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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2023詳細介紹!內含土地業權條例絕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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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管理地租的評估和徵收,政府於1997年5月30日制定了《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下稱《地租條例》)。 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另一附屬條例,即《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於1997年6月6日制定,旨在就地租的評估及徵收事宜制定守則及程序。 不過,面對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有政界人士在數年前已開始提出,政府可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增加土地供應,其中率先提出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的不是林鄭月娥,而是民主派。 翻查資料,早於2018年時,當時的民主派提出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加快土地發展,卻被當時林鄭月娥及建制派群起反對。 然而,《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卻明確指出特區政府要保障私人產權。

有些土地有業權,有地段,但實際上卻找不到該幅土地,或是地塊的實際面積和界綫,與相關的文書和官方紀錄相差甚遠。 這些問題都難以在一夜之間解決,但沒理由用了足足18年時間,都找不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時間表。 筆者理解政府採取這種「先易後難」方式推展新制度的考慮和難處,尤其現時又正值經濟不景,樓市回落,進行大幅改革的阻力將相當大。 但筆者同時認為,政府不能永遠「遇難避事」,應盡早尋找辦法,解決如何全面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不要以為將問題掃進地氈底就等於解決。 不說不知,香港有一條法例,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後長達18年仍未實施,這就是與本地物業交易市場息息相關的《土地業權條例》。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9條 處長指明格式的權力

所謂「公共用途」,條例規定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因衛生情況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因與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而收回、或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而收回。 針對有關問題,當局將於《土地業權條例》之下設立彌償基金,對證實因欺詐而導致業權註冊有誤的原業主作出補償。 筆者認為更重要是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簡易和可信的查核及查詢制度,並善用新科技及重用相關專業人士,讓所有新舊物業的業主都能夠感到安心,毋須擔心自己的物業資產會突然被人非法轉售,血本無歸。 為了減少物業買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減省用於「查契」的時間和律師費用,多個普通法司法區都已在不同時期修例,改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即是物業的業權一經有關當局依法註冊,便完全歸由已註冊的業主或新買家所有。

土地業權條例

經檢討後,發現《業權條例》存在若干問題,須為其制定修訂草案,才可實施。 這些年來,政府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務求就在《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註條例》)下備存登記冊的現有土地進行轉換的擬議兩階段轉換機制;在新授予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新土地先行」方案;以及相關議題達成共識。 根據業權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擁有人。 然而,物業業權仍須受影響物業的已註冊事項和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制約。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72條 警告書的效力等

即使有關物業無須繳付差餉或已獲豁免評估差餉,政府仍可評定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用以計算應繳的地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法定權力去評估農地或興建中的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土地審裁處須根據「反映實況」原則,和考慮每一物業的所有內在質素,以評估該等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採用物業單位最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作為租出土地在重新發展前的應課差餉租值,此舉與《基本法》並無抵觸。 《地租條例》和《差餉條例》賦予估價署署長的一般權力大致相同,包括估價署署長向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索取資料,以及延長交回物業詳情申報表時限的權力;任何人拒絕向估價署署長提供資料或作出妨礙,或提供虛假或不確的陳述即屬犯罪及有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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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持份者的不同意見,土地註冊處目前正探討可行的折衷方案。 對物業交易量龐大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業權註冊已證實是處理物業權益方面最能確保安全和方便的一個有效制度。 當局與香港律師會在九十年代初已同意要為香港發展一套業權註冊制度。 這套制度會顧及香港獨特的土地和物業安排,例如以公契規管有多個單位的屋苑的權益,以及保留新界部分地區的中國傳統權益等,但亦會盡量有效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以期在確保現有權利和權益能受保障之餘,亦能在最短時間內帶來業權註冊紀錄的最大益處。 《業權條例》下的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該條例於2004年制定時,在當時的立法會要求下,政府承諾在該條例生效前進行全面檢討。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8部 文書

《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旨在建立一個新的制度,以「業權註冊紀錄」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提供不可推翻的證據,取代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從而使物業業權更為明確,並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文件的程序。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條例》時,要求政府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盤檢討,並與各持份者協商,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表格的權力 在不抵觸第款的條文下,土地註冊處處長可為本條例規定須用指明表格的任何文件指明表格。 根據本條指明的表格須 ——按照該表格所指明的指示及說明填具;附有該表格所指明的文件(包括文書、證明書、表格複本及法定聲明);及(如規定填妥的表格須提供予土地註冊處處長或任何其他人)按該表格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提供予土地註冊處處長或任何其他人。 (尚未實施)本條並不使身為註冊土地或註冊押記的擁有人、或註冊長期租契的承租人的未成年人能夠處理該土地、押記或租契,或處理在該土地、押記或租契中的權益。 凡未成年人所作的註冊土地、註冊押記或註冊長期租契處置已予註冊,而 ——接受該項處置的人是真誠地行事,並已就該項處置付出有值代價;及該未成年人未成年的事實,在該項處置註冊之前,從未有向該人披露,則該項處置不得純粹由於該項處置是由未成年人作出而被判無效。

