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民法§ 1187 遺產分配表 )。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遺產分配表2023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 而這裡提到的「印鑑證明」是當有不動產房屋、土地遺產需辦理「分割繼承」時才需申請,如果一般的繼承登記或公同共有,是不用特別申請印鑑證明的。
- 如果沒有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就不須經此步驟。
-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遺產分配表: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 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如果沒有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就不須經此步驟。 不過保險起見,即使認定死者生前沒有債務,還是會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以免發生意料之外的插曲。
香港與中國內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兩地的遺產分配法律也有不同。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遺產分配表: 遺產税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 如今生活已重新漸回正軌,感謝陳律師鼎力相助,不勝感激。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遺產分配表: 遺產的分配比例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第二種就是比較不幸的狀況「代位繼承」:被繼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的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又可代為繼承。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2/3,也就是1,000萬,剩餘500萬再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例如配偶得1,000萬、兄弟共2人各得250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3,000萬。 舉例來說,AB為夫妻,且育有CDE共 3 位子女,A過世後配偶B可與子女CDE一起依比例分得財產(比例之規範於下段說明)。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遺產分配表: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而這裡提到的「印鑑證明」是當有不動產房屋、土地遺產需辦理「分割繼承」時才需申請,如果一般的繼承登記或公同共有,是不用特別申請印鑑證明的。 如果未曾辦理過印鑑證明,初次辦理只能本人親自申請。 首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除戶證明(也就是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可以申請3份至5份以上以備日後使用,免去多趟奔波。
也就是說半年內必須辦妥遺產繼承手續,且如果不配合辦理、超過辦理期限,則每超過1個月,便需要繳交1倍以上罰鍰。 遺產分配表 此外,若是辦理不動產財產登記,更要記得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1.死亡證明書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貼心提醒: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遺產分配表: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終於快要完成遺產繼承的步驟啦,最後是將不動產遺產辦理繼承過戶,房屋土地等將會登記於繼承人名下。 而繼承登記有「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遺囑繼承登記」4種,提醒大家,只有「分割繼承登記」需要印鑑證明喔。 確認並告知國稅局死者遺產狀況後,國稅局將依申報內容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再依照金額繳納即可。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遺產分配表: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一半750萬,剩餘之另一半750萬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例如配偶750萬、父母各得375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總和均分3,000萬。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人數加總後平分。 遺產分配表2023 例如太太與3位子女共4人,則4人均分1,500萬元,倘若太太已離世,則子女3人平分3,000萬元。 遺產分配表 遺產分配表2023 死後的財產如何分配繼承相信也是許多民眾困惑得,下面貸款通就幫大家整理法律上的規定,以及繼承順位與比例。 再為大家解說如單身、沒有子女、想特別留給孫輩等狀況該如何處置。
三、法令依據:(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遺產分配表: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遺產分配表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遺產分配表: 遺產安排
相信有許多爺爺奶奶都非常疼愛孫子孫女,但是如果依照上述的繼承順位,孫子比較少機會擁有繼承權,如果想將遺產留給孫輩,可以有兩種做法。 申請後約過1個月便後收到金融機構回函,記得以此最新更新資料與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比對確認後再申報遺產稅,以免有所落差。 但林哲希特別說明,雖說遺產分割完畢,每個人均持有房屋產權,但接下來該怎麼分配,往往才是家庭「不能說的秘密」,尤其是過往常見「傳子不傳女」便曾引起不小爭議。 舉例來說,當小美因出嫁而搬出家裡,房子只剩爸爸老王、小王居住,此時當爸爸要求小美將持份贈送給小王,倘若小美不肯,就會造成親人間齟齬,甚至走上法庭,衍生出共有物處分的問題。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遺產分配表: 「從大器爺爺,變小氣阿公」生前再有錢,子女也是告來告去!寫「遺囑周記」依孝順分產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遺產分配表2023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Bruce在聲明中強調婚後他和李玟各自財產獨立,「我從來沒有,未來也不會參與有關CoCo財產分配的任何事宜」,怒斥有關他分產的報導都是不實消息。 對此,李思林被問及此事,僅要媒體直接去問Bruce,表示不會代他發言,「沒什麼好回應的」。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