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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分配2023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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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分配

被繼承人去世當時,子女尚屬胎兒,在被繼承人死後才出生的,是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領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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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1、 全血親兄弟姊妹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2、 半血親兄弟姊妹

香港遺產分配: 文章分類

在這些情況下,受影響的家人或受養人只好反對遺囑,或向遺產提出申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香港遺產分配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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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50年中國《婚姻法》實施前的婚姻。 關於母親: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1)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2)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1)款對其並不適用。 (3)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1)款一概適用。

香港遺產分配: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香港遺產分配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香港法例認可之“妾”,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 夫妾關係建立於1971年10月7日或之前;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半血親兄弟姊妹,享有繼承權,位繼承權的位階低於全血親兄弟姊妹。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香港遺產分配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香港遺產分配: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但有兩種情況須特別指明: 1、 如第一位階繼承人中,配偶(妾)不尚存而後嗣尚存,則後嗣可獨享遺產而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2、 若配偶(妾)尚存而後嗣不尚存,則尚存之配偶(妾)須與其他繼承人分享遺產。 不過,在此情況下,並非所有的其他繼承人均有繼承權,而是按如下規定處理:

  • 4、 配偶對居所享有特別的利益,第73章第7條附表2作出了完整的規定,配偶可選擇分配居所,這一選擇權是絕對的,但有如下四方面的限制:
  • 該條例第3(2) 條訂明了兩個標準,用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給養:如果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應考慮的問題是,就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獲得經濟給養是否合理,而不論申請人是否需要該經濟給養以維持生活。
  •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 是指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根據中國傳統締結的婚姻,至少包括提親、納聘、過門三個階段或步驟;
  •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5、 同居而未建立婚姻關係的,不具配偶地位,無繼承權。 父母 (1) 若被繼承人系有效婚姻之男女所生,則該有效婚姻雙方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2) 若被繼承人系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則該有效領養關係中的父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香港遺產分配: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與答案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在上述的 香港遺產分配2023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不過,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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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指父親/養父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指母親/養母的父母,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香港遺產分配: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為領養子女。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1)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並得到香港法院頒發領養令而確立之領養;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香港遺產分配 香港遺產分配2023 上述有效婚姻中的男方或女方,是另一方的配偶,對已逝之另一方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香港遺產分配: 香港遺產繼承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即使資產位於內地,如果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遺囑亦應該按香港法律執行。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香港遺產分配2023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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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香港遺產分配: 香港法律培訓中心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第一位階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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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時常看見死者的親人因為分配不到遺產或所得較預期少,而認為遺囑不公平及感到失望,這種事情會對整個家庭造成很大的壓力和痛苦。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則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繼承。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香港遺產分配: 香港遺產繼承权的順位和份額 –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1) 第二位階之父母尚存時,則配偶須與父母分享遺產,其他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 (2)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3) 若第二、第三位元階之繼承人全部不尚存,則配偶(妾)可獨享遺產而無須再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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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之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與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5、 妻生之子女、妾生之子女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香港遺產分配: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死者的配偶若仍在世,但沒有後裔,那麼其配偶可繼承遺產中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及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像龔如心那樣涉及巨額遺產的遺囑,當然很容易產生爭端。 但即使是普通的遺產,如果計劃有欠周詳,也容易令遺囑備受爭議。

由於現代人類的壽命越來越長,隨著年月過去,立遺囑人或會決定在沒有律師協助下自行更改遺囑,以致遺囑中可能遺漏了某些家人。 此外,「包二奶」的情況在香港相當常見,若男方去世而遺囑中沒有分配財產給情婦,情婦便可能頓失所依。 另一個更常見的情況是立遺囑人在再婚後沒有另訂新的遺囑,以致前配偶及子女得不到合理的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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