凡有第款提述的成文法則所設立或提述的有關當局向處長呈遞申請,處長須將該款提述的通知、命令或證明書註冊。 法庭可命令 ——將一項凌駕性權益按法庭認為合適並在命令中指明的方式註冊;或將在業權註冊紀錄上一項提述某項凌駕性權益的記項刪除或更改。 如 ——有由以下人士向處長呈遞申請——受已註冊的凌駕性權益影響的人;或處長認為因其他理由而與該權益有關的人;並有證明令處長信納該權益(不論因何理由)已不再影響有關的註冊土地,則處長可將業權註冊紀錄上提述該權益的記項刪除。 第2部《土註條例》土地的轉換2.《土註條例》土地何時成為註冊土地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於指定日期第12周年日開始之時,所有《土註條例》土地均即當作為註冊土地,而本條例所有條文即據此適用於該土地。 第款提述的《土註條例》土地在下述日期中的較後者 ——第款提述的文書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的日期;或該土地受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的抗轉換警告書的規限終止的日期,即當作為註冊土地,而本條例所有條文即據此適用於該土地。 3.首次註冊日期《土註條例》土地 ——如屬第2條所指的土地,其首次註冊日期為指定日期的第12周年日;及如屬第2條所指的土地,其首次註冊日期為根據第2條斷定的日期。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0條 土地業權彌償基金

地政總署發言人指,屯門地政處早前接獲5宗投訴表示所指地點有政府土地被佔用。 處方派員視察時,發現該地點被人豎立圍網及放置貨櫃,由於有關地點涉及政府和私人土地,處方正進一步調查及確立被佔用的政府土地範圍,稍後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否則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屯門老虎坑虎坑路盡頭一處原本空置的土地,2月初有人大興土木加建圍網擴建停車場,惟村民指有關人士佔據部分政府土地,鐵絲網更將多個渠蓋「分割」,不但將通道收窄至不足兩米,亦恐阻塞排水系統而引發水浸。 地政總署證實有關地點涉及佔用政府土地,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田北辰表示,整體讚成收回土地條例,但對條例的16AA條有所保留,認為收回土地後的改變臨時用途沒有時限,或會成無限期,即永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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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中在這19幅用地中,小欖「樂安排化淡廠」佔地近100萬呎,早於1994年劃為「綜合發展區」,但因本身這幅地屬政府用地,不存在收回問題。 Yoho Midtown的業主委員會也向各住戶發信表示關注,提出擔心地盤施工期間造成的空氣、噪音污染外,認為當局也未有考慮區內交通配套、社區設施;以及建後對物業產生的屏風效應,故現正召集一人一信向發展局提出反對意見。 由於已落成的「Yoho Midtown」第一期,其屋苑呈L型朝向會所排開,「1-5座的C、D、E室」、「6-8座A、B、F室」、以及「9座的D、E室」均會正望這幅用地。 張先生去年斥資700多萬元購入的8座高層A室,就是其中一個會面向該用地的單位。 他表示,當日看見周邊配套生活完善,加上入屋單位景觀開揚,能夠望到遠山景才扑鎚買入,但現在得知日後前方興建公營房屋,也擔心樓價會大跌,始終向內園單位比起望向公路單位較幽靜,價格也較公路景單位貴約至少一成。 對於政府突然收回土地感到十分詫異,認為政府見縫插針興建資助房屋,根本無助解決住屋問題。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78條 處長作出的限制令

【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拘捕23歲女子 涉網上煽動分...【全國兩會】香港可助力國家不同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全票通過】全票當選國家主席 習近平莊嚴宣誓【國家安全】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Ti... 還有一些個案是新界地主因為同鄉關係,將名下土地平租或者免費給同鄉居住,甚至在他們環境艱難時予以免租耕作,然而其後代在這塊土地長成,竟以逆權侵佔方式將土地據為己有。 另有業權人因年事已高無力保衛土地,在逆權侵佔官司期間,因擁有積蓄而無法申請法援;有業權人因嫌逆權侵佔官司花錢、花時間,為免麻煩忍痛以平價將業權賣給佔用人,作為庭外和解條件;更甚者有人以逆權侵佔方式勒索,例如用鐵鏈上鎖空置房屋,並自行申請新電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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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物業現時的業權人必須確保其物業所有未清繳的地稅已全數清繳,不論該等地稅是否在其購入物業前已經積欠。 土地業權條例2023 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及建議。 有關改革逆權管有法律的諮詢工作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展開,共接獲一百一十多份回應。

土地業權條例: 香港地租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 雖然有個別意見認為現有法律對業權人造成不公,但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目前仍實施契約註冊制度、新界土地界線因舊日測量問題而可能出現糾紛,以及法庭過往已裁定逆權管有符合《基本法》,小組委員會建議現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可以為部分土地業權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香港現時尚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相當一致。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一)及(二)如上述,《條例》制定後進行的檢討工作顯示,《條例》需作大幅修訂才可生效。

