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當時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 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從而阻止該等法律程序繼續進行(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4和75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7條)。 在決定是否介入私人檢控前,會先根據《檢控守則》決定往後的檢控行動。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
美國聯邦檢察系統的檢察官又稱「聯邦檢察官」(federal prosecutors),職責是在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中代表美國政府,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檢察官制可追溯於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法國大革命后,刑事訴訟制度于1795年彻底改制,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 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憲法法庭強調,在以上限縮適用的情況下,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不牴觸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與16條訴訟權保障。
刑事檢控程序: 相關參見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刑事檢控程序 除非案情十分簡單及控辯雙方均已準備好答辯,否則大部份案件中,控辯雙方在第一次聆訊時,多數有其中一方會向裁判官申請被告人毋需答辯(即無須即時說出認罪與否), 並要求裁判官押後案件。 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裁判官會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控方會將案情撮要呈堂,並由裁判官在對公眾公開的法院中,當面向被告人及控方宣讀該案情撮要,並再一次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案情。 許智峯受訪時批評律政司「搬龍門、打茅波」(隨意更改標準、不守規矩),強調裁判官批出傳票時認為案件表證成立,律政司介入撤控、推翻法庭的決定並不合理。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1)條,提訴者可按其意願就另一人的刑事罪行提出私人檢控,無需事先獲得律政司許可。 在考慮上述各點後,檢控人員應從可供選擇的審訊法庭中,選出最合適審理有關事宜並能對涉案罪行的刑責判處足夠刑罰的相關法庭。 如案件涉及有組織罪行,檢控人員應考慮加重刑罰的可能性。 刑事檢控程序 即使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或經案情聆訊後決定好案情撮要的內容,裁判官仍然有責任檢查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符合罪名成立的要求。 若是裁判官認為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不足以支持罪名成立的要求,裁判官仍可判處被告人無罪。 市檢察機關是獨立於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並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
刑事檢控程序: 執法人員被監督
洪律師指出,被告知道錯了,但被告並不是故意犯罪,他只是希望法官對被告量刑時,想想比被告更嚴重的飆車撞死人,與被告的酒駕行為,哪一個更可惡,被告真有這麼可惡嗎? 本案原定昨天進行第3天審理,受卡努颱風來襲停班影響,延至今天上午9時30續行審理;審理時,有1名國民法官因工作無法請假,辭任國民法官;審判長王福康裁定由備位法官當庭宣示遞補。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除了透過案例來保障無罪推定原則,香港亦透過成文法(statute)來更明確清晰地確保其原則及其延申權利獲得認可及給予保障。 法新社報道,作為共和黨最有希望重新入主白宮的人,特朗普周四抵達華盛頓聯邦法院,聽取針對他意圖扭轉2020年選舉結果的刑事指控。
如果被告人之前已獲得執法部門的保釋, 裁判官多數允許被告人繼續保釋候審。 所以被告人雖然獲裁判官允許保釋, 刑事檢控程序 但被告人仍然需要進行轉保釋程序, 將警方保釋轉化為法院保釋。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刑事檢控程序: 特朗普就推翻大選結果刑事指控出庭並否認全部控罪
而若罪名成立的後果不單單只限於罰款的罪行,即使被告人認罪,被告人仍然需要出庭進行審訊。 檢控通知書必需有被告人姓名、被告人地址、罪行詳情、罪行發生時間、罪行發生地點及,罪名成立的有關判刑。 當律政司或執法機關遞交檢控通知書上裁判法院後的14日內[2],律政司或執法機關必需將一檢控通知書的副本,一認罪書和一審訊申請指示書,以郵遞方式寄交予被告人手中。 審訊申請指示書內,必需列明負責處理相關案件裁判法院的資料,被告人可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以及相關資料。
如被告人之前被執法部門拒絕保釋, 第一次聆訊必需在被告人被捕後的48小時內進行, 否則, 有關的執法機關及相關人員便會有可能因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需要賠償被告人。 於區域法院或以上的刑事法庭,絕大部份檢控工作皆是由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Public Prosecutor, PP) 負責。 檢控官即檢察官,他們必須為香港或其他行使普通法國家中的律師或大律師,總數約有100多名。 檢控官有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任何級別的法院進行檢控工作,他們的職責除了出庭外,亦包括對各執法部門呈交的案件給予意見及指示,決定案件的證據是否足夠作出檢控,考慮公眾利益,及在作出檢控後決定案件由那一級別的法院審訊。 此外,即使於裁判法院的案件,如涉及較複雜的法律難題或公眾利益,亦會由檢控官(而不是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工作,以確保檢控質素。 在處理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中,裁判官的角色並不是去求證,或像法官般去判決被告人犯罪與否,裁判官的角色是像急症室的護士去根據情況作合適的分流。
刑事檢控程序: 相關案件
許智峯為展開對西灣河開槍警員的私人檢控,曾眾籌約330萬港元。 另外,今年6月一名女子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廣播處長梁家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表證不成立,遭法庭拒絕申請。 2015年7月,另一名佔領運動期間遇襲的示威者曾健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拒絕透露七警姓名的決定,以向該批警員提出私人檢控。 在部份非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受害者亦有權參與檢控,但是參與程度和方式取決於有關國家的法例。 例如在德國,只有誹謗和毀壞財物等輕微罪行的受害人才能選擇提出私人檢控。
