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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全攻略!(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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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時,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前二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 中華民國仲裁法 當事人之一方有二人以上,而對仲裁人之選定未達成協議者,依多數決定之;人數相等時,以抽籤定之。 ﹝1﹞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或依職權交付仲裁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委員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第72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仲裁人由雙方當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共同組成一個仲裁庭,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雙方共同任命,而且仲裁人常具有專門領域專家的身分,比較熟悉專門領域的特別問題。
  • 整體而言,建議條款反映了現代商務仲裁就保密性並沒有任何預設立場的精神。
  • 在ACICA的情形,只有仲裁人、仲裁庭秘書和當事人需要遵守保密義務。
  • 一、仲裁隱密包括仲裁隱 私及仲裁保密,兩者概念不同。
  • 第79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 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適用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為限。 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仲裁法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六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提名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先生亦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張先生於一九九四年畢業於廣州外國語學院,取得文學學士學位。

再來如果從客觀上與當事人嫌隙已經達公開化的程度,雙方開庭就吵起來,基本上認為這是有合理懷疑公正性的可能,當事人聲請迴避,結果不迴避,這樣的狀況過去仲裁協會有這樣的案例給仲裁人警告的處分。 仲裁法訂有仲裁人倫理規範的要求,如果在仲裁事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認為仲裁人顯然有違背倫理規範的狀況,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除了聲請迴避外,讓仲裁機構看看這個人到底適不適合處理仲裁。 現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修訂仲裁人選定的仲裁聲明書,這是這幾年參考其他國際律師協會迴避衝 突規定所訂的告知聲明書,可以讓當事人在選任仲裁人的時候篩選掉顯然不公平或有疑慮的仲裁人。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第38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例如, 在很多国家, 如果在初次庭审中未提出仲裁权,则放弃仲裁权. 第65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第44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這份報告不僅指出相關的準據法對於保密義務有一定的關聯,同時研究資料也確立了內國法和仲裁機構規則在保密義務規定之相異。
  •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儘管仲裁程序無疑地仍具有隱私的特性,但就保密性來說並未在國際上達成共識。
  • 在北京工作多年的他,計劃年後在老家武漢發展,因此春節前就面試了當地一家公司,並收到了錄用通知。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第79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第69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56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一章  總 則

很顯然大家對仲裁都有偏見,認為仲裁判斷的結果往往有利於請求方,也就是營造業或一般廠商,所以包括民間的業主和政府部門的業主都不希望把仲裁放進去,這才是問題。 有鑑於此,本會於2019年6月10、20及22日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舉辦「如何公平有效率處理工程履約爭議」研討會,邀請處理工程爭議的專家,從常見工程法務問題切入,分析爭議態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中華民國仲裁法 本報特將台北場研討會講授內容綜整分四期連載,以饗讀者,希望有助您遇到工程爭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維護權益。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另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決定權;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有自主權。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相關裁判全文

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第四十四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中華民國仲裁法: 法律法规专题

﹝1﹞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仲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之。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1﹞勞資爭議由當事人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其爭議當事人,應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 ﹝1﹞勞資爭議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中華民國仲裁法: 法規異動

第六十三条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中華民國仲裁法: 相關概念

﹝1﹞勞資爭議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得自行和解;和解成立者並應將和解內容函報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4﹞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中華民國仲裁法: 機關獎項專區

「機構仲裁」的優點在於進行仲裁程序時,有現成的機構規則可資遵循,避免產生應如何進行仲裁程序的困擾。 但仲裁機構繁多,當事人宜審慎比較,選擇信譽較佳、案件管理嚴謹的仲裁機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而言,除了制定一般仲裁程序規則外,尚針對行業別制定了金融爭議仲裁規則,與工程爭議裁決程序規則、工程爭議審議程序規則。 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 二者在結果上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法律知識庫

而招聘單位調整崗位要求、停止招聘或拒絕錄用時,應及時通知勞動者,避免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勞動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信賴利益損失。 至於收到錄用通知後又被“放鴿子”,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認為,勞動者可以起訴要求新單位賠償損失。 新單位因其單方原因取消錄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給勞動者造成失業期間收入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同時,天藍公司在第二日即向李先生發送不能錄用的通知,未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李先生接到天藍公司關於不能錄用的通知時,尚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李先生的失業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人事部門以文化不匹配、公司更看重短期目標的實現等為由,強迫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

在此區域內,包括澳洲、紐西蘭、斐濟和庫克群島,皆對保密義務規範了明確的法律規範。 1996年紐西蘭仲裁法第14B項和2009年庫克群島仲裁法第2項皆規範,仲裁協議本身即意味著保密資訊的禁止揭露的義務,亦即每一份仲裁協議被視為具有保密性的法源基礎。 四個法域皆要求當事人遵守保密義務,然而就第三人或機構卻沒有條款的規範。

在此之外的歐洲其他國家,運用契約法的概念於保密協議是比較偏好的實務作法。 在美國,1925年聯邦仲裁法及2001年統一仲裁法皆未對仲裁保密性提供規範條文。 針對美國仲裁的國家報告強調,保密義務的要求是普遍被接受的實踐。 中華民國仲裁法2023 而根據2000年統一仲裁法第17項,仲裁人得依權限發布裁決,以防止任何保密資訊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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