法律準則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思想內涵。 例如,審判公開原則要求法院的審判活動從形式到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使得審判活動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這是審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證,也是司法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刑事訴訟法76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事訴訟法762023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刑事訴訟法762023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四十條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76 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762023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