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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第1項9大分析2023!內含刑法第169條第1項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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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依據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廢止假釋,法院須決定行為人應服剩餘之刑罰,或繼續將之收容,時間與剩餘之刑期相同。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如任何先前所犯之罪之實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先前所犯之罪不予考慮。 行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剝奪自由之時間,不算入該五年期間內。 三、前判決所科處之附加刑及保安處分須予以維持,但基於新裁判而顯示無此需要者,不在此限。 如附加刑及保安處分僅可科處於尚未審議之犯罪,則僅在考慮前裁判後,仍認為有需要科處附加刑及保安處分者,方作出科處之命令。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3 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第七十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3 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16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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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零七條

7無論是「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為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行政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5雖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亦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從而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上揭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4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1無論是「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當事人L君被同事以「要找人處理你」等語恐嚇,原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對造,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高檢署認同構成恐嚇,因此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之處分,並經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 ,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非法方法,縱合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或強暴、脅迫之當然結果,不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二. 刑法上誣告罪之規定: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並認定:「依前揭事證,既無法排除被告對告訴人提出前揭另案告訴之舉,應係不諳法律而對事實有所誤解,自難認渠等在主觀上確具有故意構陷告訴人入罪之情形。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3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為反抗公務員或保安部隊成員作出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或為強迫其作出與執行職務有關,但違反其義務之行為,而對其施以暴力或嚴重威脅者,處最高五年徒刑。 三、本章中凡涉及被侵犯之地區或國家、其代表或公務員之規定,必須在作出該事實及審判該事實之時,對於該事實在刑事上係有互惠待遇者,方得適用之。 二、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且處於上款所指條件下之人之名譽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罰金。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卷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上訴人係充清鎮縣第六區區公所書記(雇員),依區自治施行法,區長有酌用之權,其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即不得謂非公務員。 3若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他人之性器進入自己之性器、肛門或口腔內之行為。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二、為決定對身體或健康之傷害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尤應考慮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動機與目的、所採用之方法及該傷害可預見之範圍。 二、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該事實係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作出,行為人處二年至五年徒刑。 三、某些產品、物件或方法係被宣揚能作為產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為該等產品、物件或方法作宣傳或廣告,而此係足以引致他人自殺者,則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嚴重至受害人因此而失卻維持生活之方法,且預計應負責任之人將不對損害作出彌補,則應受害人之聲請,法院得以該損害為限度,將全部或部分罰金給予受害人。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此,死者家屬、台鐵、警政署長、內政部長都支持再上訴。 不過法界人士表示,法律就是如此,當鑑定報告指向被告喪失控制力,法官很難視而不見。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 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 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 (同旨95台上6603號) (法律有變更–公務員定義之變更﹞1新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公務員,包括同項第1款之職務公務員(前段為身分公務員、後段為授權公務員)及第2款之受託公務員。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六十四-A條*

如可科處於一事實之刑罰,係因一結果之產生而加重,則必須係有可能以行為人至少有過失而將該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時,方得加重之。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得按既遂犯之行減輕之,也就是立法者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是否要減輕的權限,法官也可認為無減輕必要。 一個犯罪行為,往往是源自於內心的犯罪意思,然後在外在行為上去逐步實現犯罪計畫。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一十六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3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

B)使風險已被承保之本人或他人身體完整性之損害發生,或使風險已被承保之由事故對身體完整性所造成之損害之後果更為嚴重。 三、對任一共同犯罪人撤回告訴時,其餘同屬非經告訴不得被追訴之共同犯罪人亦因此而得益,但此等共同犯罪人反對告訴之撤回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69條第1項 二、上款所規定之收容,不妨礙依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給予假釋,亦不妨礙在造成收容之原因終了後,隨即將行為人置於普通場所,時間為須被剝奪自由之剩餘未服時間。 四、在考驗性釋放期屆滿時,如可導致廢止考驗性釋放之訴訟程序或附隨事項正處待決之中,則僅在該訴訟程序或附隨事項終結而考驗性釋放未被廢止時,方宣告收容處分消滅。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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