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預審員職務優先於獲委任為預審員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本身職務,如因有關程序之性質及複雜性所需,得決定該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專門執行預審之職務。 四、倘需要時,以上數款之規定不影響根據特別稅務執行程序之規定而作出執行,並以裁定違紀之批示之證明作為執行名義。 公務員守則 三、公務員接獲口頭舉報或投訴時,須將之轉成筆錄,列明所獲悉之作出違紀行為之全部情節;如接獲舉報或投訴之實體核實本身並無權限提起紀律程序,則應立即將舉報或投訴送交有權限實體以提起紀律程序。 公務員守則2023 四、如提起全面調查程序、簡易調查程序、專案調查程序或紀律程序,即使程序並非針對受惠於時效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但如在該等程序中查出該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須負責任之違紀行為,則中止時效期間。 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自就職日起,又或如無需就職時,則自簽訂合同或開始職務之日起,須對本身作出之違紀行為向上級負紀律責任。
四、無固定辦公時間或因執行職務而收取與待命津貼性質相同的附加報酬或特別津貼的工作人員,即使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召喚返回部門,仍無權收取第一款所指的津貼。 一、現職、離職待退休或已退休之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在每曆年十一月份支付之聖誕津貼,金額相等於薪俸加上年資獎金或相等於在該曆年十一月一日有權收取之退休金,視乎情況而定。 一、根據上條之規定獲培訓之工作人員,必須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服務期間與培訓活動之時間相同,最長為五年,但發放有關助學金之規章載明特別之制度除外。 六、應在因成為母親而缺勤之期間內就職之女性工作人員,在缺勤期終止時就職,如缺勤期與年假期之間並無間斷,則在年假期終止時就職;該就職自有關委任批示公布之日起產生一切效力,尤其關於薪俸及年資之效力。 二、如屬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經預審員或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建議,且由總督以批示核准後,結束程序及作出最後裁定之期限得被中止,直至法院作出之判決轉為確定判決為止。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七、對經過因公共利益之無薪假後重新上班之公務員,按其處於無薪假狀況之期間不逾一年或超逾一年,經適當配合後分別適用本條關於短期無薪假或長期無薪假之規定。 七、基於適當說明理由的工作需要並經由部門領導批准,可將已到期及累積的最多三十三個工作日的年假轉移至下一曆年享受。 待命制度是指被部門預先編入名單的工作人員在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召喚時,必須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地點的制度。 七、行政公職局應編製翌年的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第四款所指的補假日的日期表,並將其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八、為計算第六款所指的每周三十分鐘的效力,所有遲到的時間,即使有關解釋已被接納或不超過十五分鐘的遲到時間,均予以計算。 公務員守則 四、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原因而無法彌補上款所指之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本條第一款所指之期限屆滿後,即停止作出支付。
一、紀律程序屬簡易程序;如法律未有明文規定行為方式,則採用為查明真相而必需之行為方式,並摒除一切不必要、不適當及拖延時間之措施。 公務員守則2023 二、退休人員最後任職之部門須將放棄之通知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並立即就獲悉之引致退休狀況終止之事實作出報告。 一、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又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其所屬部門作出通知,並由該部門將申請或通知附同退休之依據及組織卷宗所需之文件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後,退休程序隨即展開。 三、根據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選擇,導致合資格繼承人喪失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但不對退休人員之整體權利及義務造成任何改變。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九十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務員守則》闡述公務員須恪守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以及公務員在擴大政治委任制度下,與政治委任官員共事時的框架。 為配合政治委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當局制訂一份《公務員守則》("《守則》"),闡述公務員須恪守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並就公務員如何在擴大的政治委任制度下與政治委任官員共事制訂框架。 根據該條例,公務員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接受利益,濫用職權索取或接受利益,或維持高於收入的生活水平,即屬犯罪。 一、如屬全面調查程序,調查員得在程序開始後立即透過在一份葡文日報及一份中文日報上刊登之公告,以及透過告示宣布有關調查程序;告示之張貼須向行政當局或警察當局申請。 公務員守則 五、上訴人得透過提起上訴之申請書要求搜集新證據,或附同認為有需要之文件,但該等資料須為以往未被要求或使用者;如屬此情況,應命令在五日內開展適當措施。
