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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縱然系爭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曾發生系爭工安意外,衡諸一般交易觀念,難謂系爭工安意外係屬非自然事故,而有導致系爭預售屋之價值、效用、品質減損之物之瑕疵情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內所載「系爭工安意外」,是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於○○○年○○月○○日發生工人○○○使用施工架台車進行鋼筋搬運作業時,不慎遭翻落的鋼筋砸中頭部致死之意外事件。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所載「非屬於自然身故之系爭兇殺案,已如前述」,是指系爭房屋曾於87年2 月間發生「原屋主○○○夥同男友預藏在屋內,趁丈夫熟睡時將其亂刀砍死,死者身中10多刀,頸部氣管及動脈割斷」之兇殺案件(此部分可參本判決所載原告起訴陳述之部分)。 提供網上搵樓、各區住宅、工商舖、車位叫價及物業成交紀錄搜尋,更為買家賣家設有按揭計算機及業主免費刊登放盤 ... 準買家要保障自己利益,在睇樓時要多問一句:「單位是否凶宅?」及清晰介定所指心目中「凶宅」是什麼定義,再讓地產代理回答。 華都樓凶宅 如果代理經盡力查證後,回答單位不是凶宅,但最終卻是凶宅,代理未必須負上責任;反觀代理沒有經盡力查證,則可能負上失實陳述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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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既無效用或品質等物之瑕疵,則上訴人以有人自其他樓層跳樓自殺過即屬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屬無據(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參照)。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雖然市場對凶宅很忌諱,但實情市場對「凶宅」卻沒有統一而清晰的定義。 華都樓凶宅2023 有些人會按「死亡地點」來劃分、有些會用「死者死法」來判斷。 舉例,如果一名人身體僵直、腐爛、有屍班或身首異處等,固然可以斷定為死亡;又或者死者在家中服毒,救護員到家時已發現沒有生還跡象,也就等於死亡。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窗台漏水亦處理好,純粹因為自己趕移民決定放盤。 是古人對自然和居住環境的理解,在現代社會,住宅風水仍然有一定的意義。 華都樓凶宅 中國人對於家居風水一向都比較講究,很多人都關注怎樣的家居風水佈局才能旺財旺丁。 比如,房前要見水,要開闊;房後要有靠山;房子兩邊要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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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一場拍賣會更有丟空多年的公屋凶宅,以低市價199萬開賣。 原則兩間房拆走其中一間房後,令整個單位多窗且光猛,外望小瀝源工業邨、望山景及毗鄰單位。 由於49座所在的五期,兩房單位普遍設有窗台,跟一至三期略有不同。 要運用窗台位置才可放置較大的睡床,開窗後也是風涼水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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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凶宅則包括任何人在物業中死亡,包括老死、老人家在家中在睡夢中過世、病死、猝死、病逝。 在法律上凶宅是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嚴謹規範,目前多是依照交易慣例來判斷的。 華都樓凶宅2023 在香港,凶宅包含「發生地」,「受傷地點」以及「陳屍地點」。 ☞本所備註:本件的事實,乃是購買預售屋建案,而預售屋坐落的土地上先前曾於○○年○○月間發生大火致20人喪生。
同時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不動產,無論從心理層面或市場接受度而言,皆非一般適於居住之標的,且有明顯異於週遭環境情形,即與週遭環境相較,買賣價格有顯著低落情事,故依估價學理適合性原則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應認屬物之瑕疵。 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 事實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管理員、鄰居或地產代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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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外望樓景,但樓與樓之間也能望到園景,所以單位又不算很侷。
不論有沒有人在上址意外死亡、跳樓、燒炭、割脈、窒息、自縊、失溫、電死、吞槍、兇殺、自焚、切腹、絕食、自殺、中毒、謀殺、吊頸、服毒、老死、墮樓、厭世、縱火、尋仇、追債、追數、煤氣爆炸、是老人家在家中在睡夢中過世、病死、猝死、病逝。 查○○○係墜落系爭建物電梯井死亡,又電梯井之性質為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並非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則原告所購買之標的物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之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 從而,原告主張所購買之系爭建案房屋為凶宅而受有價值減損之損害,即屬無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參照)。 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謂將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自不得指為瑕疵。 況該名自殺者亦非自系爭房屋中跳樓,無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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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認為凶宅不吉利,一般買家抗拒購買及居住凶宅樓盤,而凶宅樓價往往較市價低。 惟近年樓價高企,亦有不少無法負擔高昂樓價的買家,轉而選擇凶宅樓盤。 不論你是哪種買家,向銀行申請按揭時亦需留神,提前早好調查準備。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如果本身單位是以「長命契」(Joint teanacy) 的方式持有,只要在生持有人把「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上註冊,已可繼承遺產,同時可以避過印花稅。 華都樓凶宅 問題是,有些業主未必會即時處理這個手續,有可能在真正進行轉讓時才進行,變相有機會在進行查冊時,業主根本尚未註冊,而在準買家繳付訂金後,才在註冊處中反映出來。 若果物業屬「分權契」(Tenant in common),物業是以遺產方式來承辦就未必會把死亡證註冊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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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exercise due care and due 華都樓凶宅 diligence),實情也是用「正常人」(reasonable man) 華都樓凶宅2023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在香港,假設您有一個親戚/家庭成員,沒有留下遺囑就去世了,而您是遺產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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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一些「凶宅網」就成為查證單位是否凶宅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凶宅網」本身都是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資料,它只會說明哪一座,但卻只會以高中低層來標示單位,加上這些網站未必包括所有凶宅單位,所以只有參考作用。 狹義的凶宅指該物業曾經發生意外死亡、兇殺、自殺、中毒、謀殺、吊頸、服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其後透過親人問其他代理行朋友,才發現單位是凶宅。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台,由於在平台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