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正檢討加強汽車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 我們的目標是於二○一八/二○一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具體方案及徵詢委員的意見。 交通審裁處 根據本部須送達汽車登記車主的任何通知書,可以面交送達或以掛號或紀錄郵遞送往該車主在署長根據本條例所備存的汽車登記冊內所載的地址。 遭遇交通意外後,有不少傷者需要時間休養,病假以月甚至年計,從而影響生計,受到莫大的經濟壓力。 傷者可考慮申請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坊間又俗稱「不論過失」賠償為「車手獎」)。 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 此外,被告人還必須提供所有能夠支持他的申請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結單、報稅表、審計報告等。
-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 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 (由1999年第50號第9條增補)就第款而言,公共巴士服務指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由1984年第66號第4條修訂)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 詳情可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查詢,或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簡稱「旅監局」)是一個香港法定機構,根據香港法例第634章 《旅遊業條例》而設立。 監管局的職能包括自2022年9月1日起,從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接手規管香港旅行代理商,和從香港旅遊業議會接手規管導遊和領隊,以及負責相關發牌事宜。 審裁處亦有上訴管轄權,處理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不服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不服房屋署署長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發展而被強制收回或減值,審裁處有權裁決政府應對其作出補償的金額。 物業的多數份數擁有人亦可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向審裁處申請頒令售賣土地以作重新發展用途。 審裁處另一項經常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裁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爭議,例如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公契的解釋和執行、管理委員會的委任和解散、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N條 司機可被要求接受快速口腔液測試
任何人妨礙公職人員根據第款行使其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署長有理由就任何有效客運營業證所涉及的車輛相信 ——該車輛曾作或現作並非該證所授權服務的用途;或該證的條件或任何本條例的條文未經或現時未予遵從,則他可委派一名公職人員主持研訊。 根據第款被委派的公職人員須訂定研訊的時間及地點,並給予持證人21整天的書面通知。 如主持研訊的人員認為適當,可將研訊押後,而凡有押後研訊的情況,該人員須安排向持證人送達通知,指明該研訊經押後舉行的日期。
- 儘管第88D條另有規定,車輛測試中心的指定在以下情況下須予終止 ——凡署長向東主送達不少於6個月的書面通知,在該通知期屆滿時終止;凡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通知,在該通知期屆滿時終止。
- 附表12[第102A、102B、102C、 102F及102G條]駕駛改進學校適用的規定(附表12由2002年第3號第7條增補)1.只有獲署長授權並符合署長在有關指定內指明的條件的駕駛改進課程導師,方可教授駕駛改進課程。
-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 路政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扣留根據第126條移走的任何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直至 ——根據第128條將其交回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書面授權的其他人;或根據第129條處置。
-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 申請人為陳海濤及言偉豪(音譯,Chen Hai Tao及Yin Wai Ho),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建議利害方為運輸署署長。
警察會到現場調查,一般完成調查的程序可能需時幾個月。 經調查後,有機會被起訴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因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等等的罪行。 要視乎被起訴罪行的嚴重性,刑罰可以是扣分、罰款、停牌甚至坐監。 交通審裁處2023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86條 費用
至於其他有意關注的人士,他們可根據與法院程序相關的法例(例如《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獲取案件編號以便進行搜尋。 2.1勝訴的一方可以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申請發出封票,以執行判決。 執達主任會按照指示扣押判定債務人(即敗訴的一方)的貨物和財物,而被扣押的物品的價值應該相等於判決款項加上執行判決的附帶費用。 如果判定債務人沒有把判決款項繳存本審裁處,執達主任便會把被扣押的物品公開拍賣,然後在所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法庭收費後,把餘款給予勝訴的一方。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暫時吊銷或取消客運營業證;拒絕發出客運營業證;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以及暫時吊銷車輛牌照。 假如你對出售的財物有興趣,你可在拍賣中隨時出價競投。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提供樣本以作藥物分析
署長凡根據第或款暫時吊銷車輛牌照,須安排向該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 根據第款發出的通知書,須 ——指明 交通審裁處 ——暫時吊銷牌照的汽車的登記號碼;及該車輛牌照的暫時吊銷期及開始暫時吊銷牌照的日期;及指示該登記車主按照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將該汽車移交署長保管。 署長須就每一宗根據第或款作出的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按照他認為適當的格式備存紀錄。 根據《條例》第90(2)(c)(i)條,被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登記車主在收到運輸署署長(署長)發出的通知書之日後14天內,可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或根據《條例》第90條(2)(c)(ii),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 交通審裁處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組織,由政府委任的非公職人員組成,包括法律界人士、區議員及其它專業人士。