二、處理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之部門及機構有權限在適當時間發出受益人衛生護理證,並根據法律之規定使其保持最新資料。 三、上兩款所規定之時限,不適用於修讀與所擔任之職務有直接聯繫且有利於部門之短期專業培訓課程之工作人員。 一、自發生意外至康復之期間,或自發生意外至健康檢查委員會發出無工作能力聲明之期間,遇難人保持在實際服務時有權享受之一切權利及福利。 一、部門領導接獲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之通知後,或在接獲該通知前已由其他途徑得知該事件時,應立即命令作出實況筆錄。 一、工作人員使用任何不當手段或方法,又或實施欺詐行為而享有為在職時意外而制定之保障及福利,須負紀律責任,且不影響倘提起之刑事程序。
公務員守則: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四、停職二百四十一日至一年之處分,除產生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效力外,尚導致自處分完結時起兩年內不得晉階及晉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復職時,須遵守上款最後部分之規定。 一、停職處分導致不得擔任官職或職務,並中止有關之職務聯繫,以及喪失為報酬、年資及退休之效力而計算在停職期間之日數之權利。 四、如屬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指以公布在《政府公報》之通告就裁定作出通知之情況,則自公布後十五日,視為已通知嫌疑人。 三、除下款規定之情況外,紀律處分無需公布在《政府公報》,而處分之執行則自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獲悉處分內容之翌日開始。 二、被科處罰款或退回任何款項之處分之嫌疑人,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繳納有關罰款或款項,則在其應收取之薪俸、手續費或定期金內扣除。 一、因任何犯罪而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判罪之判決,一經確定後,導致提起紀律程序,該程序須針對在判決中已證實但未作為根據上條第三款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之標的之一切事實,但不影響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准予複查後,須將複查程序與紀律程序合併,委任不同於原程序中之預審員,由其給予利害關係人不少於十日但不超過二十日之期限,以便對被複查程序內之指控內容逐項作書面答辯,並根據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為之。 四、如證實程序具複雜性,或嫌疑人不在本地區,預審員在根據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最後部分之規定獲許可,得給予較第一款所指者為長之期限,最多至四十五日。 二、尤其因嫌疑人下落不明而無法根據上款之規定作出通知時,將通告公布在《政府公報》及在兩份報章上刊登,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另一份須為中文報章,通知嫌疑人須自公布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公務員守則 二、如獲委任之預審員處於上款所指之情況,得申請自行迴避有關職務,或應嫌疑人或舉報人申請而被聲請迴避該等職務。
公務員守則: 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同一曆年內連續五日或間斷十日無合理解釋而不上班,其直接上級須就欠勤謹作成筆錄。 四、就同一場合中實施之不同之違紀行為,或互有關連之不同之違紀行為,即使有不同之行為人,得編製獨一份實況筆錄。 三、預審員必須在預審結束前聽取嫌疑人之聲明,並得安排其與證人或舉報人對質;如嫌疑人認為有需要時,得由其辯護人陪同。 三、不得拒絕應申請而發出用作辯護或維護正當利益之證明,但申請書內須指明其用途;並得禁止公開有關證明,否則視作違令罪處理。
一、如遇難人無能力充分履行其職務逾六十日,應其所屬部門領導之要求,遇難人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 二、對於上款所定之缺勤期,其中六十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三十日得在分娩前或緊隨分娩後全部或部分享受。 五、每日遲到超過十五分鐘或每周遲到超過三十分鐘,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書面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三、進入公職之最高年齡限制,不適用於要求具備特別之技術、學術或文化資格之職務,又或無法透過開考聘任人員擔任之職務。 