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1) 若被繼承人系有效婚姻之男女所生,則該有效婚姻雙方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 (2) 香港遺產繼承2023 若被繼承人系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則該有效領養關係中的父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香港遺產繼承: 申禁令符法律程序和程序正義 法律界籲政府就申禁播「獨歌」上訴
後嗣(通常指子女,但若子女先于被繼承人身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 1、 婚生子女 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2、 遺腹子女 被繼承人去世當時,子女尚屬胎兒,在被繼承人死後才出生的,是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香港遺產繼承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香港遺產繼承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香港遺產繼承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香港遺產繼承: 文章分類
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之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與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5、 妻生之子女、妾生之子女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6、 幾種特殊情況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領養子女 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為領養子女。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1)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並得到香港法院頒發領養令而確立之領養;
香港遺產繼承: 管理死者遺產的程序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李卓軒31日淩晨發文,表示他繼承了父親李坤城的三樣東西,第一樣是古董收藏,文化資產,限量不可重製,看人賣可大可小;第二樣是著作權,父親創作約200多首歌詞,後代享有作者死後50年版稅收入;第三樣則是“流量”,而且是好的流量。 他認為,身處通貨膨脹的年代,上述三項資產反倒能讓他持續經營,獲得源源不斷的收入,“我真的不虧,還贏很大,所以不用擔心我”。 等到辦完大朋的後事,小安計算了大朋的總資產總計有300萬元左右,不過由於他生前經常瞞著小安私下裡偷偷的賭博,就這樣日積月累欠下1,000萬元的賭債……;此時,如果小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必須承擔這多出來高達600萬元的債務。 小安與丈夫大朋兩人結婚多年但膝下無子,平日雖偶有爭吵,大致上兩人感情還算是相當不錯。 香港遺產繼承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大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而他在身前買了1張保額100萬元的人壽保單,由於在投保當時,小安與大朋兩人正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不停地吵架,也因此就沒有填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場保險金繼承的爭議就這麼展開了……。 台灣人愛買保單的程度眾所周知,人壽保險滲透率更高居世界第一;然而,投保眉角多,如果沒有掌握好這些眉角,即便買了再多的保險,可能都是白搭!
香港遺產繼承: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如果任何繼承人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了遺產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並沒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發出過遺產管理書,則在香港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遺產繼承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誰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請閲讀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繼承訴訟專頁。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香港遺產繼承: 繼承財閥遺產需要拿心臟交換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配偶可先取得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則法庭還會要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他/她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之後,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例如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 申請人需要根據法庭的質詢進行修改、補正、提交補充文件,直到法庭滿意,才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另外物業方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可變賣物業,但遺囑執行人須確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無權變賣物業,就算已變賣了的物業,受益人事後有權追回。
香港遺產繼承: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關於母親: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1)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2)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1)款對其並不適用。 (3)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1)款一概適用。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才可確立父母地位。
-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或身故人士在生時已去世的子女的後裔、父親或母親,最後是兄弟姊妹。
- 訂立平安紙還有其他好處,例如如你有無能力照顧自己的親屬,你可以加入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代為管理留給該親屬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
-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則法庭還會要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他/她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之後,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例如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5、 同居而未建立婚姻關係的,不具配偶地位,無繼承權。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 反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在遺囑中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的執行人,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來判斷誰有優先的權利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有關在香港法律下,申請做死者遺產的管理人的優先順序,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下有權成為遺產管理人的優先順序》。 有時候身故人士未必會立下遺囑,而香港的法列下,亦會安排無遺囑下,遺產會如何分配。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哪裡找?
2、 無效婚姻中當事人,即使是受騙結婚,亦無配偶權,不能繼承另一方的遺產。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若法院已頒暫准離婚令而未頒絕對離婚令,則婚姻仍屬有效。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配偶(丈夫或妻子)、妾的界定 丈夫或妻子,相互屬於對方之配偶。 香港法律確定之“有效婚姻”包括: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香港遺產繼承2023 香港遺產繼承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第一位階繼承人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 申請做遺產管理人的程序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香港遺產繼承: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即使資產位於內地,如果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遺囑亦應該按香港法律執行。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另一方面,與其相反的情況是,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理賠金不用課遺產稅, 且受益人拿到的理賠金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者,也不需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兄弟姊妹 1、 全血親兄弟姊妹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在取得法庭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後,該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憑該遺產承辦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領取遺產,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