亦因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辯方毋需要主動地證明自己清白無罪並且擁有緘默權,要求人身保護令權及保釋候審權。 另外,無罪推定原則亦要求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證據均達到無合理疑點準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方可以將被告定罪;否則,在疑點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另一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原則),被告會被判處無罪。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检控科的角色
雖然控罪書和檢控通知書及傳票的發出手法及形式並不一樣,但其功能與內容卻大體一樣。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1條,控罪書必需在逮捕後48小時內發出,並向逮捕人解釋其內容。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刑事檢控程序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私人刑事檢控制度,改採公訴獨佔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
據多家媒體報道,律政司研究未公開的警方獨立調查報告後,認為被告警員出於防止罪案和自衛而使用合法合理武力。 報道又指,律政司考慮到控方不打算傳召中槍者作證人,認為會損害被告警員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8.2 有些罪行的審訊須在裁判法院進行,有些罪行的審訊則須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循公訴程序進行,也有一些罪行兩者皆可。 如純屬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審訊,唯其審訊不可在原訟法庭進行。 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
刑事檢控程序: 國民法官審酒駕肇逃案尖銳提問 被告有點招架不住
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仍會由陪審團決定。 刑事檢控程序2023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在什麼情況下可判被告無罪。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 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權,是無罪推定原則所延申出來的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
- 8.1 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
- 而近年與私人檢控有關的輿論似乎或多或少影響了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 2013年4月10日,律政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交文件,指出刑事檢控科將會於該財政年度開設12個職位,當中包括4名高級政府律師,其中一名高級政府律師和一名政府律師將會專門負責處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案件[2]。
-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但是除了裁判法院外,法庭檢控主任並沒有於其他上級法院進行刑事檢控的資格,而香港的刑事法庭還包括區域法院(一般稱為地院或區院,最高可判處罪犯7年監守性刑期),高等法院原訟庭(最高可判處罪犯終生監禁),高等法院上訴庭與及終審法院。 律政司並無回應為何未檢控西灣河開槍案警員,亦沒回應會否提控。 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檢控前須考慮兩個原則,包括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決定時需要考慮大量因素,例如罪行嚴重程度、疑犯犯罪紀錄、如果檢控是否有阻嚇力等。 如審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便會有跟裁判法院以及區域法院不同的程序,因案件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刑事檢控程序: 私人檢控
就《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而言,當執法人員在街上截停行人或車輛時,在截停當刻已經限制了被截停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該執法人員在法律上須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該執法人員即被認為侵害基本法所提及的權利,被截停者可透過民事訴訟向該執法人員索取賠償。 以《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為例,「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受法律的監督。 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即使證人已死亡,但其於警察調查期間所做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憲法法庭認為,這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總統府前資政顏志發日前遭「小英之友會」員工指控性騷擾後表示將提刑事訴訟釐清真相、伸張正義,後來再發聲明表示,先撤回對不實言論的誹謗告訴,後續將全力配合性平調查,釐清事實;台北地檢署今日針對顏控告女員工加重誹謗罪嫌部分,處分不起訴。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
律政司早前介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私人檢控,申請撤銷對西灣河開槍警和深水埗涉撞人的士司機的傳票。 律政司表示,許智峯未能就兩宗私人檢控提供足夠證據,無合理機會將被告定罪,因此申請撤控。 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 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如被告無罪釋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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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並不只限被捕人作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代為申請。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 在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的保障下,這是被告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刑事檢控程序2023 一般來說,法庭會先詢問被告會否認罪,如被告認罪,亦同意由控方擬備之案情撮要內容,而有關案情亦足以令被告入罪,法庭便毋須再作進一步審訊而將被告定罪。 《裁判官條例》第14(1)條規定,律政司司長可以在私人檢控程序的任何階段介入並接手檢控工作,亦有權終止檢控。 另外,律政司司長亦可以透過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阻止進行私人檢控。