二、為澳門地區以外之效力,對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在澳門居留之證明,係透過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由澳門身分證明司發出之居住證明為之,且申請應附同居民身分證之副本。 三、本通則亦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人員,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之人員。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居民身分證(葡文縮寫為BIR)為足以向本地區任何當局、公共機 關或私立實體證明持有人之身分及其在澳門居留之文件。 第18/2018號法律第七條: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補充休息日”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每周休息日”的提述。 公務員守則 政府亦會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合辦國家外交事務培訓,為高級公務員舉辦每月一次的學術講座,加深公務員對國際形勢及國家外交政策的認識;另外政府亦與北京大學合辦公共管理碩士課程,每年安排獲部門提名的公務員參加。
- 《公務員守則》有利於他們清楚理解所肩負的責任,對公務員日常工作決策和行為起到指導作用,預計會在明年第一季向職方發出更新的公務員守則草擬版。
- 《公務員守則》亦涵蓋公務員與政治委任官員共事時的角色和職責,和與政治委任官員的工作關係;以及有關處理公務員對政治委任官員提出的指示有所憂慮的機制。
- 二、如屬以技術、學術或教學性質為主之職務,得例外錄取非第一款a項所規定之國籍之工作人員,但不包括領導及主管職務。
- 六、如認定複查理由成立,公務員有權恢復在職程內之狀況,並應顧及對於因處分之效力而未實行之晉階與晉升之正當期望,且不影響根據一般規定取得之因精神及物質損害而獲賠償之權利。
-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可接納提出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得就紀律程序中作出之最後裁定提出行政上訴及司法上訴。
- 七、基於適當說明理由的工作需要並經由部門領導批准,可將已到期及累積的最多三十三個工作日的年假轉移至下一曆年享受。
一、提供無中斷之實際服務逾一年之工作人員,在每一曆年內有權享受年假二十二個工作日,但不影響本通則規定作出之扣除,以及法定之阻礙效力。 二、如有權限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在考慮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所援引之理由後認為其不在有合理解釋,則須命令將根據上款之規定而作成之筆錄歸檔。 三、上款所指之扣除,須根據審理有關程序之實體之裁定按月分期作出,該裁定須訂定每期扣除之金額,但不得超過上述薪俸、手續費或定期金總和之五分之一。 二、以法定之兼任或當然兼任方式在不同部門或機構擔任職務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如被其中一部門或機構提起紀律程序,為第一款之效力,須將此事實通知其餘部門或機構。 三、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服務時間內曾向澳門以外之其他福利機構作出扣除,則由本地區負責之退休金僅根據在澳門公共部門提供服務之時間計算。 一、如在職、已退休或離職待退休之工作人員死亡,其家庭之成員有權收取一項死亡津貼,其金額相等於有關月薪俸與在死亡日有權取得之全部固定報酬之和之六倍,或相等於在死亡日應收取之定期金之六倍。
公務員守則: 第3點:推出「行政長官表揚榜」新加入「賞罰制度」
二、如遇難人顯示出無能力擔任上款所指之工作,為作出長期且絕對無工作能力聲明之效力,部門領導得安排遇難人重新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 公務員守則 六、當不能或極難獲得上款所指之證明時,工作人員應向其所屬之部門呈交關於其病況或其親屬病況之一切文件及其他資料,由部門將該等文件及資料送交健康檢查委員會,以確認阻礙返回澳門之病況。 三、如未能在家中或所指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找到工作人員,則其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但自知悉該缺勤被視為不合理缺勤時起兩個工作日內,將不在上述地點之合理解釋連同適當之證據一併呈交,且獲部門領導接受者,不在此限。 二、不合理缺勤除導致法定之紀律後果外,尚導致喪失相應於缺勤日數之報酬,且缺勤日數不計入為年資之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內,並在該曆年之年假中扣除缺勤之日數;如已享受該等年假,則在緊接之曆年之年假中扣除。
在本地區以外居住之退休人員、離職待退休人員、撫卹金受領人或軍人撫卹金受領人,得透過受權人在澳門收取其定期金。 B) 因在職時意外、擔任職務時且因擔任職務而患病,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公認係為社會奉獻而引致意外或患病,以致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 公務員守則 二、如已死亡工作人員為再婚者,且在前一段婚姻育有子女,則在生之配偶及卑親屬之大多數共同具有申請運送遺體之正當性。 四、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不行使本條所指之權能,第一款所指體積得加於上條第三款所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所攜帶行李之體積上。 一、在前往外地參加課程、研討會、考察、實習或其他同類活動之行程中,如主辦實體提供免費住宿且設有飯堂或用膳處,則發放之日津貼金額不得超過所定上限之一半。 三、任何行程如延長至超出許可批示所定之期間,則整段行程期間須受上兩款所指制度約束;但屬前來本地區之人,不在此限。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二十條
