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答:若死者已簽立遺囑,普遍而言,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梁 堅 律 師 行 的遺囑及遺產承辦部門擁有豐富的處理遺產經驗,協助本地或海外的客人就去世者在香港的遺產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及遺產承辦。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是當然官守遺產管理官。 而現任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遺產管理官)為鄺卓宏先生。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除了死亡外,遺產規劃還要考慮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
遺產承辦書: 使用您的信用卡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遺產承辦書: 處理小額遺產
Helen只是50多歲,平時身體也少有抱恙。 遺產承辦書2023 由於這件事發生得太突然,一時之間大家也接受不了這個事實。 Helen是長女,家中除了父母外還有弟妹。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遺產承辦書: 2 遺產承辦處的電話號碼是甚麽?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若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遺產承辦書: 戶口優惠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由於Helen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將根據以下的次序分配。
事實上,很多人處理家人的遺產時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 由於申請承辦紙時需要附上一張列明要處理的資產和負債清單。 如果日後發現有其他資產或負債不在這張清單上,必需要申請修改承辦紙才能處理。 申請承辦紙一般需要6-8個星期,這樣來來回回隨時會令到整個申領遺產的時間超過一年。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遺產承辦書: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遺產承辦書2023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遺產承辦書: 個人預算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遺產承辦書2023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承辦書2023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 建議二:訂立遺囑不但可以按離世者的意願去分配遺產,而且可以指定合適的執行人處理遺產。
-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不過,若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其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遺產承辦書2023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遺產承辦書: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遺產承辦書 我們只能於修改完成後向您發放該等戶口中的資產。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個人可以訂立持續有效的授權書,在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授權他人處理其財產。
這樣當不幸的事情發生時,也可以讓家人更容易處理。 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遺產承辦書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遺產承辦書: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本所憑藉創新、具創意及實用的法律方案在法律業務上享有祟高聲譽。 答:授予書不得發給多於四名人士,以及若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持久的意思是除非訂立人主動撤銷,或根據條例被撤銷,否則授權書會持久有效,條例指明該項授權並不會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的文書。 遺產承辦書 當家人處理Helen的遺產時,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根本不清楚她有多少遺產。 家人先聯絡筆者查詢Helen有那些人壽保單或投資戶口,繼而花了頗長的時間搜尋Helen的遺物,查看有沒有銀行信件或其他資料顯示她生前持有的財產。
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
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如果死者死後於香港留下遺產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遺產承辦書: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建議可以列一個簡單的個人資產負債清單,內容可以包括資產的類型、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名稱、戶口號碼、戶口金額及聯絡電話等。 當然還要定期更新並告訴家人有需要時可以在哪兒找到這張清單。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