【本報訊】兩名Tesla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被拒,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 兩名車主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運輸署及審裁處錯誤詮釋相關條例及違憲,要求推翻... 凡汽車經出售或以其他方法處置,而新登記車主在按照有關規例遞交車輛過戶通知書時,管有署長根據第97條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證明在其發出之時,並無任何人就該車輛被指控曾犯有附表4所指明罪行,則第90至96條不適用或停止適用。 在不抵觸第款的規定下,即使某汽車在有人曾就該車犯有附表4所指明罪行後,經由署長登記過戶,第90至96條仍適用。 如在根據第93條送達的通知書內所指明日期後已過7天,汽車仍沒有移交署長保管,任何警務人員均可扣押該汽車。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9B部 指定駕駛學校
主持研訊的人員須考慮在研訊中 ——任何他收取的證據,不論是否由他人代持證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以及任何由持證人本人、代持證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申述;由持證人本人或代持證人所作的書面申述。 除本條例另有其他規定外,所有在附表1指明的種類的車輛,如在任何道路上使用,均須領牌。 人力車以外的車輛不得根據本條例領牌 ——除非該車輛已登記;或除非牌照屬於該車輛已登記的種類者。 在符合第23、24及26條的規定下,署長須就以訂明方式提出的申請,按照本條例登記車輛。 在符合第25及26條的規定下,署長須就以訂明方式提出的申請,按照本條例就已登記車輛或人力車發出牌照。 兩名申請人於2018年3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中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類別。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交通審裁處: 駕駛考試欠透明 口同鼻拗惹批評
兩司機指出,只要署長信納司機所提供的詳情、並有有效第三者保險及車牌,其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亦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便應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 附表13[第102I及102N條]職前訓練學校適用的規定(附表13由2012年第6號第10條增補)1.只有獲署長授權並符合署長在有關指定內指明的條件的職前課程導師,方可教授職前課程。 3.在本附表中 ——東主、指定、修習證書及課程證書具有第102H條給予的涵義。 根據第款所發出及不時修訂的實務守則,可指明附表10第6或段列明的費用在何種情況下可予寬免、減收或退回。 凡署長——根據第24或條拒絕登記任何汽車;根據第25條拒絕就任何汽車發出牌照或取消任何汽車的牌照,則本條不適用。 交通審裁處2023 在本條及第28及29條的條文規限下,署長在接獲以訂明方式提出的申請時,可就一輛或多輛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私家巴士或學校私家小巴,發出客運營業證,以供按照本條例使用。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的情況,並對違規的載客取酬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 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交通審裁處 此外,根據《條例》第69條,若任何人被判《條例》所訂與駕駛汽車相關的罪行罪名成立(包括非法載客取酬),法庭可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交通審裁處 警務處處長可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人為交通督導員或高級交通督導員。 為根據第款執行其職能,交通督導員可要求任何其合理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提供其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9條 道路使用者守則及實務守則
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處理一宗案件所需時間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訴訟各方是否如期遵行本審裁處的指示。 有車輛或其他物件損毀(如路旁的設施)或有動物傷亡,而你又不能把上述資料告知物主或其他負責人仕,應盡早把意外向最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意外後二十四小時。
署長可以書面指定任何地方(包括任何根據第88C條被指定為車輛測試中心的地方或任何被指定為驗車中心的地方)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並可就該項指定施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交通審裁處2023 交通審裁處 交通審裁處2023 凡某地方根據第款指定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則該項指定 ——得授權指定內指明為該地方東主的人,在遵從以下各事項下,經營該地方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 ——實務守則;附表10;及署長在該指定內指明的條件;及不屬有效,除非附表10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 署長須安排於憲報刊登有關某地方被指定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公告。 除第77D條另有規定外,一項指定 ——有效期為3年,由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如在屆滿日期不少於6個月前向署長申請,並繳付附表10第6段指明的費用,可由署長以書面續期。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4A條 規例中的過渡性條文
如有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即告無效;如該上訴被放棄或經上訴後該定罪未被撤銷,則在該上訴被放棄或最後裁定後14天內,該汽車的登記車主須獲送達按照本條另發出的通知書。 署長可以書面指定任何地方(包括任何根據第77C條被指定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地方)為車輛測試中心,並可就該項指定施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交通審裁處 署長須安排於憲報刊登有關某地方被指定為車輛測試中心的公告。 交通審裁處2023 除第88D條另有規定外,一項指定 ——有效期為3年,由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如在屆滿日期不少於6個月前向署長申請,並繳付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可由署長以書面續期。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不屬有效,除非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及有效期為3年,由署長在續期內指明的日期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