二、如非即日往返,在啟程日有權收取日津貼金額100%,在回程日則無權收取任何款項;但在下午二時後方返抵澳門,則尚有權收取當日之日津貼金額之35%。 二、獲同時或連續委任負責多個程序時,報酬須按每一程序結算;但任何情況下,用作計算酬勞之日數均不得重複計算。 二、僅以年資獎金、輪值津貼、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膳食津貼、錯算補助、招待費、出席費及公幹津貼名義收取之款項,以及擔任立法議員、諮詢會委員及市政議會成員職務而收取之款項,不包括在上款所定限額內。
想保持自己的競爭力,留住飯碗,是時候反思接下來的工作目標和發展,未來會政府部門中乘風破浪還是被汰弱留強,就要看自己的應變能力及實力了。 受訪公務員T小姐就表示非常支持舉行培訓課程,除了可以讓自己有學習新事物的機會,如果培訓活動會在辦公時間進行,參加者更可以藉此逃離一下辦公室繁務。 他擔心想被提拔就要與上司打好關係,而非落力工作,最後口甜舌滑的就榜上有名,越級向上爬,而實幹的員工就只好繼續默默工作。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六、如前往外地之行程中有中途站,且須為各段旅程而以日津貼之名義發放不同之款項,則根據為執行公務而逗留之地點順序適用表四內之不同欄目。 在學校及培訓中心擔任領導及輔助職務之人,獲發表三所定之酬勞;但該等職務等同於公職內之職級或職務,又或設有本身報酬者,不在此限。 三、住院之受益人經醫院之醫務主任許可,得選擇衛生司任一醫生作為其主診醫生,但須負責繳付按適用之價目表計算之服務費;該費用成為本地區之收入。 一、享受長期無薪假之公務員申請回任後,有權填補其職級或同等職級內所配備職位之首個空缺或在申請後出現之空缺。 五、短期無薪假後得緊接一長期無薪假,而兩假之間無需提供實際服務之期間,但兩假之總時間不得逾長期無薪假之上限。 一、為參加期末考試,就每一門學年學科及每一門學期學科,工作人員分別有權獲免除上班最多四日及兩日,其中一日應為考試當日或考試前一日,而每項考試之免除上班日數不得超逾兩日。
七、屬每日遲到不超過十五分鐘或每周遲到不超過三十分鐘的情況,工作人員的評核人在進行工作表現評核時,須就有關遲到的情況對其守時方面作出考慮。 六、就職後,隨即開始擔任職務;但獲任用於職程職位,且公務員正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又或處於派駐及徵用狀況者,不在此限。 六、如服務人員在任一臨時委任期內之工作評核低於“良”,則在該任期屆滿時自動被免職,但有權收取終止職務當月之薪俸。
公務員守則: 第二百八十三條
一、紀律程序之預審應自將命令提起程序之批示通知預審員之日起十日內開始,並在四十五日內完成,經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根據預審員說明理由之建議以批示核准,方得超逾完成預審之期限。 一、如同一部門之數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因作出互有聯繫之且可科處不同處分之事實而成為嫌疑人,則有權力科處較重處分之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 五、如不遵守本條之規定,部門領導及退休人員須對退回因擔任職務而不適當收取之款項負連帶責任,且不影響提起紀律程序。
楊何蓓茵今日在記者會講解施政報告相關措施時說,施政報告的重點包括優化公務員管理制度和加強培訓,建議更新《公務員守則》旨在突顯公務員應具備的核心價值,並就過去經驗更清晰說明公務員的操守準則。 為了培養心繫社會、以民為本的服務精神,施政報告亦提出要推動政府部門的義工隊,鼓勵義工隊推動更多元的義工服務。 為了重整管治系統,公務員事務局將會重新檢視《公務員事務規例》,以修訂及簡化不合時宜的規則及程序,與時俱進。 更會更新《公務員守則》,釐清公務員應有的基本信念和操守準則,特別是以「愛國者治港」作為原則,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作大前提。 港府原定今年首季更新《公務員守則》,至今未公布,特首李家超透露,局方已提交方案,不過自己要求做多些,深入些探討。 (4)日後聘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如果經驗和年資較已聘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為淺,聘任委員會會考慮以薪級表中點以下的薪金點作為入職薪酬。
公務員守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四、被命令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之工作人員如未到委員會接受檢查,則自工作人員應接受檢查之日起計,其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但經適當解釋阻礙其接受檢查之事由,且獲所屬部門領導接受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守則 三、上兩款所指之聲明,應分別在遞交醫生檢查證明之期限內及如無訂定休養期時在復工當日遞交予工作人員所屬之部門。 二、合理缺勤並不中斷實際服務時間之計算,亦不損害給予工作人員之任何權利及福利,但有相反之明確規定除外。 三、如上款所指之無薪假橫跨兩個曆年,公務員有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及緊接之曆年,分別享受按其在停職之曆年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內提供服務之時間之比例而計出之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