- 检察官與检察官助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每年評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 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裁判官會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控方會將案情撮要呈堂,並由裁判官在對公眾公開的法院中,當面向被告人及控方宣讀該案情撮要,並再一次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案情。
- 除了透過案例來保障無罪推定原則,香港亦透過成文法(statute)來更明確清晰地確保其原則及其延申權利獲得認可及給予保障。
- 陳的妹妹則說,喝了酒本來就不能開車,喝酒開車情緒不穩定,政府宣導喝酒就是不能開車,酒駕犯法就是犯法,她希望法官對高男從重量刑。
- 報道又指,律政司考慮到控方不打算傳召中槍者作證人,認為會損害被告警員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 如純屬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審訊,唯其審訊不可在原訟法庭進行。
香港的刑事案件審訊以公開形式進行,公眾及傳媒均可旁聽。 案件可在沒有陪審團下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或由高等法院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刑事檢控科(英語:Prosecutions Division)隸屬於香港律政司,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鄭國泉的代表律師行是何君堯所屬的律師行,該律師行亦在案中代鄭國泉反控告許智峯並索律師費[6]。 隨著拿破崙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 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採行法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志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採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編制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 中華民國於1935年施行新制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正式採行檢察官制度。 刑事檢控程序 高等法院原訴庭在 Jiang Enzhu v Lau Wai Hing [2000] HKLRD 121 一案中解釋,這樣是為了防止惡意檢控而設。
這法律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逮捕時向被捕人清楚作出警告的目的旨在於確定被捕人了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亦可避免被捕人因不了解情況而向執法人員施以還擊或被執法人員另加其他控罪,如:拒捕等。 刑事檢控程序2023 另外,如執法人員使用含糊不清的字詞(如:「請返回警署協助調查。」),這並不足以構成逮捕,只可當作邀請,亦即當事人可以非武力方式婉拒執法人員的邀請。 刑事檢控程序 如執法人員沒有跟隨指引而作出逮捕,這逮捕便會視作為非法禁錮,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指控執法人員並要求賠償。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檢控科的架構
在沒有檢察機關的城市,全部檢察工作都屬於州檢察官的職權。 法庭傳票要求被告在案件提堂時出庭應訊,並決定是否認罪。 涉事警員的案件已排期於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法庭發出傳票,代表裁判官認為許智峯已經提供足夠表面證據,證明涉事警員的罪名可能成立,而且認為許智峯並非濫用檢控程序。
這些資料包括(1) 申訴書或告發書副本一份、(2) 控方擬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的陳述書副本、(3) 呈堂文件副本及(4) 呈堂證物清單。 2020年8月18日,即相關案件被提出私人檢控後7個月,向法院提出私人檢控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透露,他接到律政司的通知,稱司長鄭若驊決定介入有關案件,指控方將會申請撤回有關傳票,向法庭申請於同月20至28日期間作審訊,兼要求豁免有關的交通警出庭。 刑事檢控程序 而對於此決定, 許表示極度憤怒,且直斥鄭有關舉動是「以人治取代法治」 兼質疑律政司選擇包庇被告人,衝擊普通法下市民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而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則不能少於35日[3],由檢控通知書提交至法院日開始計算。 於香港最低級別的刑事法庭(即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罪犯3年監守性刑期),案件比較簡單直接,相關的檢控工作大部份由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的法庭檢控主任(Court Prosecutor, CP)負責。 法庭檢控主任不是律師(雖然有少數已獲得律師資格),大學畢業生於畢業後可投考相關工作。 受聘者將會出席一個長達9個月的刑事檢控課程,課程完成後合格者將被律政司委任為法庭檢控主任,於各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工作。
英國最高法院的前身上議院曾經強調,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憲制下抗衡檢控部門拖延及選擇性執法的重要保障」。 檢察官陳虹如論告時引用法學教授黃榮堅曾說過:「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接著指出,檢方起訴酒駕致死罪刑度時3年以上10年以下,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則1年以上7年以下刑度是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應數罪併罰。 不過,顏志發6月6日透過聲明表示,他本於尊重並支持性平調查的專業與權威,先行撤回對不實言論提出誹謗告訴。 他將全力配合性平調查,務求事實曲直終得公斷;另為免有心者遂為政治操作,混誤真相焦點,已向總統請辭資政一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前總統府資政顏志發被「小英之友會」前員工指控性騷擾,顏志發提起誹謗告訴,但6月間聲明撤回先前提出的誹謗告訴。 今年6月3日凌晨,「小英之友會」女員工在臉書PO文曝光後,顏志發先表示,本人已提起刑事訴訟,盼能釐清案件真相,讓正義得以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