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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詳解!內含無遺囑遺產處理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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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
  • 信託公會建議信託業者,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此外,有關的銀行和僱員不會因根據上文 至 項所述的證明書/授權書行事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無遺囑遺產處理: 死亡登記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無遺囑遺產處理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信託的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兩種,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舉例,如果閣下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一個慈善機構,但一毫子也不留給妻子或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 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 無遺囑遺產處理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無遺囑遺產處理: 申請遺囑認證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 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遺產處理: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無遺囑遺產處理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無遺囑遺產處理: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發出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死者家人應付在死者去世後可能面對的困難,以及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無遺囑遺產處理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建議二:訂立遺囑不但可以按離世者的意願去分配遺產,而且可以指定合適的執行人處理遺產。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緊急救援基金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無遺囑遺產處理: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某些價值不超逾 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 有關遺產稅的詳情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如果委託人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 日本的繼承制度,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故銀行通常不接受繼承人其中一人單獨提領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而需要全體繼承人提出相關文件才能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無遺囑遺產處理: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但如果遺產承辦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承辦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無遺囑遺產處理: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且全部是現金,打算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HAEU5)以及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無遺囑遺產處理

(六)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事務局局長在信納提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的證明書」的申請人為適當人選後,便可批准申請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提取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 有關法例沒有限制有關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士。 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申請被接納後,會指示銀行直接付款予殯儀服務提供者。 由於現有法例已提供彈性,因此無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無遺囑遺產處理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

無遺囑遺產處理: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無遺囑遺產處理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無遺囑遺產處理: 訂立持久授權書

如果資產不是太多而遺囑不是太複雜的話,收費也不昂貴。 申請人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支持申請的文件,以證明有權獲得遺產承辦書,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等等。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 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無遺囑遺產處理: 管理小額遺產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無遺囑遺產處理: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你向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交申請時,職員會先核實證明文件正本的資料,然後會隨即把文件正本退回給你。 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J 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得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你沒有適當授權,而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提款,便可能構成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另加一筆罰款,罰款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的價值。 無遺囑遺產處理2023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遺產處理: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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