由於所涉問題十分複雜,而持份者的意見分歧,我們現時未有實施《條例》的時間表。 當局在2007年5月向立法會前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匯報條例的檢討結果,並告知在新制度生效前,將會提交一項修訂條例草案,以對條例作出重大修訂。 有關報告的詳細內容請參閱業權註冊的準備工作:進展匯報(2007年5月23日)。 土地業權條例 因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而引致的彌償申索,彌償款額是沒有上限的。 引進業權註冊制度不會減輕政府對其職員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彌償款項會先由彌償基金支付,其後由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向彌償基金償還有關款項。

土地業權條例: 田北辰料《收地條例》不設限恐變「無限期」 發展局冀予局方時間處理

《條例》生效前需處理多個複雜問題,當中包括土地由舊制度轉至新制度的轉換機制。 《條例》制定時公眾傾向以較為簡易清晰的「白晝轉換」機制(即《條例》生效後第12年結束時自動一舉轉制)處理改制安排。 然而,自動轉制或影響登記冊業權不清的土地業權,亦令土地註冊處須負起賠償因日後發現業權註冊紀錄不準確而導致某方權益受損或無效的法律責任。

  • 《業權條例》確認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可以全權處置物業。
  • 除了中環花園道的聖約翰座堂的土地屬永久業權外,其他所有土地均以批租形式出售。
  • 從續期之日起,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年租,此後,年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 根據業權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擁有人。

由於有關建議涉及複雜法律及土地政策事項,當局需要詳細研究及考慮,現時未有就有關工作定下時間表。 (三)如上述,《條例》旨在使物業業權更為明確,並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文件的程序。 在《條例》實施前,各持份者可繼續沿用現時的契約註冊制度。 契約註冊制度已運作多年,相關業界對制度十分熟悉,繼續沿用這制度不會對物業轉易和保障業權擁有人權益造成影響。 土地業權條例2023 此外,根據《條例》現時的條文,如有業權擁有人因轉制後發生的欺詐而在不知情下失去業權,法庭須頒令更正業權註冊紀錄以恢復其業權;而不知情的買方會獲得由「土地業權彌償基金」支付設有上限的彌償(稱為「強制更正規則」)。 有持份者反對「強制更正規則」,認為這規則會影響公眾對業權註冊紀錄能否作為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信心,而審慎的買家最終仍會在物業交易前翻查業權歷史,令《條例》無法達到其原來目的;但亦有持份者認為有必要保留該規則,令欺詐個案中的前業權擁有人可以取回物業。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81條 處長作出的更正

但適逢香港當時遇上沙士疫情,樓價跌至谷底,負資產個案激增,有不少「踢契」訴訟正在進行,估計不少地產及法律業界都不希望在如此市況下改制。 加上要妥善處理實施新制的不少技術問題,其他司法區之後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法律改革,導致條例的實施計畫一拖再拖。 土地業權條例2023 為處理上述密切相關的重要議題,政府提出了「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即現有土地會在指定日期自動進行第一階段基本轉換至《條例》下,12年後會進行最後階段自動完全轉換為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下已註冊土地(除非有關土地受到轉換限制)。 「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同時包含就持份者對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的主要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 政府與主要持份者就「兩階段轉換機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惟目前尚未就此建議完全達成共識,特別是就如何為現有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上仍存在分歧。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條例旨在建立以業權註冊紀錄作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新制度,取代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從而使物業業權更為明確,並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文件的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26條 長期租契註冊的效力

2021年5月13日,發展局公布收回可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的三幅私人土地,作資助房屋用途。 三幅地分別位於「Yoho 土地業權條例 Midtown」外一幅綜合發展區用地、一幅位於元朗十八鄉路「龍田村」附近的住宅甲類用地、以及位於粉嶺中心以東北的一幅用地。 三幅地涉及12,300平方米,連同鄰近約3,500平方米政府土地,地積比率5倍至7.5倍,預計合共可提供約1,600個單位。 餘下七幅用地,有兩幅認為不適合作發展,其餘用地則因「商業敏感性」不予公開。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7條 處長以外的其他人向法庭提出申請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針對業權人或在不知情下,遭「逆權管有」形式失去土地,法改會建議,土地擅佔者在第十年後,須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並必須通知土地的註冊擁有人,如對方在兩年通知期內不提出反對,擅佔者便可將申請交由法庭裁定,是否能以「逆權管有」取得土地業權。 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表示,有關建議對業主保障較大,因為很多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侵佔土地。 土地業權條例2023 陳景生解釋,某人擁有很多財物,不等於容許別人偷走他的財物,所以責任不在於物主,「某人擁有土地,不等於他每日都要巡查土地是否被人侵佔」。

法例修訂主要包括6條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鐵路條例等。 土地業權條例2023 土地業權條例 預計建議實施後,一般項目由「生地」變成可建屋「熟地」的時間,將由最少6年減至4年,新發展區等大規模項目則由13年大幅減至7年等。 報告書討論涉及逆權管有的案例,並就法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鑑於當局正就《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進行更廣泛檢討,報告書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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